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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
收到專利警告信函應即刻回應對方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4.05.20

陳小姐任職於一家智慧型手機的零組件製造公司A,接受該智慧型手機組裝公司B的委託,製造關鍵零組件。委託契約簽署後,B公司交給A公司該關鍵零組件的規格書,A依據規格書的要求製造並交付B公司供其組裝完成產品。由於產品銷售不錯,B公司每月向A公司下單,A公司都如期交貨。過了幾年,A公司某日收到C公司的專利權警告信函,其內容簡約為「貴公司生產的產品已經侵犯到本公司的專利權,專利屬國為XXXXX、專利號碼為XXXXXX,請貴公司自重,於收到本信函之日起,勿再繼續生產該產品。若未停止生產者,本公司將會向歸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相對應的賠償….」。陳小姐收到信後,非常慌張,因為公司僅是一家接受客戶委託製造的小公司,實在無資金及能力賠償龐大的損失。

公司在收到前述相似信函時,切勿慌張,應先瞭解下述事項並進行相關行為:

  • 洽詢委託製造商,確認專利權歸屬
    A公司應先向B公司求證,委託產品的專利權歸屬狀況,要求B公司提供無侵害專利權的證明文件。若B無法提供者,應要求B向專利權人取得授權的證明文件,以作為A公司的保命符。不然就只有等著C公司對A、B公司提供共同侵權訴訟,追索龐大的侵權賠償。

  • 搜尋專利權官方網站,確認專利權狀態
    陳小姐可以先向專利權所屬國家的智慧局網站,查詢該專利權的狀態,有可能該專利權還在實質審查中,甚至還尚未公開,C公司只是自我非常高興,拿著還未取得專利權的申請案,到處要錢而已。就像美國專利制度中有一個「Provisional Application(暫時案、臨時案)」申請案,此類型申請案的好處,是可以讓申請人在發明內容已經趨向於成熟階段,但尚未著手撰寫專利法要求的申請書等相關格式內容,或是尚有部分實驗內容要再繼續,但前述發明內容已經可單獨提出申請的狀況下,給予申請人快速、簡便的途徑,可以僅以發明報告書提出申請,取得一個申請號。日後再提出「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正式案)」並主張該暫時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可以避免從暫時案申請日到正式案申請日間的先前技術,被審查官引用作為核駁引證資料,增加正式案被核准的機率。可是,要注意的是,此制度僅適用於美國申請案,其他國家,例如台灣,則是當申請案已經公開者,則專利申請人可以發信告知涉嫌侵權的廠商,「所涉及產品中有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且在審查中,當申請人獲得專利權時,將依法向貴公司要求補償金…」等字眼的書信。

    有可能雖然已經取得專利權,但是專利權人忘記繳納專利權的年費/維持費,導致專利權處於失權的狀態。失權的狀態下,專利權人已經無權利主張他人侵害專利權。若該國家有專利權失權回復的制度,專利權人可藉由該制度,申請專利權回復。像台灣在專利修法後,已經開放失權的專利權,可以藉由回復制度回復專利權。但回復的專利權是從回復申請案核准公告之日起,才可以再對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若涉嫌侵權之人,發明他的侵權行為是發生在專利權失權的期間內,則專利權人在回復專利權後,不可以追溯向該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因為回復制度還是必須以善意第三人為優先保護的對象,並不全是袒護專利權人。

  • 公司在收到專利權警告信函時,不要急於回覆寄信人的主張,而應是先檢視其所主張專利權的狀況,究係失權狀態,還是已經公開尚在審查中,階段的不同,相對應的策略方法也是不同。甚至於雖然專利權人有權提出侵權主張,但若是涉及公平交易法中不公平競爭態樣者,也可以提出不公平競爭的抗辯。例如早年前的光碟片權利金糾紛,就是一個壟斷專利權,不公平競爭的例子。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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