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期
202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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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量年年增長,智慧局如何規範商標惡意搶註?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遏止商標浮濫申請的亂象,美國與中國大陸在這兩年紛紛端出各種行政與立法措施。雖然台灣的惡意商標註冊問題還沒那麼嚴重,但仍然有不少人「明知故犯」,也使得智慧局計劃透過修法來進一步完善台灣的商標管理秩序。

過去10年間,台灣的商標註冊數據,雖然不像美、中一般呈現暴衝,但確實也增長不少。根據統計,2011年時台灣商標的申請註冊量還不到7萬件,但在2020年時就已經超過了9萬件,10年內的成長將近30%。同一時間內,商標公告量也有顯著成長,2011年時公告註冊還不到5萬件,但隔年就增加到6萬件以上,至2020年時也逼近了7萬件大關(圖1)。

圖1:2011~2020年台灣商標申請、公告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

台灣商標註冊量近年來穩定成長

不過,即使每年台灣商標總量年年新增,但是三種註冊後再次確權程序:異議、評定、廢止的案件總數,10年來卻未見增長,大多數時間都維持在1700件上下。值得注意的是,異議、評定兩種撤銷商標權效力(使商標權溯及失效)的案件,近10年來呈現明顯衰退,反而是廢止程序(使商標權向後失效)的案量,呈現穩定成長(圖2)。

圖2:2011~2020年間台灣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案件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

既然申請量只是穩定成長,確權案件數也長期持平,是否就代表台灣未曾出現商標惡意搶註的問題?未必。經濟部智慧局(TIPO)商標組組長舉例,從2016年延續到2020年的「黑曼巴(Black Mamba)」商標案,就是典型的商標搶註。該案申請人在2016年4月以黑曼巴提出第25類(衣服等)的商標申請,並在同年11月完成註冊。

隨後,2017年時美商柯比公司提出異議並成立,申請人不服並上訴至智財法院,也是獲得被駁回的決定。在判決理由中,法院指出黑曼巴為美國著名職業籃球員Kobe Bryant於從事表演性質籃球比賽時被稱呼之藝名、別名,台灣消費者可從黑曼巴直接聯想至與Kobe Bryant有關且已達到國內著名程度,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認為異議成立。

這只是黑曼巴案的前半部。劉蓁蓁解釋,就在智財法院於2019年做成駁回的裁判後,「我們都知道,Kobe Bryant這位偉大的籃球員很可惜地突然過世了;但在他過世之後,這位申請人不死心,又以同樣的商標在202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後來,這次申請連註冊都沒完成,就落得被核駁的下場。劉蓁蓁指出,雖然第二次申請時Kobe Bryant已經過世,但其名聲仍具有正面意涵而且具有相當商業價值,若以黑曼巴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衣服類商品,會使公眾誤以為與已故的Kobe Bryant有關聯,即不正利用已故人物之名聲,影響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之利益,就以商標法第1項第7款:「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駁回其註冊申請。

圖3:總共申請兩次,而且被不同理由駁回的黑曼巴商標申請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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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規範惡意商標註冊之新法制解讀與實踐探討」研討會會議資料,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2021/06/23

事實上,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列舉的不得註冊事由中,如第11款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以及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正是關於攀附減損和商標搶註的法律規範。

台灣商標法對於商標搶註、混淆、減損等有完整規範

劉蓁蓁指出,對於不論有無註冊的著名商標或標章,第11款均納入保護;而在分析有商標申請案件有無攀附減損時,必須將申請人是否善意納入考量,若申請人屬於惡意,則評定程序將不受5年期間的規範。例如2017年的萬家香案,申請人將「萬家香」申請用於烤肉架、烤架、馬桶刷、毛刷等產品,而據爭商標正是在台灣家喻戶曉的使用在調味用醬、醋、油膏的「萬家香」商標。劉蓁蓁指出,由於據爭商標在台灣已經具備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的高度著名程度,所以該申請案最後以部分混淆、部分減損為理由核駁,後續訴願亦維持該決定。

至於在商標搶註的案件上,劉蓁蓁指出,第12款的保護標的僅限為尚未註冊的先使用商標,而且必須具備契約、業務往來、或是競爭者等特定關係,同時申請人事前也必須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並且意圖仿襲。劉蓁蓁說明,2020年7月的參肆鋼SSGP案中,申請人以「參肆鋼SSGP」提出使用於水果盤的商標申請,而在審查過程中第三人意見書指稱該品牌已經於2014年就在中國大陸註冊並持續使用至今,且申請人與據爭商標權人為兩岸相關或競爭的同業,早已知悉有該商標的存在,最後就以意圖仿襲為理由核駁。

除了行政執法的手段以外,劉蓁蓁表示,許多商標權人也都採取了防禦性質的佈局策略,例如知名手搖品牌「珍煮丹」的業者,就將外觀極易混淆的「珍煮母」也申請註冊為商標,瑞士商紅牛公司的「Red Bull」與日商索尼集團的「SONY」更是將第1至第45類全部註冊。「這樣做也許能降低維權成本,但是可能造成商標註冊量虛胖,而且三年未使用也有被廢止的風險,」劉蓁蓁補充,為了進一步防堵惡意商標註冊,智慧局也正規劃修法建立商標代理人的不正行為管理制度,並且廢除以商標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評定程序的除斥期間限制,讓台灣的商標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資料來源: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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