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期
2022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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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電腦「Think different」商標未真正使用而廢止?
歐盟法院2022年Apple v EUIPO ‐ Swatch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蘋果電腦從1997年起,就使用「Think different」口號,進行宣傳行銷,獲得極大成功,並且在多國註冊「Think different」商標於電腦相關產品上。瑞士的Swatch手錶則於2015年起使用「Tick different」商標,兩家公司因而產生商標訴訟戰。蘋果電腦控告Swatch商標侵權;Swatch反向歐盟智慧財產局主張蘋果電腦已經長期沒有使用「Think different」商標而應予廢止。2022年6月8日,歐盟普通法院判決支持廢止蘋果「Think different」的決定。

圖一、蘋果電腦「Think different」商標

圖片來源:https://www.courthousenews.com/think-different-about-that-slogan-eu-court-orders-apple/

蘋果電腦在歐盟註冊的「Think different」商標

蘋果電腦公司在歐洲,分別於1997年、1998年、2005年,將「Think different」這個口號,申請註冊為歐盟共同體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9類的電腦相關商品類。其案件號分別為1997年 (T-26/21)案、1998 年(T-27/21) 案、2005 (T-28/21)案。其指定使用的類別很多,大致上包括電腦、電腦終端、鍵盤、電腦硬體、軟體、多媒體產品等[1]

蘋果電腦從1997年起,就使用「Think different」口號進行宣傳行銷,並獲得極大成功。但在2002年推出iMac G4後,就沒有特別使用這個商標於具體的產品上,僅在一些形象廣告中使用「Think different」口號,但沒有與商品共同使用。

瑞士手錶Swatch AG公司的「Tick different」

知名的瑞士手錶Swatch公司,在其支援NFC Visa支付技術的Bellamy石英錶上使用「Tick Different」標語,並在2015年時,至美國註冊「Tick different」商標。Swatch公司宣稱,這個標語來自於其在1980年代使用的「Always different, always new」這個宣傳標語[2]

圖二、Swatch手錶「Tick different」商標

圖片來源:https://www.bbc.com/news/39577320

蘋果公司主張Swatch商標混淆誤認

蘋果公司認為Swatch的廣告標語與自家商標「太過近似」,而決定其起訴訟。2017年間,蘋果公司向瑞士智財局要求撤銷Swatch的商標,卻被駁回[3]

2017年4月,蘋果公司也至瑞士法院控告Swatch的商標構成侵權,會與蘋果電腦的「Think different」構成混淆誤認[4]

2019年4月,瑞士聯邦法院判決蘋果公司敗訴,認為蘋果自己的「Think different」因沒有在瑞士經常使用,對消費者沒有留下深刻印象,故不會與Swatch的「Tick different」構成混淆誤認[5]

Swatch反擊申請廢止蘋果商標

在蘋果對Swatch控告之前,2016年10月,Swatch 公司就先向歐盟智財局請求廢止(revocation)蘋果電腦的三個歐盟商標。Swatch公司主張,在申請廢止往前推的連續五年內,蘋果電腦並沒有將該商標真正使用(genuine use)於所指定的產品上[6]

2018年8月24日,歐盟智財局的撤銷部門(Cancellation Division)廢止了系爭三個商標於所有指定的商品類別上,並於201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7]

歐盟智財局救濟委員會維持廢止決定

蘋果電腦不服,向歐盟智財局的救濟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出救濟。

蘋果電腦主張的兩個主要使用,一個是1997年到2000年間,蘋果電腦的廣告行銷活動;第二個則是2009年以來蘋果電腦在其產品包裝上持續使用「Think different」這個標語。

但救濟委員會認為,廣告行銷活動離廢止日太過久遠,不能算入五年內真正使用的證據;而電腦產品包裝上的標語相對較小,也不構成真正使用。故第四救濟委員會最後決定支持撤銷部門之決定[8]

因而,蘋果電腦於2021年1月繼續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歐盟普通法院於2022年6月8日做出判決,駁回了蘋果電腦的上訴。

蘋果主張有將「Think different」印於iMac電腦的外包裝上

由於系爭三個商標示於2016年10月14日正式被廢止,因而,蘋果電腦有義務要證明,在廢止生效日之前的五年內(2011年10月14日到2016年10月13日),有將系爭商標「真正使用」於指定產品上。

蘋果電腦最大的主張就是,他們有一直將「Think different」印於iMac電腦的外包裝上。而且,蘋果電腦認為,相關公眾在購買此種高科技且高價格的科技產品時,消費者會投入更高的注意義務,仔細檢查所購買商品的每一個說明[9]。而且其也主張,在蘋果電腦的販售過程中,會將整台電腦置於包裝盒中,讓消費者自己挑選購買。因此,消費者就會很認真的閱讀包裝盒上的各種說明文字[10]。蘋果電腦認為,消費者在自行挑選蘋果電腦時,均會以高度的注意義務,注意到電腦包裝盒上印的「Think different」文字。

救濟委員會則認為,「Think different」這個標語僅在產品包裝上條碼旁邊,與技術規格放在同樣的區塊,用相對較小的字體印出來,因此消費者不會特別注意到包裝上的這個標語。

對於這個最關鍵的爭議,普通法院認為,蘋果電腦沒有證明,就算考量到消費者在購買時的高度注意程度,就能夠認定消費者在購買時會仔細檢視包裝盒上的所有細節,且消費者真的會特別注意到系爭的商標[11]。        而且蘋果電腦的銷售,有些是透過網路銷售不會看到包裝盒;有些是在展示店看直接看電腦外型,購買前也沒看到盒子。因而蘋果電腦沒辦法證明,到底有多少消費者在購買前真的看到了iMac電腦的包裝盒[12]

蘋果電腦主張銷量很大

其次,蘋果電腦主張,其在廢止前的五年,在全歐盟區域總共賣了400萬台iMac,全歐盟的iMac的銷售量很大[13]。但普通法院認為,這個證據並不完全可信,因為是蘋果電腦公司職員自己提出來的數字[14]

至於蘋果電腦提出的2009年、2010年、2013年、2015年等公開的年度銷售報告,寫的是全球的總銷售量,並非在歐盟區域內的銷售量[15]

因沒有真正使用而使「Think different」識別性弱

最後,救濟委員會似乎認為,系爭標語不具識別性。蘋果電腦也爭執這一點[16]。普通法院指出,這是對救濟委員會決定書的錯誤理解,救濟委員會並沒有認定「Think different」不具識別性,只是認為其識別性相對較弱。

普通法院指出,救濟委員會認為系爭商標的識別性較弱,與整體證據顯示,蘋果沒有將該商標為真正使用,兩者並不矛盾[17]

最後,歐盟普通法院於2022年6月8日做出的判決,駁回了蘋果電腦的上訴。目前為止,蘋果電腦與Swatch公司對「Think different」和「Tick different」的大戰,Swatch公司獲得全面勝利。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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