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期
2022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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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球星唐西奇與老媽爭搶商標?
2022年唐西奇請求撤銷LUKA DONCIC 7商標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名人同意他人用自己姓名註冊商標後,可否事後終止,並要求撤銷商標?NBA獨行俠隊的球星唐西奇(Luka Dončić ),於2022年9月6日透過其成立的Luka99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請求撤銷自己媽媽註冊的美國商標「LUKA DONCIC 7」。本案的關鍵在於,唐西奇在19歲時曾經同意媽媽用自己的名字申請美國商標,但22歲用書面向媽媽表示終止該同意……

马刺的免费插图
圖片來源:Pixabay

唐西奇老媽註冊的「LUKA DONCIC 7」商標

唐西奇是美國NBA達拉斯獨行俠隊的年輕球星,現年才23歲。而Mirjam Poterbin女士,也就是唐西奇的老媽,住在斯洛維尼亞首都。她於2018年、唐西奇19歲時,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LUKA DONCIC 7」這個商標。兩年後,USPTO核准該商標註冊,理由是其已經先在歐盟有相同商標之註冊[1]

圖一、唐西奇媽媽註冊之美國商標,註冊號5953034

圖片來源:USPTO

上圖是唐西奇媽媽所註冊的美國商標,是字體經過設計的「LUKA DONCIC 7 」。之所以後面加個7,是因為唐西奇以前在歐洲皇家馬德里隊打球時,穿的球衣背號為7號。但後來到美國NBA打球時,背號則改為77號。該商標指定使用之商標和服務,包括化妝品、肥皂、服裝、遊戲、玩具和籃球訓練營[2]

唐西奇撤回對老媽使用和註冊商標的同意

從唐西奇16歲在歐洲打職業球賽起,媽媽就替其打理周邊事業。當初唐媽在美國申請這個「LUKA DONCIC 7」商標時,有得到19歲的唐西奇的同意,但當時唐西奇還未滿20歲[3]

到了2021年,唐西奇已經22歲,決定管理自己的周邊事業,故寫了一個正式的書面通知給老媽,說明他「終止」他過去所做過的同意,亦即不再同意使用和註冊任何含有指涉他或關連他的商標,包括本案的「LUKA DONCIC 7」商標[4]

唐西奇自己設立了一家Luka99公司,致力於宣傳唐西奇的姓名、形象和肖像權(Name,Image and Likeness, 簡稱NIL)。其於2022年9月6日向USPTO的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請求撤銷「LUKA DONCIC 7」這個美國註冊商標[5]

唐西奇自己申請商標被USPTO拒絕

Luka99公司想請求撤銷唐西奇媽媽註冊的商標,是因為該公司於2021年在美國申請註冊「LUKA DONCIC」和「ORIGINAL HOOPS OF LUKA DONCIC」商標時,USPTO「初步拒絕」這些申請案。USPTO所持的理由為,這些商標與唐媽先註冊的「LUKA DONCIC 7」過於近似,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6]。至於Luka99公司所申請的第三個申請案,乃將「LUKA DONCIC」標誌使用於慈善籌款服務,該案目前尚沒有分案進行審查[7]

理由一:錯誤暗示與唐西奇有連結

Luka99公司所提出的第一項撤銷理由是,系爭商標「LUKA DONCIC 7」的內容就是使用唐西奇的名字。當這個商標使用在某些產品或服務上,一般大眾會立刻認為是唐西奇的產品或與唐西奇有關聯,誤以為唐西奇同意或推薦該商標的使用。但是,Luka99公司主張,唐西奇與該商標權人(唐媽)所賣的產品或服務一點都沒有關係,也不「同意」或「推薦」唐媽賣的產品或服務[8]

其根據的條文是美國商標法第1052條(a)條:「......或錯誤暗示(falsely suggest)與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機構、信仰、國家象徵有某種聯繫」,可簡稱為一種「錯誤暗示連結」(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條款。該條款的意旨在於,避免名人的姓名被他人拿去當作商標,使用在某些產品或服務上,會讓人錯誤地以為該名人支持、推薦該特定商品或服務。

理由二:使用人名作商標且唐西奇已終止同意  

唐西奇是在19歲的時候(2018年),同意媽媽在美國申請系爭商標。但在2021年唐西奇22歲時,他明確的表示要立刻「終止」該同意。由於商標使用到他人姓名時要得到他人同意,Luka99公司主張,既然已經終止該同意,故唐媽的註冊應該被撤銷[9]

其根據的條文是美國商標法第1052條(c)規定:「含有可辨識在世特定自然人的名字、肖像或簽名或由其構成,除非獲得其書面同意...」。

理由三:未使用而放棄

Luka99公司主張,商標權人(唐媽)在2020年獲得註冊後,目前唐媽或任何授權人,都沒有在美國商業中將系爭的「LUKA DONCIC 7」商標使用於產品或服務上[10]

Luka99公司主張,根據相關資訊顯示,唐媽也沒有意圖想要恢復使用這個商標,故可認為已「拋棄」了這個商標的權利[11]。因為「拋棄」也構成商標「廢止事由」。

可否同意他人註冊姓名後又終止?

這個案子才剛請求撤銷商標,還不知道TTAB最後會採取什麼決定。但本案最有爭議的地方就在於,當事人曾經同意他人以自己名字申請商標,可否在數年之後終止該同意,並要求撤銷該商標?此種情形非常罕見,在過去似乎沒有這種案例[12]

過去曾經發生過,名人同意他人註冊商標,但所為的同意沒有用書面記錄下來,因而該名人撤銷成功。也曾有案例,名人乃「授權一段具體的時間」讓他人註冊及使用商標,當授權期間屆滿且不再授權,該名人也成功撤銷該商標。但唐西奇這個案例中,曾先有明確的書面同意,但又主張事後終止並要求撤銷商標,故這個案例的後續決定值得我們追蹤。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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