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期
2021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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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用汽車是否可對半自動駕駛系統註冊Super Cruise商標?2021年Micro Mobio v. GM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Cruise(巡航)這個字,是許多汽車導航,或者半自動駕駛系統,都會使用的一個字。通用汽車(GM)於2016年將「SUPER CRUISE」註冊為商標,2021年8月,其對福特汽車(Ford)所使用的BlueCruise系統,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福特汽車決定提出反擊,要求撤銷GM的SUPER CRUISE商標。但在此之前,已經有另一家Micro Mobio公司,曾經主張應撤銷GM的SuperCruise商標,提起訴訟,但法院卻判決GM勝訴。

White 2021 Ford Mustang Mach E
圖片來源:Brandon Ford

二個SuperCruise商標

美國通用汽車GM,於2016年6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文字商標「SUPER CRUISE」 ,指定使用於「用於機動車半自動駕駛的電腦軟體、鏡頭、超聲波傳感器、全球定位系統和雷達物體探測器」[1]

本案另一當事人Micro Mobio公司,在2009年12月,則註冊文字商標「SuperCruise」,指定使用於「用於電子電路和天線的設計、模擬和控制,接收和發送信號,以及語音和資料傳輸中的調變和媒體接取控制之半導體設備、電腦硬體、電腦軟體」[2]

表、Micro Mobio公司與通用汽車SuperCruise商標比較

項目

Micro Mobio公司

通用汽車GM

註冊號

3972396

5387518

 

Mark Image

申請日

March 22, 2011

June 20, 2016

指定使用

用於電子電路和天線的設計、模擬和控制,接收和發送信號,以及語音和資料傳輸中的調變和媒體接取控制之半導體設備、電腦硬體、電腦軟體

用於機動車半自動駕駛的電腦軟體、攝像頭、超聲波傳感器、全球定位系統和雷達物體探測器

來源:筆者整理

美國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認為沒有混淆誤認

Micro Mobio公司主動請求撤銷通用汽車申請之商標,主張GM的商標與自己先使用、先註冊的商標太過接近。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的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經過審理後,駁回Micro Mobio公司之請求,認為GM的「SUPER CRUISE」商標,與Micro Mobio公司的「SuperCruise」商標,二者不會構成混淆誤認。

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上,救濟委員會使用了DuPont案[3]之混淆誤認因素。

1.商標圖案近似程度
在商標圖案近似程度上,救濟委員會認為二商標購成近似,兩者幾乎一樣,差別只在於,通用汽車之商標在SUPER和CRUISE間有空格。由於二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三方面幾乎一樣,救濟委員會認為,SUPER和CRUISE間的空格,無關緊要[4]

2.商標識別性:super cruise為暗示性商標
就商標識別性之強弱,救濟委員會認為,Micro Mobio的商標既然已經註冊,被推定具有識別性。但救濟委員會認為,該商標並非「隨意性商標」(arbitrary)或「創造性商標」(fanciful)。其應屬於「暗示性商標」(suggestive),識別性並不強[5]

救濟委員會認為,「cruise」(巡航)這個字本身,有「快速、平穩或毫不費力地移動或前進」之意;而「super」(超級)一詞,則有「高等級或質量」、「非常大或強大」、「展示其極端或過度等級之類型特徵」的意思。因而,Micro Mobio的商標「SuperCruise」,就暗示著其產品的品質,有助於極其快速和順利地接收和傳輸信號[6]

3.商標之商業強度或知名度  
就Micro Mobio商標的「商業強度或知名度」(commercial strength or fame),救濟委員會檢視Micro Mobio公司在銷售和廣告上之支出,認為其並沒有特別令人留下印象。Micro Mobio公司沒有提供任何市場佔有率之證據。救濟委員會認為,該商標的「商業強度或知名度」,屬於中等[7]

4.二公司商品類似程度 
就二公司商品的類似或不類似程度,Micro Mobio主張,其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GM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二者構成類似。其中,Micro Mobio特別指出,GM的Super Cruise系統也使用了半導體、電腦硬體、軟體,且在GM的Super Cruise系統中使用的電腦軟體,也包含控制系統組件之間信號傳輸的軟體[8]

但救濟委員會不同意這點。其認為,「通用汽車用於汽車半自動駕駛的商品可能包含或使用半導體、電腦硬體、軟體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通用汽車的商品與Micro Mobio的商品相同,或雙方的商品就混淆誤認之虞方面有所關聯。救濟委員會認為,諸如Micro Mobio所銷售的電腦元件,被整合運用於通用汽車的半自駕系統,「光就這點本身,並不是確定雙方產品有關連的充分依據」[9]

Micro Mobio公司主張,其產品屬於GM半自駕系統的互補品,因為GM系統需要一個連結平台才能運作。但救濟委員會認為,不能僅因為「一個產品被合併為另一個產品的一部分」,就認為二公司產品為互補品。委員會認為,所謂的互補品,乃指「很可能會被同一購買者一起購買、共同使用的各產品」。而二公司商品不會有機會被同一購買者接觸,而誤以為二商品來自同一商業來源(公司)。因而,這一點無法支持會構成混淆誤認之虞[10]

5.銷售管道和客戶類別 
就二商品的「銷售管道」(channels of trade)和「客戶類別」(class of customers),救濟委員會認為二者間並沒有有意義的重疊。雖然二公司都會與無線載運者(電信公司)有商業往來,但二公司並非將商品賣給無線載運者(電信公司)。Micro Mobio主張,去修理汽車的消費者,可能會混淆二家公司商品,但救濟委員會認為,Micro Mobio的SuperCruise商標產品,並非汽車零件,且Micro Mobio公司也沒有以SuperCruise商標製造任何車用系統[11]

6.銷售條件及購買者精明程度
就「銷售之條件」(conditions of sale)及「購買者之精明程度」(sophistication of purchasers),救濟委員會認為,一樣不會出現混淆誤認。汽車是昂貴的產品,而通用汽車(GM)的半自駕系統Super Cruise選配零售價格,要價5000美元。因此,消費者在仔細考慮後,才會購買Super Cruise系統。至於Micro Mobio的產品,通常是試透過非常高階的行銷管理銷售,主要是針對專業的消費者。因此,救濟委員會認為,這一因素也不利於主張混淆誤認[12]

7.其他
最後,救濟委員會認為,並沒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有真正出現混淆二公司產品的情形,二公司的市場區分也沒有互相重疊,也沒有超過任何「潛在混淆的最低程度」(de minimis level of potential confusion)[13]

因此,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在衡量所有DuPont 案因素後,認為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因而駁回了Micro Mobio公司撤銷GM商標之請求[14]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雙方皆為暗示性商標 

Micro Mobio公司不服,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1年10月12日做出判決[15],仍然判決Micro Mobio公司敗訴。

在所有理由中,最令人感興趣的,就是Super Cruise(超級巡航)本身的意義。

Micro Mobio公司主張,自己的「SuperCruise」商標並非暗示性商標;老闆在選擇這個商標時,只是很喜歡這個商標的發音而已,因而主張是任意性商標。聯邦巡迴法院認為,一個具有暗示性效果的商標,並不會因為商標權人當初選擇這個商標的時候,並非出於其暗示性、描述性意義,就將一個暗示性、描述性商標,轉化為任意性商標[16]

另外,Micro Mobio主張,「cruise」(巡航)這個字在字典中的意思,就是「從一個地方航行到另一個地方,如為了享樂或尋找某物」,或「以類似的方式騎行」。但救濟委員會卻對「cruise」這個字採取另一個意義,而認為其具有「快速、平穩或毫不費力地移動或前進」,故認定乃是暗示Micro Mobio公司的產品性質[17]

但聯邦巡迴法院認為,一個字在字典會有多個意思,而Micro Mobio公司並沒有提出有力理由,說明為何商標救濟委員會不能採取該字的另一個意義,以認定其屬於暗示性商標。法院認為,一個字有多個意義,採取某個意義時可暗示產品特性,並不能因而要求必須採取該字的其他意義,以認為其屬於任意性商標[18]

「cruise」這個字的其中一個意義,對Micro Mobio公司的產品來說,有暗示其快速、平順移動、前進的意思;「cruise」這個字的另外一個意義,「從一個地方航行到另一個地方」,對通用汽車的產品來說也具有暗示性。法院認為,對兩方來說,這個字的不同意義,都具有暗示性,但不會因而使Micro Mobio的商標的暗示性降低,而使其成為任意性商標[19]

後續發展:通用汽車控告福特汽車BlueCruise侵權

Cruise這個字,是許多汽車導航,或者升級到半自動駕駛時,都會使用的一個字。但因為通用汽車將SuperCruise註冊為商標,其他車商在自己的導航或半自駕系統上,使用了cruise這個字,反而會被通用汽車控告侵害其商標。

例如,福特汽車對自家的半自駕系統決定取名為「BlueCruise」,2021年8月,通用汽車主張福特汽車侵害其SuperCruise商標,提起訴訟[20]。福特汽車也決定提出反擊,也向美國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GM的SuperCruise商標[21]。這是另一場通用汽車和福特汽車對半自駕系統的cruise商標戰爭,值得我們後續追蹤。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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