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期
2019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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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
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近幾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路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公司不能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控告Paymium公司及其創辦人Pierre Noizat先生,主張Paymium公司使用blockchain.io為商標和網址,侵害了其BLOCKCHAIN的商標權,並有其他不實陳述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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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原告Blockchain公司及其商標BLOCKCHAIN

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是一家於盧森堡設立的公司,而美國Blockchain公司則是其在美國設的子公司。Blockchai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數位資產交易平台,使用自己的BLOCKCHAIN商標和服務商標,促成超過一億筆數位交易,交易總價值超過二千億美元,並對全球140個國家的2800萬客戶,提供可信賴、安全的數位支付工具以及其他信託金融服務。

Blockchain公司說明,其對於小寫的「blockchain」(區塊鏈)這個字,並沒有主張商標,小寫的「blockchain」(區塊鏈)這個字可用來形容什麼是加密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例如比特幣(bitcoin),且可用來形容產業可能從事的各種應用。

Blockchain公司主張其商標的範圍,是從2012年起至今,長期使用的大寫的BLOCKCHAIN商標,並將此商標用於販售各種自家的Blockchain產品和服務,包括可信賴的數位帳戶以及其他金融服務,且BLOCKCHAIN商標,在美國與世界消費者之間已經普遍著名。

從2013年起,原告Blockchain公司所使用的網站,網址為www.blockchain.com ,並以BLOCKCHAIN.COM作為商標,行銷其網站與服務。若在使用Google搜尋引擎以「blockchain」為關鍵字搜尋,所得到的第一筆搜尋結果,就是原告的www.blockchain.com網站。

美國的商標採取使用主義,所以Blockchain公司主張,其有五個使用的文字商標,包括:(1)BLOCKCHAIN (從2011年開始使用);(2) BLOCKCHAIN.INFO (從2011年開始使用);(3) BLOCKCHAIN.COM(從2013年開始使用); (4) BLOCKCHAIN MERCHANT (從2012開始使用);(5) BLOCKCHAIN PRINCIPAL STRATEGIES(從2018年開始使用),Blockchain公司將這些商標使用於其數位錢包服務、行動應用程式服務、網站服務、和套裝服務。

另外,於2017年1月開始,原告Blockchain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的設計商標(請見下圖一),在美國的州際商務,對消費者從事行銷、廣告、散布、要約、提供其數位錢包服務(Digital Wallet Services)、網站服務、和行動App程式服務。

圖一、大寫BLOCKCHAIN及設計圖商標
https://www.tbstat.com/wp/uploads/2019/01/blockchain-1-1200x675.jpg
資料來源

雖然有上述各種使用的大寫BLOCKCHAIN商標,原告Blockchain公司在美國主要註冊的商標,是2018年7月註冊的商標。其所註冊的商標,並沒有強調顏色必須是藍色。請見下表:

表一、 Blockchain公司在美國註冊的商標

商標圖

註冊號

5,512,148

註冊服務類別

狀態

第9類:下載行動應用程式軟體,以寄送、接收、儲存、保護數位貨幣;下載行動程式軟體,以接取商業分類資訊電子資料庫;
第35類:提供商業類別資訊的電子雲端資料庫;
第 36類:提供金融資;透過網站提供金融資訊;提供線上電腦網站,該網站提供金融服務交易資料、帳戶管理、金融報告、會計功能及相關參考資料;金融事務和金錢事務,亦即,金融資訊、管理和分析服務;金融分析,亦即,為金融目的彙整和分析統計資料和其他資訊來源;交換匯率的金融資訊;金融資訊處理;提供線上可搜尋的資料庫,其特別提供有關比特幣交易的金融資訊;
第42類:提供不可下載的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讓使用者可以寄送、接收、儲存和保護數位貨幣;提供一個安全、網路的服務,其特殊技術在於讓消費者可以遠端接取、寄送、接受、儲存、管理數位貨幣;提供一網站,讓消費者有能力創造客製化的網頁,特點在讓使用者自行定義介紹資料;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特點在於提供應用程式編碼介面(API)軟體,以整合金融交易到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中

2018年7月10日註冊

(從2017年1月開始使用)

資料來源: Blockchain Luxembourg S.A. v. Paymium, SAS, 1:18-cv-08612 (S.D.N.Y. Aug. 7, 2019),起訴書

被告Paymium公司及使用的BLOCKCHAIN.IO商標

被告Paymium是一家提供數位貨幣服務的法國公司,之前使用的是其他商標,包括PAYMIUM和BITCOIN CENTRAL,從事的是加密貨幣的交易服務。

但到2018年時,Paymium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io這個商標與網址,從事相關宣傳,吸引投資者參與其數位貨幣首次公開發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推銷自己的數位貨幣服務平台的服務。

圖二、Paymium 公司的BLOCKCHAIN.IO設計商標

資料來源: 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 Case 1:18-cv-08612(SDNY, 2018),起訴書

原告認為,這會讓他人以為,其發行的數位貨幣首次公開發行,與Blockchain公司有關,且有相當多的消費者真的被混淆。故原告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害,以及誤導陳述。

表二、原告和被告的商標比較

BLOCKCHAIN 設計商標

BLOCKCHAIN.IO 設計商標

資料來源: 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 Case 1:18-cv-08612(SDNY, 2018),起訴書

此外原告控告,Paymium公司對外公開宣稱,其數位貨幣首次公開發行已經在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註冊」,但這卻是不實的,故構成欺騙消費者的不實陳述。

被告認為Blockchain是通用名稱

本案被告反擊,並申請「駁回起訴」(motion to dismiss),亦即認為原告的主張在法律上根本無法成立,而不需要進一步召開陪審團。

被告認為,blockchain是通用名稱,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原告的商標,除了有註冊的BLOCKCHAIN及圖形之外,其他的使用只是一種描述性使用,亦即描述其所販賣的商品或服務與區塊鏈有關,並不具識別性。

被告主張,原告Blockchain公司在2017年11月申請前述的BLOCKCHAIN設計商標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8年3月初步認定blockchain這個字只是描述性的字眼,要求必須對這個字聲明不專用。十五天後,Blockchain公司同意對這個字聲明不專用。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同意該BLOCKCHAIN設計商標的註冊。被告Paymium公司認為,從這個過程中,原告自己都承認,Blockchain這個字只是描述性的字眼。    

但原告Blockchain認為,其商標在性質上並非描述性商標,就算blockchain這個字有區塊鏈的一般意義,但原告擁有的商標都是以大寫呈現,具有第二意義。除此之外,原告的BLOCKCHAIN商標,和被告的Blockchain.io商標,兩者構成實質近似。

紐約南區法院初步判決

由於被告申請「駁回起訴」,故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在2019年8月做出初步判決。法院認為,識別性屬於事實問題,有沒有第二意義和兩商標有沒有實質近似,也是事實問題,故關於商標的侵權主張部分,都有必要進一步召開陪審團。

不過,原告訴訟的另一個部分,是主張被告對於所發行的數位貨幣有向美國證管會申請登記,屬於不實陳述。法院認為被告確實有向證管會申請審查中,故不算是不實陳述,這部分則判決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因此,這個案件就只剩下商標侵權的部分,將繼續進行後續的陪審團審判。到底最後結果如何,會決定我們對於blockchain這個字的使用範圍,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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