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期
201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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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蛻變為服務性:
中國大陸新版的外商投資法將取代外資三法
林士清/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中國市場經商環境對於法律權益的概念及保護仍然不一致,各種條條塊塊的行政體制對於個案的認事用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不過,外商投資法若順利於明年元旦實施,可以解決台商在大陸市場經營時面臨融資困難的困境,有助於台商打入中國市場的內需供應鏈。

中國大陸在今年三月中旬,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簡稱:外商投資法),該法將訂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外資圈認為此乃自2015年《外國投資法》草案發佈以來,中國外商投資監管歷史上最重要的一部立法,並能順利取代在中國大陸外資領域的「外資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外資三法向來被視為限制在對內外資企業的市場准入、設立程序、經營發展上採用不同標準和規範,成為被國際社會所詬病中國市場不夠平等開放的案例。平心而論,愈加的改革開放讓中國市場必須加強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對接,曾經為對外開放作出巨大貢獻的外資三法,或許已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需要。外商投資法與現行外資三法相比,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外資企業對中國大陸的審批制度的感受普遍惡劣,倘若取消審批制度,外資將和內資企業將享有共同待遇。

吸引外資的改革紅利

在全球範圍內外商直接投資流動金額(FDI)大幅縮減背景下,中國大陸的外商投資流量仍然能逆勢增長實屬不易。2017及2018年連續兩年位列全球外商直接投資流動金額流入量第二,佔全球總流量的十分之一。截至2018年底,中國大陸依據外資三法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接近百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兆美元,外商投資儼然已成為推動中國大陸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大陸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1349.7億美元,是1990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3.1倍,其實在美中貿易戰之前,美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市場投資金額為34.5億美元,同比增長了124.03%,過度投資中國市場變成美國政壇的一種政治壓力。

自1979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四十年的歷程來看,外商在中國市場的投資企業的經濟增加值,一直在中國大陸的GDP中占有不可忽視的比例,2018年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佔GDP比重為33.9%。其中規模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工業增加值達到7.04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8%,對GDP的貢獻為7.82%。以外資對中國大陸的服務業與製造業來說,外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第三產業投資金額與新設企業數量均呈現上升趨勢,其中服務業與高技術產業為外商投資重點行業,是扮演中國大陸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核心。此外,2018年外商於製造業投資規模較上年亦有明顯擴大,而服務業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5.37萬個,同比增加78.62%,實際使用投資金額為68.05億美元,佔比68.5%。

外資保有5年彈性調整期

依照原先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保有五年過渡期並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然而,新修法對於按照原外資三法所建立起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而言,因其組織形式主要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但由於在設立之初均按照外資特殊規定設立或簽訂相關合作合同、章程,其內部治理架構、股東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議事方式、表決機制,以及合作/合資、章程等在新法的實施後,均需要根據新的要求修訂。

深入地探究《外商投資法》,共分為6章: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確立了對外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模式,保障了外資在中國大陸進行平等競爭的權利,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在內的權益保護。事實上,《外商投資法》立法過程快速,相比《外國投資法》草案刪減了諸多條文,與此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體制亟待建立、修改和完善,在新法的落實和舊法的廢止銜接過程中,實務上恐怕會出現諸多問題。

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

實行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原則,最受到外資圈的矚目,意即除非負面清單另有規定,所有的外國投資者將與內資企業一樣受到平等待遇。事實上,中國大陸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可謂中國外資立法上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明示了國民待遇准則。同時進一步規定,中國大陸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監管原則下,在外資准入後的市場待遇,能否展現對內外資一致的立法,可參照法規相關指標如下:

  1. 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2. 第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以及平等適用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
  3.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4. 第三十條規定: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外商投資法》生效之後,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將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台商與外商投資的法律適用及融資問題

預料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後,仍有不少地方規定不明確,例如:因區域上的差異,對內外資的平等上需頒佈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和地方法規;仍然無法明確「禁止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的情形;對外商投資法中的雇傭管理須頒佈適當的法律適用指引;國家安全審查標準的相應條款仍讓外資深感不安;能否明確對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等。嚴格來說,中國大陸經商環境對於法律權益的概念及保護仍然不一致,各種條條塊塊的行政體制對於個案的認事用法依然人治,並非是一種明確的法律保障。不過,外商投資法若順利於明年元旦實施,可以解決台商和外商在大陸市場經營時面臨融資困難的困境,倘若能發行股票或債券,對於解決經營及融資問題有莫大助益。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林士清
現任: 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中國大陸研究學程
經歷: 台灣經濟研究院南臺灣專案辦公室/組長
台灣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一所/兼任助理研究員
行政院青輔會青年國是會議/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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