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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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要煮鹹阿嬤要煮淡---談日本特許說明書中的感官測試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所謂的感官測試(亦可稱之為感官品評),就是藉由人的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觸覺等五種感覺系統,對食品等產品進行測試及品評,藉此了解或推測大眾對這些食品等產品的感受或喜歡程度,並測知產品本身品質的特性。在日本的食品業界的特許申請案的說明書中,除了使用儀器分析數值之外,利用感官測試的結果來敘述及驗證發明效果的案子並不少見。


圖片來源:Pixabay

在前一期文章(支持與否不一定是由選票來決定的---談日本專利「支持要件」的判斷)中,介紹了番茄汁事件(平成28年(行ケ)第10147号審決取消請求事件)中關於支持要件的判斷方式。其實,在番茄汁事件中,還有一個議題相當受到專利業界以及產業界(尤其是食品業界)的重視,那就是專利說明書中的感官測試之明確性問題。番茄汁事件的判決中,法官對於感官測試的意見非常受到業界的關注。這期文章中,我們就來看一看番茄汁事件中的感官測試受到了怎樣的挑戰,並且想一想要在專利說明書中使用感官測試的結果時,要注意些什麼。

番茄汁事件中的感官測試的記載

番茄汁事件之系爭特許案的說明書中,分別以不同配方的番茄飲料作為發明品(實施例)、一般品(比較例)的樣本,請12個專業職人實際品嚐各樣本,並且依據個人的感官感受,就「酸味」、「甘甜」、「濃醇」三個項目進行風味品評。在「酸味」、「甘甜」、「濃醇」三個項目的分數範圍分為7階(-3~+3),其中+3分表示「非常強」、+2分表示「相當強」、+1分表示「略強」、-1分表示「略弱」、-2分表示「相當弱」、-3分表示「非常弱」、而0分表示「沒感覺到或者以上皆非」。

從系爭特許說明書中記載的風味品評試驗結果(參見表1)可以看出,其係針對「酸味」、「甘甜」、「濃醇」三個項目分別記載12位專業職人所給出的風味品評分數的平均值,並且將「酸味」、「甘甜」、「濃醇」三個項目的平均得分再加以加總(酸味的負分數視為風味的加分)。

表1:系爭特許說明書所載的風味品評試驗結果
出處:日本特許第5189667號說明書

判決中質疑感官測試的明確性

在判決中,針對系爭特許說明書中以感官測試方式進行的風味品評,法官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具體記載進行風味品評的細節和評價的基準,因此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從該風味品評的感官測試中,理解實施例1~3的番茄飲料能夠獲致所欲的效果(風味)。

判決中在認定系爭特許說明書「並未具體記載進行風味品評的細節和評價的基準」時,還具體舉出了說明書有如下之缺失。

其一,系爭特許說明書中僅記載了12位專業職人所給出的評分的平均值,而沒有記載個別專業職人的評分結果。

其二,系爭特許說明書未說明如何讓各個評分者對於各評分項目中「風味的差異達到何種程度時要提高(減少)1分」的標準一致。因此,有可能有些評分者是感覺到甘甜度稍有增加就在「甘甜」項目增加1分,稍微感覺到有點甜味就在「甘甜」項目給出滿分的+3分;也可能有些評分者是螞蟻人,要感受到甘甜度增加很多才會在「甘甜」項目增加1分,感覺到滿滿的甜味時才會在「甘甜」項目給出滿分的+3分。然而因為說明書中完全沒有揭露個別評分者在各項目所給出的分數細節,所以也無法客觀地了解各評分者給分的偏好和風格。因此,光是從說明書中揭露的所有評分者給分的平均值,很難正確且客觀評價實施例以及比較例中各個樣品的「酸味」、「甘甜」、「濃醇」風味,因而有無法確認渠等之技術意義的疑慮。

再者,「酸味」、「甘甜」、「濃醇」是三種各自相異的風味,酸味增減1分、甘甜增減1分、濃醇增減1分,對於飲料整體風味的貢獻(或影響)究竟是如何?這其實是個有點難回答的問題,而說明書中對此並沒有相對應之說明,而僅僅是單純地將「酸味」、「甘甜」、「濃醇」的分數(各評分者給分的平均值)加總所得到的數值直接當作是各飲料樣品的風味總分。從系爭特許說明書中所揭露的此種單純計算方式,隱含了「酸味、甘甜、濃醇增減1分對於飲料整體風味的貢獻是等值」的假設,但卻沒有對於此一假設的基礎有任何說明,且該隱含的假設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更加深了技術意義不明的問題。

基於系爭特許說明書的上述缺失,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從該風味品評的感官測試中,理解實施例1~3的番茄飲料能夠獲致所欲的效果(即使不添加主原料番茄以外的其他蔬果汁,也能夠實現味醇且有水果甘甜又能抑制番茄酸味的番茄飲料),當然也無法理解請求項中記載的番茄飲料之「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總和」三個參數的數值範圍以及其效果兩者間之關係的技術意義。因此,作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判決。

結語

上述判決顯示出法官對於特許說明書中的感官測試的審查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而此一嚴格的態度勢必會影響特許廳今後的審查實務。在日本,感官測試的結果要讓人信服,一般認為應任用通過資格考試的「感官品評士(官能評価士)」來執行感官測試,才是比較理想的做法。而感官品評士的資格又可以分為初級、中級、以及專門三種等級。

然而,由上述判決顯示,若想要在特許說明書中採用感官測試來作為實施例效果的佐證時,光是任用合格的感官品評士來進行感官測試可能仍是不夠的,必須還要在設計實驗時要注意測試方法的客觀性,最好是採用業界公定的方法或者學會等單位推薦的感官測試方式,同時要檢討是否採用科學儀器的分析來支持感官測試的結果,如此,當爭議產生時才比較容易獲得法院的認同。我國申請人在日本進行類似技術之申請時,宜適當注意前述原則,才能確切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吾思
現任: 資深專利工作者
學歷: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相關證照: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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