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期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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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新版審查基準談AI及ML專利適格性審查標準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EPO發布2018年新版審查基準,新增子項目說明AI人工智慧、ML機器學習相關發明能否准予專利,是首度有主要專利局單獨討論AI、ML相關發明的專利適格性問題。儘管新版基準准駁標準實際並未變動,但有歐洲專利律師認為,未來EPO對工業4.0新技術發明有可能採更開放的審查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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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總部位於德國慕尼黑;照片來源:Oliver Kurmis - https://www.flickr.com/photos/kurmis/101721548/

EPO每年定期修訂審查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最新的2018年7月版本[1]已在日前公告,包括電腦實施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CII)、發明單一性、請求項明確性等議題,多個章節都有改寫。有趣的是,許多歐洲專利律師不約而同聚焦新增的Part G, Chapter II, 3.3.1,這個子項目討論AI人工智慧、ML機器學習相關發明能否准予專利,是首度有主要專利局單獨點名釐清AI、ML相關發明的專利適格性問題[2]。儘管新版基準只是把EPO目前審查政策文字化,准駁標準實際並未收緊或放寬,但有歐洲專利律師從中看到了風向轉變,認為未來EPO對工業4.0新技術發明有可能採更開放的審查態度。

如請求項寫入CII相關文字 EPO審查官腦中立時警鈴大作

或許有人會好奇,現在EPO是怎麼審AI、ML這類CII申請案的?EPO行動機電領域主管Régis Quélavoine月前出席美國智慧財產權人協會IPO第46屆年會發表談話,有報導引述他當天說法[3]:EPO審查官只要看到請求項寫入CII相關文字,腦中會立時警鈴大作,五分鐘內就能把所請發明打成商業方法(而非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想著接下來該怎麼「打掉」它。即使進入訴願程序,也多從嚴把關,相對其他技術領域的案件,CII發明案的審查程序甚至要花更長時間[4]。事實上,CII發明申請案在EPO的核准率僅約15%[5],Quélavoiner建議CII發明案申請人可在Claim裡多寫How,會比光寫What,更有機會為EPO審查官所接受。

不過這建議似乎還是太玄奧了些。第四次工業革命(4IR)來勢洶洶,2017年底EPO先是發布首份4IR研究報告,統計2011至2016年相關申請案件量共約4.8萬件,過去三年EPO受理的4IR相關申請案件量成長54%[6],繼而又在2018年5月舉辦該局首場AI人工智慧專利申請會議;很快,在年底前,EPO還將舉行區塊鏈相關發明的專利研討會。EPO官員5月時即於AI會議上承諾修訂審查基準,準備依既有判例及現行CII發明案審查政策,對AI等新科技應用發明案進一步說明其審查標準[7]。2018年11月新版EPO審查基準,就是EPO對此一趨勢及先前承諾的具體回應。

簡單說,依EPC52條第2項及EPO審查基準Part G, Chapter II, 3.3,數學方式本身為法定不予專利事項,而AIML兩個新增子項目就加掛在這個條目下,所以也代表AIML這類利用運算模型及演算法從事分類、聚類、迴歸、降維的發明,諸如神經網路、遺傳演算法、支援向量機SVMK-Means演算法、核迴歸、判別分析,不論是否能加以「訓練」,運算模型及演算法本身不具專利適格性。

依EPO既有通則,發明具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能提供技術面解決方法處理技術問題,帶技術目的、有技術用途、具技術貢獻,才有機會准予專利,而且只有技術特徵能用以評估一發明是否具進步性。只不過,一發明是否具技術性,一直屬EPO審查的模糊地帶,故有人戲稱,EPO把技術性說清楚的那天,美國最高法院大概也能明確界定何謂抽象概念。

新版審查基準顯然在這方面下了功夫,明文指出,SVM、推理引擎、神經網路之類,通常都是不具技術性的抽象模型,更指示EPO審查官慎重審查寫入這類詞彙的請求項。但因AI、ML可應用於多種的技術領域,新版審查基準同時提供了正反例,供審查官和申請人參考,如表1所示。

表1: AI及ML可應用於多種技術領域,EPO新版審查基準提供了正反例

(可能)具技術性

(可能)不具技術性

  • 心臟監測儀器運用神經網路判別異常心跳(具技術貢獻)
  • 利用影像邊緣、像素數值或其他低階特徵為數位影像、影片、音檔、語音訊號分類(分類演算法的技術應用)
  • 分類方式帶有技術用途,則產生訓練集和訓練分類器的步驟若有助於達成該技術目的,也可能被視為具技術貢獻

(更多「技術應用」/「技術目的」範例、「技術實施」的說明,請見新版基準Part G, Chapter II, 3.3)



  • 依文本內容幫文字檔分類(語文用途,本身不具技術目的)
  • 數據價值高(例:精準度或效率可大幅提升),但未提示技術目的的抽象數據記錄或電信網路數據記錄分類

製表:黃蘭閔

EPO審查基準並不是法條,然而,審查基準既反映了EPO審查及訴願部門對EPC相關法條的認知,透過解讀EPO審查基準的闡釋,申請人更有機會準確預估官方可能的判斷結果。

儘管CII發明的EPO授證比率偏低,但有歐洲律師表示[8],EPO首場AI會議其中一項焦點關注議題,正是EPO應否對AI發明廣開授證大門,以鼓勵更多人揭露AI發明,讓相關技術的研發應用更加透明。觀察EPO近年一連串的動作施為,EPO既願意順應潮流,投入資源與產業學界及外國官方交流4IR新技術專利概念,並採取預應措施改寫審查基準,對眾多CII發明申請人來說,毋寧是好的發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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