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期
2018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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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專利蘋果公司看上了,但價格沒談攏,結果被起訴了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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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iPhone的一項功能,突發奇想有了改進的技術建議,你會如何做?

是無償將該技術方案告知蘋果公司,還是申請專利保護,視情况有償轉讓給蘋果公司?
日前,就蘋果公司針 「一種語音識別系統和構建方法 」發明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大陸國家知識 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專利複審委員會 」)經審理,作出 「維持專利權有效 」的審查 決定書。

這意味著,在以該專利 為涉案專利的侵權訴訟中,蘋果公司敗訴的 機率正在變大。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專利發明人徐華自稱是一位 「果粉 」,其在正式起訴蘋果公司後,也在博客中公開了 與蘋果公司橫跨四年的專利許可往來溝通記錄 。

涉案專利:一件 語音識別控制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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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專利為 「一種語音識別系統和構建方法 」(大陸專利號:201310333827X),由徐華 於2013年8月4日提交申請, 並 於2015年11月18日獲得授權。

該專利公開了一種語音識別系統和構建方法,通過對系統分層的方式,把系統通用的 語意識別操作和應用程式 特有的語意 識別操作分離開, 並且通過把應用 程式進行分類 並抽象出共有功能函數的方式,使得系統能非常高效的查找到匹配語音內容 語意的應用 程式, 並使得第三方 程式很容易加入現有的語音識別系統。本發明把功能函數映射到帶 語意變量的正則表達式,使得隨著對 語意識別的優化,系統能識別出更多的 語意表達方式,從而使得系統能表現出更多的人性化特點。

翻譯成通俗的話說,就是該專利提供了一種便捷的 語意識別及啟動服務 的服務,比如,當用戶喊出 「打開微信 」,系統會自動開啓微信APP。

事實上,目前很多語音識別工具都具備了該能力,實現 語意識別與應用或啟動服務 的關聯,比如,在各類 智慧音箱中,當用戶說 「XX,來一首周杰倫的歌 」, 智慧音箱就會按照一定規則從已獲得授權的周杰倫曲庫中調用一首,進入播放狀態。

但是,在該專利提交申請的時點,也就是2013年8月份,相關語音識別工具或技術還存在很多不足。

按照發明人徐華的說法,蘋果手機中的Siri軟件,最初只具備語音輸入搜索功能, 並不具備語音輸入啟動 其他軟體 的功能,而其方案恰恰是解决了這個問題,且被Siri升級版所採 用。

起訴蘋果:溝通長達四年未能達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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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專利侵權,徐華將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統稱 為蘋果公司)訴至上海知識 產權法院, 並索賠人民幣1萬元。
根據徐華博客公開的 訊息顯示,其最早在2014年就通過蘋果公司官網向蘋果推薦了該技術方案。但 並未收到蘋果公司的 回覆。

而一份由徐華發 給真格基金的郵件顯示,2014年2月10日,其將發明專利申請公開 訊息發給了真格基金, 並在郵件中表示,相關文件 也發給了蘋果、谷歌和三星等公司。

但徐華與蘋果公司就專利許可的正式溝通,最早只能追溯到2016年。

自2016年11月開始,徐華開始與蘋果公司的專利顧問,就涉案專利與蘋果Siri技術方案異 同進行了長時間的溝通。

期間,蘋果公司的窗口 前後更換了三次,徐華一度以 為其與蘋果公司的專利許可談判基本上沒問題 了,因 為蘋果公司在往來溝通中表達了希望獲得永久許可的意願, 並且雙方就轉讓價格進行了協 商,蘋果公司給出的報價是5萬美元,而徐華希望是蘋果報價的3~ 4倍。

由 於雙方之間的溝通已經長達1年之久,但遲遲未能達成許可合作,隨後,徐華正式將蘋果公司訴至法院。

挑戰巨頭:先禮後兵,還是先兵後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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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蘋果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7月23日,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理認 為,蘋果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 並作出了 「維持專利權有效 」的審查 決定書。

雖然徐華與蘋果公司的專利糾紛尚未正式了結,回顧雙方溝通的過程,作 為個體發明人,徐華與蘋果公司的專利許可談判,屬於典型的 「先禮後兵 」。

事實上,按照大陸《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 若發生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大陸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因此,專利權利人如果認 為他人未經許可實施了其專利,雙方固然可以進行溝通或協商,但是,溝通或協商 並非起訴的前置條件。
簡單說,類似徐華等發明人發現他人涉嫌專利侵權的,可以直接起訴,而非必要花費過多時間與類似蘋果公司巨頭進行溝通或協商。

這從徐華與蘋果公司長達一年多溝通無果的情况來看,實際上也是浪費了訴訟的時間。

當然,對 於徐華在正式起訴蘋果公司後,將其與蘋果公司溝通的往來郵件予以公開,這種行為是否合適,確實存在一定的爭議。

畢竟,雙方往來的郵件涉及專利許可談判的細節,作 為在案證據使用沒有問題,但是,在案件尚未有審理結果前,對具有一定私密性質的往來溝通記錄進行公開,是否涉嫌侵犯一方的合法權益, 確實進一步值得探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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