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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涉及電腦程式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項的相關規定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子殷

2009.06.30

因應電腦資訊的興起,愈多企業或個人投入資源來開發相關電腦軟體或電子商務,這些軟體或電子商務都是開發者的發明創造、智慧的結晶,那麼企業或發明人可以針對他們所開發的軟體或電子商務申請專利保護嗎?答案是可以的。

中國政府特別針對電腦軟體與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審查規定於審查指南中,以下就審查指南的規定予以說明。

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說明關於涉及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該章節對「電腦程式」有明確的定義,「電腦程式本身是指為了能夠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電腦等具有訊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電腦程式包括原始程式和目的程式。」原始程式(Source Program)一般為高階語言所編寫而成,如C, PASCAL等,目的程式(Object Program)為原始程式經過編譯程式(Compiler)編譯後所產生的電腦語言。

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份以電腦程式處理流程為基礎,透過電腦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電腦程式,對電腦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此處所說的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資料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所說的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電腦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電腦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資料傳輸的改進等,涉及電腦程式的解決方案並不必包含對電腦硬體的改變。

你或許會認為電腦程式是經由人類大腦思考邏輯而編寫而成,應當屬於智力活動的一種,且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此外,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一章第4.2節針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有詳細的規定,因此,究竟要如何撰寫電腦程式的權利要求才能克服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二)項及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一章第4.2節的規定呢?首先,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第二節說明了權利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係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如下列幾種情況:

1. 權利要求項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電腦程式本身或僅僅紀錄在載體(例如磁碟片、磁帶、光碟、磁光碟、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電腦可讀取的介質)上的電腦程式、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

2. 權利要求項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式本身、或者遊戲的規則和方法等。

3. 解決方案執行電腦程式的目的不是解決技術問題、或者在電腦上運行電腦程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計術手段、或者獲得的不是受自然規律約束的效果。

舉例來說,一種電腦遊戲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內容概述:就現有電腦遊戲類型而言,一種是透過問答方式達到寓教於樂的目的,另一種是成長類型遊戲,根據遊戲角色的成長來實現遊戲角色和遊戲環境的變化。此發明專利申請要集中上述兩種遊戲類型的優點於一身,透過遊戲中的問答方式實現遊戲角色和遊戲環境的變化。該遊戲方法提供使用者一個遊戲介面,根據遊戲進度,將對應遊戲進度的問題顯示出來,當使用者輸入問題答案時,判斷上述答案是否正確以決定是否需要改變使用者所操作的遊戲角色在該電腦遊戲中的等級、裝備或環境。申請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提供使用者具有成長類型及問答類型遊戲方式的電腦遊戲方法,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

提問步驟,當使用者透過電腦遊戲裝置進入該電腦遊戲的遊戲環境時,從儲存的題目資料、對應該題目資料的答案資料及遊戲進度資料中調出對應該遊戲進度的問題資料,並將問題資料顯示給使用者;

成績判斷步驟,根據提供的問題資料判斷使用者所輸入的答案是否與對應該題目所儲存的答案資料一致,若是,則進入改變遊戲狀態步驟,若否,則返回提問步驟;以及

改變遊戲狀態步驟,依據成績判斷步驟的判斷結果及所儲存的問答成績記錄資料,決定該使用者所操作的遊戲角色在該電腦遊戲中的等級、裝備或環境,若答對問題的次數達到一定的標準,則其等級、裝備或環境會相應升級、增加;若未達到一定的次數標準,則其等級、裝備或環境不予改變。

由上述例子可得知,該解決方案是利用通常知識-「電腦」來執行問答遊戲過程控制的程式,從而形成將問答類遊戲及成長類遊戲結合在一起的電腦遊戲方法,該方法透過問答以及改變遊戲角色狀態的方式,使遊戲角色和環境在問答過程中相應變化。該解決方案雖然透過遊戲裝置進入電腦遊戲環境並透過執行電腦程式對遊戲過程進行控制,但該遊戲裝置是屬於通常知識的遊戲裝置,對遊戲過程進行的控制既沒有改進遊戲裝置的內部性能(例如資料傳輸、內部資源管理等),也沒有改變遊戲裝置的結構技術或功能技術。

而該解決方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人的主觀意志來兼顧兩種遊戲的特點,而不構成技術問題,採用的手段是根據人為制定的活動規則將問答類型遊戲和成長類型遊戲結合,而不是技術手段,所獲得的效果僅僅是對問答類型遊戲和成長類型遊戲結合的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該效果仍然只是對遊戲過程或遊戲規則的管理和控制,並不是技術效果。因此,該發明專利申請不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所以,上述權利要求的解決方案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第二節亦說明權利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係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下列幾種情況解決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1. 權利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

2. 發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解決方案構成技術方案。

3. 解決方案執行電腦程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電腦上運行電腦程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

4. 解決方案執行電腦程式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一種外部技術資料,透過電腦執行一種技術資料處理程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技術資料實施的一系列技術處理,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資料處理效果。

5. 解決方案執行電腦程式的目的是為了改善電腦系統內部性能,透過電腦執行一種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程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電腦系統各組成部份實施的一系列設定或調整,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電腦系統內部性能改進效果。

舉例來說,一種擴充移動計算設備儲存容量的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內容概述:現有移動計算設備例如可擕式電腦、手機等由於其體積以及可攜性的要求,通常使用儲存容量較小的快閃記憶體卡作為儲存介質,使得移動計算設備由於受到儲存容量的限制,而不能處理需要較大儲存容量的多媒體資料,因而,在移動計算設備上無法應用多媒體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提供了一種利用虛擬設備文件系統來擴充移動計算設備的儲存容量的方法,使移動計算設備能夠應用伺服器上的大容量儲存空間。申請的權利要求為一種利用虛擬設備文件系統擴充移動計算設備儲存容量的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以下步驟:

在移動計算設備上建立一個虛擬設備文件系統模組,並掛入移動設備的作業系統;透過虛擬設備文件系統模組向移動計算設備上的應用提供一個虛擬的儲存空間,並把對這個虛擬儲存空間的讀寫請求透過網路發送到遠端伺服器;以及在遠端伺服器上,把從移動計算設備傳來的讀寫請求轉化為對伺服器上本端儲存設備的讀寫請求,並把讀寫的結果透過網路傳回移動計算設備。

從上述例子可得知,該解決方案是一種改進移動計算設備儲存容量的方法,解決的是如何增加可擕式電腦等移動計算設備的有效儲存容量的技術問題,該方法透過執行電腦程式實現對移動計算設備內部運行性能的改進,反映的是利用虛擬設備文件系統模組在本端電腦上建立虛擬儲存空間,將對本端儲存設備的存取(access)轉換為對伺服器上的儲存設備的存取(access),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獲得移動計算設備對資料的儲存不受其本身儲存容量限制的技術效果。因此,該發明專利申請是一種透過執行電腦程式實現電腦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的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方案,所以,上述權利要求的解決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綜上所述,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電腦程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