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期
2018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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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嫌壟斷向對手發公開信,算是不正當競爭嗎?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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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起訴,算不算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事實上,大陸稍微帶點「互聯網基因」的廠商或創業者,都喜歡採取「以小博大」的但有時候可能涉嫌「碰瓷式」行銷的競爭手段。

日前,大陸一家名不經傳的公司把星巴克起訴了,理由是星巴克在中國涉嫌壟斷。一時間,星巴克是否構成壟斷,似乎關注的不多,但是,這家公司卻變得「聲名鵲起」了。

當然,該公司「名不經傳」是相對於星巴克、Costa咖啡等而言的,不論是線下店面數量,還是用戶認知,抑或是銷售額等等,該公司與它們的差距還是顯著的。

那麽,對於類似這樣一家小公司,包括星巴克等內的老牌咖啡店,有必要採取所謂限制或排除競爭的手段對付它嗎?

發公開信:該如何從法律上予以界定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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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家名為「瑞幸咖啡」的企業,以自身名義公開對外發布題為「給行業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 讓中國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致星巴克的一封公開信」。

在該公開信中,這家企業聲稱:(1)星巴克已占據中國連鎖咖啡市場50%以上的份額;(2)星巴克與很多物業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條款;(3)星巴克對我們的供應商夥伴頻繁施壓要求選邊站。

如果這些內容屬實,那麽,有關「星巴克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內容」是如何獲取到的呢?

按照一般的商業慣例,合同內容、細節僅限合同當事人雙方知曉或知悉,很多都屬企業商業秘密範疇之內。作為第三方的瑞幸咖啡如何拿到了星巴克與其他單位的合同文本?其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其獲得的文本是否真實?

按照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披露前述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不當違法獲取而披露的」,都屬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簡單說,暫且不考慮瑞幸咖啡指責星巴克涉嫌壟斷的理由是否真實,其不當獲取且公開披露可能屬星巴克商業秘密的行為,本身就涉嫌構成違法。

有無壟斷:是否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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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陸《反壟斷法》規定,不論是「壟斷協議」,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抑或「經營者集中」,這些經營行為是否構成壟斷,是否應予反壟斷處置,核心在於這些經營行為是否産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客觀效果。

那麽,星巴克在大陸的經營行為達到構成壟斷的邊界了嗎?

瑞幸咖啡委托的律師援引歐睿國際的統計數據稱,在2016年和2017年裡,星巴克在中國咖啡館服務的市場份額,是57.5%和58.6%;在連鎖咖啡館服務的市場中,其份額更是高達78.8%和80.7%;門市數量占連鎖咖啡館總數的58.6%和61%;交易總筆數占連鎖咖啡館服務市場的71.4%和73.3%。

那麽, 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星巴克是否已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回顧下共享單車的發展,假定摩拜是大陸第一家共享單車企業,在其他單車出現前,因市場參與者只有一家,摩拜單車的市場份額可以推定為100%,那麽,我們是否可以據此推定摩拜單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理由很簡單,因為摩拜無法阻止類似ofo等其他共享單車企業或平台進入該市場。所以,暫時的市場份額領先並不能推定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事實上,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只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够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够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才能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那麽,星巴克能阻止其他品牌咖啡館進入市場嗎?

事件反思:多一些原始創新,少一些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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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到咖啡館行業來看,僅就連鎖咖啡館,大陸稍有名氣的市場參與者就有:星巴克、 Costa、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漫咖啡(MAAN coffee)、兩岸咖啡(C. Straits Cafe)等衆多品牌。如果再加上一些區域市場的小咖啡館,市場參與者衆多,僅是星巴克當前階段性的市場份額領先,也並沒有產生「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客觀事實和能力。此外,作為一家誕生時間不長的連鎖咖啡,瑞幸咖啡聲稱遭遇來自星巴克對供應商的「二選一」壓力,十分令人費解。

如果星巴克確有類似行為,也應該主要針對Costa、太平洋咖啡等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競爭者,而不應該是一家默默無聞的新品牌。

當然,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證明星巴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那麽, 所謂的「租賃協議排他性限制」和「供應商獨家合作」,其實是市場參與者建立競爭壁壘的合理手段,也是避免其他市場參與者在品牌、用戶及銷售上「搭便車」的防護手段。

試想一家與星巴克毗鄰而居的小咖啡館,權益受損的是星巴克?還是這家小咖啡館?

對於類似瑞幸咖啡等有一定「互聯網基因」的大陸連鎖咖啡品牌廠商或創新者,總的來說,用戶和市場都應該以包容的心態見證它的誕生和成長,但是,這幷不意味著因為它是大陸品牌,就應該獲得「高人一等」的法律保護。

事實上,瑞幸咖啡以可能尚未發生的起訴(計劃起訴,尚未受理或立案)甚至尚未啓動的調查(計劃舉報,尚未受理或立案),大肆公開指責星巴克涉嫌壟斷,如果最終認定不屬實的話,那麽,瑞幸咖啡這種市場行為,是否涉嫌構成詆毀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呢?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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