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期
2022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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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的fireTV機上盒侵害色情影片串流服務FyreTV商標?2022年第11巡迴法院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亞馬遜網站在2014年4月推出「fireTV」機上盒產品,但美國一家色情影片公司Wreal在2007年就推出了一個色情影片線上串流服務「FyreTV」,並且推出了專屬的色情影片串流機上盒,且Wreal在2007年就申請註冊「FyreTV」商標。原告Wreal從2014年就對亞馬遜提起訴訟,認為亞馬遜 「fireTV」產品與原告的「FyreTV」會產生混淆誤認,而且是「逆向混淆」。2022年6月28日,第十一巡迴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本案就逆向混淆存在事實爭議,應進入陪審團審判。

Amazon Fire TV with remote.JPG
圖片來源:Wikipedia

Wreal公司的色情影片串流服務FyreTV

Wreal公司是一家設在邁阿密的色情影片公司,從2007年開始,學習Netflix這種線上影音串流服務,推出一個線上色情影片串流服務,並使用「FyreTV」和「FyreTV.com」等標誌[1]。其並在2007年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了「FyreTV」和「FyreTV.com」這兩個商標。

Wreal公司也推出自己的專屬機上盒稱為「FyreBoXXX」,讓消費者可以直接在電視上連線到「FyreTV」服務。不過,「FyreBoXXX」機上盒只有在FyreTV.com網站上銷售,並沒有在其他的實體商店或網路商店銷售。在2012年10月到2014年4月之間,Wreal公司暫停銷售「FyreBoXXX」機上盒。最慢在2012年底,Wreal公司不再於實體、廣播電視行銷其「FyreBoXXX」和「FyreTV」,只保留在其他成人網站上廣告行銷這兩個商品[2]

不過,Wreal的消費者,也可以從另外兩個機上串流設備,蘋果的Apple TV和Roku的電視棒觀看FyreTV服務[3]

圖一、原告的產品

圖片來源: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 No. 19-13285, 2022 WL 2312071 (11th Cir., June 28, 2022).

亞馬遜網站的機上盒產品fireTV

本案被告則是亞馬遜網站(Amazon.com)。其從2011年開始,使用「Fire」這個標誌在自家的Kindle平版上,強調可以用平版串流網路上的影音。最慢到2012年底或2013年初,亞馬遜打算推出自家平版、手機、機上盒,並決定使用「Fire」這個品牌[4]

在討論機上盒品牌時,亞馬遜知道Wreal公司和其FyreTV產品,但仍決定使用「Fire」這個標誌。其在2014年4月推出了「fireTV」機上盒產品,並開始在全球進行行銷。該機上盒可以連上許多影音串流服務,包括Netflix、Prime Instant Video、WatchESPN等[5]。 

亞馬遜的fireTV串流的影片,不會有任何硬蕊色情片,但在fireTV上連上「Showtime」和「HBO GO」這兩個服務時,這兩家服務都有提供軟蕊色情片。至於亞馬遜自家的「Amazon Prime Instant Video」影音服務,透過機上盒連線時原則上不會出現硬蕊色情片,但有紀錄顯示,還是有成人片曾經出現在片單中。不過,亞馬遜沒有在任何色情網站廣告或銷售fireTV產品[6]

圖二、被告的fireTV機上盒

圖片來源: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 No. 19-13285, 2022 WL 2312071 (11th Cir., June 28, 2022).

原告主張逆向混淆

本案原告Wreal主張,亞馬遜的使用「fireTV」行為,構成了「混淆誤認」,侵害其商標「FyreTV」。但並非典型的正向混淆誤認,且是「逆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亦即,消費者並非將亞馬遜的fireTV誤以為是原告的商品或與原告有關連;而是倒過來,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原告的FyreTV商品是被告亞馬遜的商品或與亞馬遜有關連。

原告Wreal公司從2014年就提起訴訟[7],到2019年7月時,佛州南區地區法院做成即決判決,認為就現有證據來看沒有事實上的爭議,並不會構成逆向混淆[8]。但Wreal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6月28日,第十一巡迴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本案就逆向混淆存在事實爭議,應進入陪審團審判[9]

混淆誤認7因素

一般正向混淆誤認,在第11巡迴區下,採用七因素檢測法。法院審查以下因素: (i) 商標的識別性; (ii) 二商標的近似程度, (iii) 二商標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 (iv) 雙方銷售管道、消費者客群等的相似性; (v) 廣告方式的相似性; (vi) 被控侵權人取用原告商譽的意圖; (vii) 消費大眾中是否存在實際混淆[10]

地區法院的即決判決對逆向混淆,採用上述七因素檢驗,並認為消費者不太可能混淆 FyreTV和Fire TV 標誌。但第十一巡迴法院認為,在判斷是否存在「逆向混淆」時,與一般正向混淆案件的七因素檢測,存在「幾個重要差異」[11]

商標之識別性

第十一巡迴法認為,在審查這一因素時,必須考慮「原告商標的概念強度(conceptual strength),和被告商標的相對商業力量。」「後使用者商標的相對強度越大,後使用者就可以『稱霸』市場,從而降低先使用商標的價值。」法院認為,鑑於亞馬遜在 fireTV 商標上取得的「壓倒性的」成功,以及 Wreal商標的概念強度,這一因素「完全有利於 Wreal」[12]

商標的近似程度

上訴法院認為,商標近似程度的判斷,在正向混淆與逆向混淆並沒有不同。不過,地區法院的認定有錯誤。

地區法院認為,由於字體和拼寫不同等因素,這兩個商標「FyreTV」和「fireTV」並不近似,並且商標在商業中的使用方式不同。

上訴法院不同意地區法院的觀點,指出「火」(fire)是這兩個商標中唯一賦予商標觀念的文字,使這兩個商標在讀音上、觀念上都完全相同[13]

另外,與正向混淆中有一點不同。如果是正向混淆,被告在系稱商標旁加上公司主要商標,有助於消費者區分二商標;但在逆向混淆時,亞馬遜在使用fire TV標誌時,是與主商標「Amazon」一起使用,由於「Amazon」太有名,反而可能導致消費者誤以為,亞馬遜是Fyre TV商標的來源[14]

商品服務之類似程度

在審查這一因素時,第十一巡迴法院特別檢視了幾項證據:

  1. 消費者能夠在fireTV上透過HBO和Showtime等內容提供者播放軟蕊色情內容;
  2. 消費者可以在亞馬遜自己的流媒體服務Prime Instant Video上串流軟色情內容;
  3. 亞馬遜在 Amazon.com網站上銷售硬蕊色情DVD和雜誌;
  4. 雙方設備的相似性——帶有小遙控器的電視機上盒;
  5. 亞馬遜在主流機上盒的直接競爭對手,如Roku和Apple TV,都已經提供了對硬蕊色情內容,包括提供FyreTV[15]

法院指出,關鍵問題是上述證據是否對一般謹慎的消費者而言,是否會預期亞馬遜會想辦法「補上」目前產品之間的「差距」,亦即軟蕊色情片和硬蕊色情片,甚至提供專門用於串流色情內容的機上盒。法院認為答案為肯定,並認為這一因素有利於Wreal[16]

銷售通路或消費客群是否近似

上訴法院指出 fireTV 隨處可見,包括在世界各地的多個線上網站和實體商店。另一方面,FyreTV只能在FyreTV.com上購買,前提是買家證明其年齡超過18 歲並有興趣購買色情內容。法院認為這一因素有利於亞馬遜[17]

廣告的近似程度

上訴法院認為,這一因素也非常有利於亞馬遜,因為它其在「amazon.com」主頁、電視、印刷媒體和店內」投放Fire TV廣告, Wreal公司只在色情網站或類似媒體投放廣告[18]

亞馬遜採用該商標之意圖

上訴法院認為,有證據支持,亞馬遜在推出fireTV之前知道Wreal的商標註冊,並且證據表明,其試圖「向市場投放大量廣告,以降低消費者對Wreal同名商標的認知度」。法院認為,這一因素非常有利於Wreal[19]

真正混淆誤認之情事

上訴法院表示,在此階段,「在評估對原告有利的認定所需的實際混淆量,即使是『非常少』的實際混淆量,也有高度證明力。』 Wreal 記錄了兩個客戶明顯混淆的案例,故這一因素對Wreal 有利[20]

綜合以上說明,第十一巡迴法院主要認為,亞馬遜在採用商標前已經知道Wreal商標的存在,還採取類似發音的商標、推出類似的產品,且以亞馬遜的商業實力與大量廣告,試圖降低消費者對Wreal產品的認識。而且,原告Wreal確實提出二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真實情況。綜合上述重點,第十一巡迴法院撤銷即決判決,認為本案需要進入陪審團審判[21]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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