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期
2023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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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國際數位領導地位:美國數位政策競爭力分析
蘇翰揚╱產業分析師

當前各國積極發展網路政策與數位經濟,科技治理與法規成為競爭力的來源之一,歐盟、美國、中國大陸、東南亞各國都積極發展自己的數位政策,並以此作為與其他國家開展數位外交與國際合作的基礎。舉例而言,新加坡政府則持續推動中小企業數位計畫(SMEs Go Digital)提供數位化解決方案協助、轉型諮詢協助;並建立23個產業數位轉型藍圖,推動數位經濟生態系。德國則在2020年規劃新中小企業數位化投資補貼,搭配中小企業素養中心提升中小企業數位能力。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拜登政府急需完整數位政策重拾國際競爭力

根據美國智庫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undation,ITIF)指出,相較於歐盟與中國大陸,美國更需要一套自己的數位政策機制,雖然在1990年代網路發展迅速下,美國的數位政策一度蓬勃發展,但後來被歐盟超車,因此,當前美國需要一套科技治理政策,作為科技業管理與發展數位外交的基礎。整體而言,美國的數位外交政策可區分為幾個時期。

一、蓬勃發展期
美國在 20 世紀 90 年代通過採取寬鬆、支持創新的監管制度以管理關鍵政策問題,成為數位政策的全球領導者,早期的網路經濟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美國民主和自由的價值觀之上,成為美國新的、重要的軟實力來源。此外,許多世界上最成功的數位公司都來自美國——Google、蘋果、微軟、亞馬遜、Meta等業者幾乎成為美國數位競爭力代言人,這些企業為美國經濟與競爭力帶來了巨大效益。看到美國業者的成功典範,歐洲與亞洲其他國家亦紛紛效仿建立類似的制度,然而,這些模仿與取經反而進一步鞏固美國在數位領域的領導地位。

當時稱為「Section 230」的法規成為創新來源,「Section 230」使得各種依賴用戶生成內容的商業模式成為可能,包括知識共享網站、線上市場、社交媒體平台、託管產品和業務評論的網站、帶有部分評論的網站等等。透過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從而降低法律成本,「Section 230」使這些商業模式更容易運作,促進這些領域的創新和競爭,最終使消費者受益。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在製定線上中介責任方法方面較早採取行動,使其在蓬勃發展的數位經濟中具備競爭優勢,從而制定全球規範,這也反映在許多其他國家後來採取的類似方法中,例如日本、墨西哥,與加拿大。

二、式微衰退期
然而,自 2000 年代末以來,數位政策的論調發生變化,許多政策制定者、遊說人士與專家認為數位技術和公司是一個需要受到嚴格監管的議題,達康泡沫發生後,這些檢討性政策討開始著重於反對推動美國經濟的技術創新,同時批判曾經代表美國成功的大型科技公司。這些理念不僅在美國的政策討論中,而且也在全球散播開來,影響各國的科技法規,這些法規透過對數位公司展開技術發展與創新的限制,同時也影響學研機構與新創的成長,又損害美國的經濟領導地位。

這種衝擊的部分原因是美國政府未能優先考慮數位政策問題,美國已經失去曾經的數位政策最重要領導者的地位。在民主國家中,歐盟已取代美國成為標準制定者,透過其在隱私、競爭和新興技術等問題上的政策制定,成為民主國家的數位政策標準,GDPR、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人工智慧法案都是歐盟所提出,且對美國科技業帶來不小影響。同時,美國的空窗期也讓中國科技業者得以填補,2010年後的中國網路與科技業者快速發展並在全球攻城略池,志在成為科技標準制定者,這些都讓美國需要耗費更大力氣來拿回過去在數位領域的主控權,

歐盟與中國大陸在數位領域的崛起

網路的地緣政治拉出美、歐、中三大強權的較量,三者做法都有所差異。以歐盟為例,歐洲的數位政策方針雖然與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有部分共同價值觀,但與美國的做法有所不同。美國的做法是以最少的監管為標誌支持創新,這使得美國公司成為數位領域的領導者,並提高了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歐洲則採取預防措施,其特點是過度監管和對新技術的懷疑,這限制業者的創新和成長,此外,美國的政策基於言論自由的傳統,鼓勵競爭,而歐盟的反壟斷做法是基於保護競爭對手。以GDPR為例,GDPR 中值得注意的項目包括使用者使用、移植、刪除或調整其數據的權利,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的職責包括執行數位影響評估、取得用戶的同意以處理其個人數據,以及在數據受到損害時通知用戶,此外,GDPR 還要求數據收集實踐的透明度、數據最小化(收集的數據不超過滿足特定需求所需的數據)。

正如美國能夠利用其數位政策領導力來傳播美國和民主價值觀一樣,專制國家也已將數位政策作為實現其目標的手段,隨著許多民主國家在數位政策中放棄全球合作並轉向數位保護主義,中國和俄羅斯對各自的勢力範圍施加更多的控制。與此同時,美國及其盟國卻忽視了對這一日益嚴重的威脅做出適當的反應,西方民主的數位政策優先考慮言論自由、個人隱私和個人在線自由,但中國和俄羅斯採取相反的做法:數字威權主義,其特點是審查、監視和國家控制。舉例而言,中國透過縝密的網路體系來大規模監控收集有關人民行為的數據,使用人工智慧演算法對這些資訊進行收集和排名,並為每個人民分配一個社會分數,以確定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並獎勵高分和低分懲罰。

此外,2023年第一季,中國網路信息辦公室(網信辦)關閉4,200個網站,從App商店下架了55個應用程式,並明令2,200個網站的管理員糾正其內容的違規行為,例如提供未經授權的新聞內容和內容、或是未能阻止「有害內容」的傳播。政府還刪除傳播錯誤資訊或政治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個人賬戶,並封鎖許多允許中國居民訪問違禁內容的VPN。整體而言,這些政府行為建造該國的「網路長城」,將中國網路與全球網路隔離開來。俄羅斯也有類似作為,該國在2012 年建立一份網路黑名單,該名單允許該國媒體監管機構 Roskomnadzor 以任何理由屏蔽任何網站;該名單包括獨立新聞網站和政治反對派領導人運營的網站。同時,俄羅斯反恐法要求 IT 公司將所有用戶通訊的副本保留六個月,將通訊數據保留三年,公司必須根據要求將這些數據移交給當局。

美國的下一步:拜登與繼任政府如何重拾數位競爭力?

面對嚴峻的局勢,美國智庫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提出了幾大建議,透過相關做法來讓美國重新站上數位經濟舞台。

  1. 美國政府應該在影響美國企業和勞動的數位政策做出回應,包括歐盟等盟友的主張與政策,例如在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人工智慧法案等面法規部分與歐盟協商,如果歐盟堅持限制美國公司處理歐洲人民的數據,美國政府應該做出同樣的回應,針對歐盟公司持有的美國人數據制定對應作法。白宮應將美國在數位政策方面的全球領導地位作為首要任務,擴大拜登政府所宣稱「恢復美國全球地位」的使命
  2. 美國應尋找一些希望提高在全球數位競爭力並成為領導者的中小型國家,例如愛沙尼亞、斯洛維尼亞、與吉爾吉斯等中亞或中東歐國家,這些國家迫切需要有關如何推動當地數位創新的作法與借鏡,而美國應該扮演這個角色,雙方合作推進有利於創新、有利於民主的數位政策。
  3. 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應發揮更大的影響力,例如推廣其資訊安全框架與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作為標竿實務做法,促使其他國家的公司採用並讓他國政府效仿。同時,美國國務院應在全球推廣針對數位政策方面採取的支持創新的做法,並解釋為什麼該做法是能讓其他國家發展數位經濟的成功關鍵。
  4. 美國政府應建立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數位政策問題的論壇,特別是在擁有許多相同價值觀的民主國家之間,這樣的論壇應該制定一套自願、基於共識的準則,供科技公司或數位媒體業者在主持線上政治言論時遵循,同時避免基於保護主義而形成的各種措施影響言論自由。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應與美國的盟友合作制定促進跨境數據流動的協議與措施,例如正在重新談判的歐盟-美國資料隱私協議(EU-U.S. Data Privacy)。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蘇翰揚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企研所
經歷: 產業分析師
專長: 產業分析與市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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