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期
2018 年 05 月 02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電子報   電子報訂閱管理  
 
2017年商標申請量成長7.3%,爭議案創下1,801件新高!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智慧財產局統計,近年台灣的商標申請案穩定成長,每年商標申請案約7萬件,去(106)年商標申請案較前年成長7.3%,商標申請案多,爭議案也會跟著來敲門。除了申請商標保護品牌,智慧財產局呼籲商標權人,商標申請內容一定要和實際使用情形一致,否則苦心經營多年的商標,也有可能被人舉發而廢止。

智慧財產局表示,近五年平均的商標爭議案收案量約1,700件,審結案件量近1,800件,通常審結量會稍微高出收案量。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商標申請案成長7.3%,智慧局也收了1,801件商標爭議案,案量不但大於前四年,比起105年成長近20%,造成去年的案件審結量下降。雖然爭議案件增加,但審查人力編制未見成長,通常若在無須補證的情況下,一件爭議案審查約4~5個月會有結果,今年商標權組的重要任務就是加速商標爭議案件審查。

圖一、商標爭議案審結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進一步來看,近幾年訴願會或智財法院撤銷智慧局原處分的比率,約占商標審結案量的3%。訴願會撤銷智慧局原處分最嚴重的情形發生在103年,總共有78件、高達近兩成案件都被撤回,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出在「混淆誤認」,智慧局和訴願會兩者在認定上有非常大的歧異。經過這幾年的檢討與業務溝通,智慧局原處分被撤銷的比率逐年下降,近三年平均落在20件左右,被撤銷率占訴願案量約6~7%。

圖二、訴願會撤銷原處分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再看智財法院撤銷智慧局商標爭議案原處分的情形,高峰落在102年的22件,最大的癥結仍舊在「混淆誤認」的認定,一年撤銷案件約為15件,約占提起行政訴訟的一成。

圖三、智財法院撤銷原處分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商標爭議案被撤銷原處分 「混淆誤認」歧異大

智慧局每年都會針對訴願會或是智財法院撤回原處分逐案統計,訴願會或法院的見解,不僅會成為審查官的教育訓練內容,也會做為未來商標審查的參考;若智慧局還是不能認同訴願會決定或法院判決,就會藉由機關之間的法令座談會時提出,逐案釐清案件適用的法律爭議。

智慧財產局商標高級審查官陳盈竹在「107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中指出,智慧局彙整12項於商標爭議案被撤回的重要原因(請見圖四),最大宗還是「混淆認定」、其次是「三年未使用」、「惡意/意圖仿冒」、「著名商標認定或減損」。另外,被撤銷原處分還有一項常見的原因是「補證及證人」,通常都是當事人到了訴願會或法院才提出新事證或傳喚證人,原處分當時未能按照這些事證進行審查,因此智慧局也呼籲,當事人若有證據資料,建議在原處分階段就提出來,智慧局才能進行客觀判斷。另外,由於106年的收案量大增20%,為加速案件審結,提起商標爭議案件時,證物編碼格式務必要按照「商標爭議案件申請及答辯注意事項」進行,若採用光碟繳交證物資料,最好將重要證物列印成紙本,避免漏未審查。

圖四、102年~106年智慧財產局原處分被撤銷原因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判斷商標是否容易混淆誤認 「識別性」最重要

對於一般沒有特殊情形的商標爭議案件,只會針對商標的「識別性」、「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三大項進行審查,其中「識別性」又是影響判斷結果最重要的因素;若兩造商標都已經在市場上使用,則會考量消費者對於商標的「熟悉程度」,以及系爭商標申請的「善意或惡意」,以上是智慧局歸納出法院較常有見解的五大因素。至於「多角化」、「實際混淆」或其他因素,這幾年在法院見解上並未發現有太大的歧異。

圖五、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八大因素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申請與使用情形不一致 小心商標被廢止

商標權人在成功商標註冊後,就能高枕無憂嗎?除了要有使用事實之外,還要注意申請內容和實際使用必須一致。因為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商標權人實際使用商標時自行變換或加附記,致與其註冊商標喪失同一性,而有與他人註冊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將會被廢止商標。所謂「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使用」,指商標權人就註冊商標本體的文字、圖形、色彩等加以變化,或添加其他文字、圖形等,使得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特別要注意的是,商標法在審理廢止案件時,因為要考量商標權人在註冊後、實際使用時,有無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並無現行商標法第56條及第61條關於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陳盈竹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一件行政判決[1]為例,被告以「AIR JUMP及圖」申請商標(圖六左上),指定使用於「眼鏡、雪鏡、風鏡、眼鏡框、眼鏡架」等商品,經智慧局核准為第984388號商標。但商標在申請後,實際使用時有變換使用的情形(請見圖六左下),導致與另一款商標「JUMP」(註冊商標第1379819號)及「JUMP及圖」(註冊商標第1379820 號)構成近似(請見圖六右),因為兩款商標都使用於同一商品,容易讓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最後智財法院按照商標法修正前第5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2],廢止AIR JUMP的商標註冊。

圖六、商標變換加附記案例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陳盈竹指出,這件商標爭議前後歷經第1案與第2案,由於商標權人有合法使用商標的義務,所以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雖然在第1案時法院認為,原告在民國91年獲准商標後,積極使用系爭商標,且全省均有經銷的眼鏡行,銷貨憑單的品名都記載為「AIR JUMP」,相關消費者應該不會和「JUMP」混淆誤認,因此商標廢止案並不成立;到了第2案時卻有不同結果,法院認為商標變換後雖仍為「AIR 」及「JUMP」組合,但因「JUMP」已與「AIR 」以上下分列方式呈現,且將「JUMP」置於一外框內,加強其設計,突顯「JUMP」視覺效果,外觀上和「JUMP」的商標近似程度不低,且二者商品高度類似,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於購買時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判決廢止「AIR JUMP」的商標。

陳盈竹強調,據以廢止的商標,獲准註冊時間不一定要早於系爭商標變換使用前,只要「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申請廢止商標都有可能獲准。儘管本案中被舉發的商標權人,持續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卻因使用時變換加附記,導致辛苦經營多年的商標被廢止使用,她呼籲商標權人除了要依法申請商標,更要按申請的商標使用才能維護權益。

內容最後更新日:2018/5/4 03:30PM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