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
先申請專利還是先發表論文好呢?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2013.02.04
         

專利法中雖然給予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可以主張優惠期,避免專利申請案因為自己的公開技術內容,而導致申請案被核駁。但注意,這只是不會被「自己」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引證資料而被核駁。仍然不可以打破「先申請原則」。


所謂先申請原則,就是當二個以上的相同發明內容,若是不同時間提出二個以上的申請案,則只可能賦予最早申請案獲得專利權。因此,當陳同學先在公開場合發表論文後的第三天立刻遞出專利申請案(簡稱F案),但卻沒想到,一位於現場知曉陳同學論文內容的許君,竟然直接以該發明內容,在論文發表後的第一天,將整理好的資料,提出專利申請案(簡稱G案),並合法取得申請日號。G案的申請日早於F案申請日。依前面所說的「先申請原則」,所以G案可以取得專利權哦!

不對!

G案不可能取得專利權,因為陳同學的發表論文日期早於G案的申請日,可以作為核駁G案的先前技術文件。

G案會因為陳同學的論文公開而被核駁,那F案會取得專利權嗎?

也不會!因為F案的申請日晚於G案申請日,雖然F案可以主張「優惠期」,但是「優惠期」不可以打破「先申請原則」。也就是前面所說的,F案不可能會因為「自己的公開論文」而被核駁,但卻會因為「許君的專利先申請案」而被核駁。

所以這種狀況,最好的策略就是「先提出專利申請,再將論文予以發表」,就不會因為汲汲於專利競爭的對手,運用無保密義務的論文公開發表方式,走向「優惠期不可打破先申請原則」的伎倆,讓公開的論文無法得專利權,而成為公共財產,任由大家使用,無法取得專利權上的利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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