PA 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五》
2013年台灣專利相關法規修正回顧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4.01.07
          

作者簡介:
邱英武


現職: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2013年已經接近尾聲了!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在保2不可能,保1又是岌岌可危時,值得欣慰的是,雖然經濟成長幅度不如預期中理想,但每年的新申請案數量仍是呈上升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續2012年的專利大修法後,2013年也對相關專利法律作出修正,其中不無影響甚大的修正,以下是2013年專利法規修正之重點回顧。
  • 相同發明、相同申請人於同日遞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的一案二請制度修正
    • 權利取得規範
      舊法的一案二請對於專利權的存續方面,是採行權利各自處理。亦即,當發明申請案取得專利權時,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權利憑空消失,造成權利實行上的困窘。此次修法,改採權利接續制度,即當發明取得專利權時,屆時新型專利權仍存在者,則可以取得發明專利權,且從新型專利從發明專利權公告之日起消滅。但為使修正制度可以完整執行,智慧局對於申請制度予以微調修正,增加事先聲明制度。亦即,當申請人欲採行一案二請方式時,申請人應於發明與新型申請書中,均勾選相同發明同日提出發明與新型申請的聲明選項,以確保聲明已經完成。若未於申請時予以聲明者,屆時權利無法接續,僅取得短期期間的新型專利權。

    • 「同一申請人」狀態的維持
      一案二請制度下的「同一申請人」狀態,必須於「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通知限期擇一」、「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及「發明專利公告」等時間點上,仍維持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申請人完全相同,方能適用。

    • 「同日」的限定
      此制度下的「同日」,係指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申請日相同,有優先權日者,優先權日也必須相同。若優先權日不相同者,無法適用此制度。

  • 損害賠償金計算方式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修正
    修正損害賠償金額,可以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金額,另增加若故意侵害他人專利權者,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聯合面詢制度修正
    若申請案符合下述條件者,可以提出聯合面詢的請求,(1)同一申請人;(2)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3)已申請實體審查且經早期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4)非屬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5)尚未接獲TIPO的審查意見通知函。可以使具同一技術關聯之複數申請案,於同一時間、地點辦理面詢,加速申請案的審查。

  • 台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為能減少紙張浪費,提倡節能環保,TIPO與日本專利局簽署了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規範,凡台灣或是日本申請案,有主張對方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者,可以透過此制度,直接由智慧局取得對方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的文件資料。

  • 台西PPH MOTTAINAI審查制度的簽署
    為消除傳統PPH的「先申請局」與「後申請局」的順序限制,TIPO與西班牙專利局(SPTO)簽署PPH MOTTAINAI的合作計畫,不論申請先後,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先發出的審查結果通知書,即可以作為尚未發初審查結果通知書申請案的審查參考資料,改採審查結果通知書順序的制度,可以加速申請案的審查速度。

  • 新增綠能科技,可以作為加速審查(AEP)的事由
    世界各國對於綠能科技不斷的推陳出新,而且該技術的專利申請也一直增加,為了加快該類申請案的審查,各國均制訂相關規範,是該類技術儘速取得專利權。今年,台灣也不例外,於原有加速審查制度中,新增綠能科技的發明申請案,只要提出說明或是證明文件,即可讓申請案於申請書與說明證明文件齊備後,儘速於9個月內取得審查結果通知書,以方便申請人進行後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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