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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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混淆誤認之探討 ─ 圖文商標近似審查首重文字辨識
王映驊/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論及商標近似與否,是以外觀、意涵及讀音呈現給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來進行判斷;不過商品銷售及服務提供的方式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近似判斷的比重,如一般於商店販賣的商品,消費者僅會看到帶有商標的產品原始包裝,故外觀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商標外觀的呈現,通常包含圖形、文字及記號,一般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除非商品本身具專業性或價位較高,例如藥品、汽車,都是施以一般注意力選購,不會細究商標組成元素,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比對的商標上有明顯不同的設計,商標上的字母跟數字亦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當一商標包含圖案及文字兩者元素,相較於圖案或設計,文字原則上會給予消費者較深刻之印象,因為一般消費者不會去特別分析商標,對他們來說,描述商標上的設計不如以文字去辨識商標來的容易,故即使商標上有別緻的設計,消費者還是會以文字元素去辨識商標。

以下兩個案例可供參考:

SENSEI v. 5ENSI COFFE. FOOD. SENSES

據爭商標

系爭商標

申請日:2004年1月23日
請號:4062882

申請日:2016年9月12日
申請號:015846521

歐盟智慧財產局於2018年9月28日對歐盟商標「5ENSI COFFE. FOOD. SENSES」 (申請號:015846521)異議案做出裁決,基於「5ENSI COFFE. FOOD. SENSES」與在先申請法國商標「SENSEI」 (申請號:4062882) 存在混淆誤認之可能性,最終裁定系爭商標「5ENSI COFFE. FOOD. SENSES」與在先申請註冊「SENSEI」商標相衝突的商品不予註冊。

審查委員指出,系爭商標雖有明顯異於據爭商標的設計,但根據上述歐盟商標審查基準,文字給予消費者的印象衝擊較大,故會忽略設計元素。論及系爭商標,其上有兩行字串,「5ENSI」為此商標之主要部分,此字串中的每一字母包含字首的數字「5」皆以同等字體及字型大小呈現,與據爭商標在字體上無太大差異,所以系爭商標之數字“5”及據爭商標之字母“S”在外觀上的差異微乎其微,又兩造商標的字串排列組合相近,為“ENS*I”,兩者整體外觀呈中度近似;基於外觀的近似,審查委認為消費者傾向將「5ENSI」唸成“SENSI”,故兩者讀音被判定為中度近似;再者,兩造商標在第11類之指定商品皆包含照明儀器,商品呈高度類似。綜合上述,兩造商標在外觀、讀音及商品上皆有中度以上近似,審查委員認定系爭商標可能會導致部分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而駁回其在第11類中照明相關商品之註冊。

TFI SÉRIES FILMS v. TF1

 

據爭商標

系爭商標

申請日:2018年1月15日
申請號:4419734
(主張摩納哥優先權2017年7月25日)

申請日:2017年11月7日
申請號:017440926

歐盟商標「TFI」 (申請號:017440926)遭法國企業以其法國註冊「TF1 SÉRIES FILMS」(申請號:4419734)商標提出異議,審查委員最終裁定駁回系爭商標「TFI」與在先(優先權日較早)申請註冊「TF1 SÉRIES FILMS」商標相衝突商品/服務之註冊。

審查委員於判決中指出,據爭商標與系爭商標雖字串長度不同,亦各有別出心裁之設計,但主要部分分別為「TF1」及「TFI」,經比對,兩造商標中的數字「1」及字母「I」的呈現令一般消費者難以區分,外觀屬中度近似;基於此,在發音上,消費者有很大可能性會將「TF1」唸成「TFI」,或是將「TFI」唸成「TF1」,故讀音被認定為高度近似。再者,兩造商標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均有類似之處,目標客群重疊,審查委員認為此有致相關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公司),或不同來源但其中有所關聯(母子公司),意即誤認系爭商標為據爭商標為之副牌,而其圖樣為據爭商標之延伸變化。

綜觀上述兩案例,兩造商標即使都有截然不同的設計,但根據歐盟審查基準,若商標包含圖文,基於消費者挑選商品時傾向以文字辨識,因而商標近似之審查會著重於文字的比對,故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前做檢索時就要放寬檢索條件,商標中若包含拉丁字母,檢索時除了做字母的對比外,亦須注意一下是否有跟數字近似的可能性,亦或是自己商標中的字母經設計後,是否有近似數字之可能性,或是相反的,數字經設計後有近似字母的可能性,以避免遭到他人異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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