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PA 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二》
中國專利法優惠期與商標法優先權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3.25
當申請人欲主張專利法的優惠期還是商標法的優先權時,都必須先確認該些公開行為,是否符合中國的規範,避免造成自己的申請案被駁回的狀況發生。中國大陸商標法僅限於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時,方可適用,像許多台灣廠商都會參加的德國CEBIT展或是台灣COMPUTEX電腦展等,都不是該項規範的展覽。

讀者們對於中國的專利申請規範中,應大都知曉會有優惠期。也就是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前的6個月內,符合專利法第24條記載的狀況時,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又稱做寬限期。

該條文所述的狀況為: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該條文規範目的是在把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的某些公開,或者第三人,從申請人或發明人那裡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來的發明創造的某些公開,認為是不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

那大家知曉中國商標法中也有一個近似於專利法的規範,那就是商標法第26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此條文規範的目的同於專利法的目的,均是給予申請人更大的使用權限,避免因自己的使用而導致本身的申請案被核駁。但要小心注意的是,商標法中的規範並非如專利法的寬廣,而且名稱上也有不同。

商標法僅限於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時,方可適用,並無「學術或技術會議發表」,以及「未經同意而洩漏」的狀況。名稱上,專利法稱做「優惠期」或是「寬限期」,而商標法卻是「優先權」。若僅就字面上意義瞭解條文意思,商標法的審查應同於商標法第25條第1項(註1)所述的「一般認識中的國際優先權」觀念,就是說,商標申請案的審查,必須以優先權日以前,已經為大眾知曉或使用在商品的圖樣,作為審查基礎。判斷申請案的圖樣,是否與在優先權日前已經存在的商品圖樣,存在著混淆誤認的狀況。若有者,則申請案應予以駁回,若無者,則應准予申請案。

另應再注意一件事,就是不論是專利法或是商標法的規定,對於「承認的國際展覽會」規範,從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載明,「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由國際展覽局註冊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所謂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舉辦國的產品以外,還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國際展覽註冊局就是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Bureau依據國際展覽公約的規範,推出相關的展覽。像2015年MINALO展覽、2017年的ASTANA展覽、2020年的DUBAI展覽…等,都是由國際展覽註冊局舉辦,方式條文中所述認可的展覽。像德國的CEBIT展,台灣的電腦展等,都不是該項規範的展覽。

因此,當申請人欲主張專利法的優惠期還是商標法的優先權,都必須先確認該些公開行為,是否符合中國的規範,避免造成自己的申請案被駁回的狀況發生。

 

備註

  1. 商標法第25條第1項: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