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期
2022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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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中國《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餐飲行業市場相當龐大,市場主體數量也相當多,因此,商標註冊和使用的需求旺盛。為普及商標法律知識、針對近期出現的有關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和使用環節出現的問題、解釋和說明常見的誤認、缺乏顯著特徵以及含地名標誌等問題、引導相關市場主體規範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以及維護公平公正的餐飲行業市場秩序,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特根據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並結合餐飲行業特點,制定《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已於4月26日正式公布。


圖片來源:Pixabay

《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 (下稱《指引》)的制定目標主要有二:

(1) 引導商標申請「註冊有德」:引導相關市場主體申請註冊商標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使用容易導致誤認的標誌,並應選取具有較強顯著特徵的標誌申請註冊商標。同時,在使用含地名的標誌申請註冊時,還應當遵循必要性和真實性的原則。

(2) 引導商標使用「行權有界」:通過列出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以及正當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的注意事項,引導商標專用權人遵循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不得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包含的餐飲行業通用名稱、地名等公共資源。同時,引導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相關標誌,避免產生商標侵權糾紛。

《指引》所稱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主要涉及中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第三十一類、第三十二類、第三十三類、第四十類、第四十三類等中與餐飲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專案。而《指引》所稱之地名是指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具有地理描述性、且容易被認為是表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不限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易產生誤認的餐飲行業標誌常見情形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立法意旨,誤認是指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等特點或者來源作出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產生錯誤的認識。常見情形包括以下幾類:

(1) 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標誌中包含「有機」、「 ORGANIC」、「 環保」、「 天然」、「 NATURAL」、「 無污染」、「 POLLUTION-FREE」、「 極品」、「 第一」、「 高級」、「HIGH QUALITY」、「 國宴」、「 國飲」、「 國品」、「 國廚」、「 國菜」 等描述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品質字樣;或者標誌中包含多顆連續規律排列的五角星、鑽石圖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的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像是在非有機水果商品上申請包含「有機」字樣的商標。

(2) 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解:標誌中包含「排毒」、「降脂」、「祛濕」、「明目」、「清咽」、「代謝修復」等描述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壽司」商品上申請「朵鶴·排毒」商標。

(3) 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標誌中包含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牛肉食品商品上申請「李四羊肉」商標;在麵包、披薩等商品上申請「張三蛋糕」商標等。

(4) 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重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醪糟商品上申請包含「當天生產」字樣的商標;在水果乾商品上申請「立興凍乾」商標。

(5) 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的內容、性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標誌中包含餐飲行業通用名稱,但指定在與餐飲行業非相關的服務專案上,容易使公眾對服務專案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養老院服務專案上申請「張三麻辣燙」商標;在動物寄養服務專案上申請「李四涮肉」商標。

(6) 誌含地名容易導致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市場主體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地名應主要是為描述商品或服務與地名所指區域範圍存在聯繫,且該聯繫是客觀真實的。若標誌僅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 申請人並非來自該地名所指地域範圍,指定使用在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則易使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

缺乏顯著特徵的餐飲行業標誌常見情形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立法意旨,缺乏顯著特徵是指僅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通用型號的標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常見情形包括以下幾類:

標誌餐飲類商品或服務項目之通用名稱、通用圖形

(1) 標誌僅有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例如「麵包」、「蛋糕」、「饅頭」、「小籠包」……等等。

(2) 標誌僅有餐飲服務通用名稱。例如「餐廳」、「中餐館」、「西餐廳」、「麵館」、「居酒屋」……等等。

(3) 標誌僅有餐飲類商品或服務通用圖形,如下: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

(1)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例如「超好吃」、「優質」、「良品」、「 嚴選」……等等。

(2)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餐飲服務所提供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老母雞」、「黑山羊」、「大閘蟹」……等等。

(3)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例如「減肥餐」、「月子餐」……等等。

(4)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重量、數量。例如在零食小吃商品上申請「80克」商標、在飯店服務上申請「一日三餐」商標……等。

(5) 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例如:(I)僅直接表示特定消費/使用物件或提供者的「業主餐廳」、「親子餐廳」等;(II) 僅直接表示價格的「十元一份」等;(III) 僅直接表示服務內容的「海鮮餐廳」、「火鍋」等;(IV) 僅直接表示風格或者風味的「重慶火鍋」、「川味」、「 八分熟」等;(V) 僅直接表示使用方式方法的「堂食」、「自助」等;(VI) 僅直接表示生產工藝的「爆炒」、「清蒸」等;(VII)僅直接表示生產時間、時令、年份等特點的「2022」、「立春」、「清明」等;(VIII)僅直接表示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全天」、「24小時」等;(IX)僅直接表示經營場所、商品銷售場所或者地域範圍的「美食街」、「夜市」等;(X)僅直接表示技術特點、商業模式的「VR 體驗餐廳」、「無人自助餐廳」等等。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

(1) 標誌僅由餐飲類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或者餐具常用裝飾性圖案等構成。例如:

(2) 標誌僅由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句子,或者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構成。例如「美味佳餚,令人垂涎三尺」、「粗茶淡飯,養身之道」等。

(3) 標誌僅由常見姓氏構成或常見姓氏加通用名稱構成,一般屬於其他缺乏顯著特徵。例如,在餡餅商品上申請「王記」、「王記餡餅」商標;在餐飲服務上申請「李氏」、「李氏麻辣燙」商標等。

標誌中含地名導致缺乏顯特徵的情形

(1) 標誌僅由地名構成。標誌僅由地名構成,指定使用在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來源相聯繫,或者不易作為商標識別的, 即使申請人來自該地名所指地域範圍,一般也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2) 標誌由「地名 + 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如果「地名 + 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屬於歷史傳承下來的、客觀存在的、與產地具有密切關聯的傳統特色餐飲,因其由特定地域內人民群眾共同創造,不宜為某一市場主體獨佔使用,一般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 例如「某某鎮+ 當地特色小吃」,像是「嘉義雞肉飯」。

標誌中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徵部分的情形

標誌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其他要素組成, 文字部分在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顯著特徵的, 該商標整體應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徵。例如:

但如其他獨立要素具有較強顯著性,該其他獨立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可能的, 申請人可以聲明對不具備顯著特徵的文字部分放棄商標專用權。申請人未聲明放棄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例如,在「飯店」服務上申請以下商標,申請人聲明放棄「鐵板燒」文字部分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整體具備顯著特徵。

餐飲行業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合理行使

《指引》指出,餐飲類商標取得註冊後,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以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在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內依法規範使用並合理行使權利。

(1) 冊商標的規範使用:使用註冊商標時應當以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使用註冊商標。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需要改變註冊商標標誌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他事項應當與《商標註冊簿》上的記載保持一致。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餐飲類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時,還應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以證明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真實、公開、合法地使用註冊商標。

(2) 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理維權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維權時,要注意避免對公共領域或者屬於公共資源的內容,以及他人正當合法權利不當維權,應當尊重他人依法正當使用的權利,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詞彙或者地名,因其本身具備固有的含義,屬於公共資源。註冊商標含有上述要素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合理審慎行使權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類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應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主體在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這些詞彙或者標誌。

例如,在第四十三類餐廳、飯館服務上註冊「家鄉記憶湘菜」商標的專用權人,不得禁止經營湘菜館的其他市場主體,在店鋪招牌、功能表、櫥窗、配料表、包裝袋等地方以合理方式標註該餐館的經營菜品類型為「湘菜」。

(3) 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在從事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相關經營活動中,應當尊重註冊商標專用權。為避免產生商標侵權糾紛,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註冊商標非顯著部分時,應當僅使用詞彙的固有含義來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某些特點,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標商譽,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正當使用應當符合語言使用習慣及商業慣例, 不應產生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效果,不應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例如, 其他市場主體可以用事實陳述的方式在店鋪招牌、功能表、櫥窗、配料表、包裝袋等地方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的地名,但在使用方式上,應當與註冊商標有所區分,避免通過字體、大小及顏色等突出使用。

 

參考資料:

《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組織編寫,2022年4月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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