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期
2018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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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號文: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今年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還沒完全出爐,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號文卻值得先關注;因為從標題「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以及處處強調保護企業家利益的文字就可以看出,中國大陸的法制環境,未來對商業經營將會越來越友善。

中國大陸的重要政府機構每年年初都會發布所謂的一號文,指引這一年中的施政方針,也因此成為外界解讀政策走向的重要參考。例如,最具指標意義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幾乎每年都在關注農村與農業的改革發展,顯示政府當局重視農民生計的決心。

雖然這份文件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十點的內容裡,其實有不少直接命中核心。舉例來說,第一點就肯定了企業家對於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貢獻,也解釋了發布這份文件的原因。在實際作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從節制國家權力的方向著手,表示堅決反對利用刑事手段來干預經濟糾紛,企業的任何創新創業活動只要不違反刑法,都不能以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企業家對社會的貢獻

此外,針對政府與企業間的契約關係,政府不能僅因換屆或領導人員更替就片面違約或解約;如果企業在法院拿到了勝訴判決,法院要運用各種措施來加快債權的實現,但已清償債務或無刻意規避情事的企業家,也要及時恢復其信用,以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但其中方向最明確的,就是在知識產權方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明了「舉證難、判賠低」的現況,並且把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視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最高人民法院宣示,將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指引的侵權損害認定機制,並提高知識產權的賠償標準,並且建立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也要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案件審判程序,以增加司法保護的效能。

這些措施完全反映了中國大陸目前對於知識產權審判的強烈需求。以專利為例,過去五年當中,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與獲證量突飛猛進,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大量的無效或者侵權訴訟。雖然法院體系也在幾個指標性的訴訟案件,如西電捷通案建立可依循的判決先例,但終究緩不濟急;此外,以填補損害為主的民事賠償法理,也因為權利人的舉證困難,一直拿不到讓人滿意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低,將打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信心

凡此種種如果繼續放任下去,輕則降低企業維權的意願,重則使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失去信心。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會直接對知識產權賠償基準下指導棋的重要原因。

有趣的是,就在這號文發布的隔天,中共國務院在今年首次舉行的常務會議上,也把優化營商環境、持續幾方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列為施政重點之一,其中也特別強調將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某種程度也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

然而,眾所週知的是,自從2014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啟動第四次專利法修法後,經過將近四年的時間,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此次修法的草案中,正好有最高人民法院指明將要建立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可參考本刊前期文章: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法為何「卡關」?)。換句話說,就算立法進度跟不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打算用自己的方法,讓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能加速到位。

因此,在司法體系的「倒逼」之下,中國大陸專利法的修正能否在今年順利完成呢?而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環境,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確宣示後又還會有哪些變化?值得期待。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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