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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九》
中國職務發明條例草案簡介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4.05.06

中國專利局(SIPO)於2014年3月31日正式公佈「職務發明草案」(送件槁),內容對於發明創新的勞動者與資方間,因智力創造成果產出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關係,以法律加以規範,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特別法!為了讓讀者更客易了解,本文先就起草此條例的原則簡單說明,再將主要內容簡述,不做條文式的說明。

遵循之原則

  • 鼓勵職務發明原則
    唯人腦方能產出智慧財產,公司僅是一個法人,並無腦部。所以透過公司結合各領域專長的員工,再使用公司精密器材、設備、資金與相關資料的蒐集,結合軟體與硬體,創造出智慧財產物品。雙方對智慧財產物品都有貢獻力,員工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都是結合軟、硬體。此現象在產業已是非常清楚的現象,但是在專利申請案的狀況中,並未真實呈現如此現象。所有申請案中,職務發明所佔的比率僅是約65%左右。為此,對於發明人的權益保障就非常迫切,透過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進而鼓勵職務發明。
  • 權利義務平衡原則
    SIPO認為於勞資雙方間,優勢方為資方,為能保障勞方的權利,且因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都僅寫明發明人有請求獎勵報酬的權利,細節部分並未有規範,為此,此草案多著墨於發明人的權利主張程序與保障,以平衡雙方間權利義務。
  • 約定優先原則
    SIPO已非常清楚此草案的內容多為勞資雙方的勞動關係,偏向勞動合同性質。因此,雖說有此草案的提出,但仍以「約定優先」為適用原則。就是勞資雙方可以事先對於職務發明的報酬與權利歸屬等相關細節,予以規範。當發生無法解決的狀況時,此草案的權利方會介入。
  • 最低保障原則
    為避免資方不與勞方協議職務發明的歸屬約定狀況發生,草案中也明確訂定了最低的保障門檻,給予職務發明員工基本主張權利,讓資方不可舉著「自由約定」的大旗,大肆不管發明人在職務發明中的權利。

主要內容

  • 適用主體
    限於中國境內完成的智力創造成果,包括: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佈局設計專有權或技術祕密。
  • 權利歸屬約定優先適用
    若勞資雙方事先約定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者,優先適用該約定,除非為有約定或是爭議產生時,方適用草案的規定。
  • 報告義務與知識產權的申請
    發明人完成與公司業務有關的發明後,應於發明完成後的2個月內向公司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該發明屬於職務發明與否的意見。公司於收到報告後,應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若認為不屬於職務發明者,公司應於收到報告之日起的2個月內回覆;若認為屬於職務發明者,應於收到報告後的6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予以公開,還是作為技術祕密予以保護。以技術祕密保護者,發明人應可以請求補償;若是申請知識產權者,發明人可以請求獎勵和報酬。在權利申請過程中,公司放棄時,應先事先通知發明人,發明人可以與公司協商,以自己名義取得申請權或是其他權利。
  • 獎勵報酬的基本原則
    當公司未與發明人約定相關獎勵與報酬時,草案中規定的最低的計算基準,那就是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且於草案中,也制訂四種報酬的計算方式,以供勞資雙方在爭議產生時,可以作為依循的準則。其中也對勞動契約終止後以及發明人死亡後的獎勵與報酬給付方式加以規範。另由於專利權可能被無效或撤銷,因此,當專利權被無效或撤銷後,發明人已經取得的獎勵與報酬,不受回溯既往無效與撤銷的影響,無需退回。
  • 避免專利權閒置
    對於無法實施專利權的研究開發機關與高等學校,草案中特別規定,在取得知識產權後,未於合理時間內實施該權利或為做好實施的準備時,發明人必須在不變更專利權歸屬的前提下,依據雙方的協議自行實施或是許可他人實施該權利,且取得應得的利益。

結語

誠如第一段所述,該草案性質有點像是勞動合同法的特別法,中國在2007末到2008年初時,公佈施行新的勞動合同法時,企圖以法律直接改善勞動者的待遇,打破「市場競爭」規律,將資源分配方式拉往「計畫經濟」體系。但是卻導致之後一連串的勞資雙方爭議,大訂單的公司關門,改以多家小公司規模方式經營或是公司只留下核心員工,其他員工解聘以臨時工替代。如此的直接介入勞資雙方的權利爭執,是否真的是對勞資雙方都有好處嗎?這就有待日後該條例施行後發展狀況說明了!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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