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期
2019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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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論文爭議多:作者被迫交出著作權還要支付版面費?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在大陸,論文類作品的著作權到底該如何確定?

這原本不應該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但是,由於各類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反而成為了備受爭議的話題。

圍繞論文類作品引發的著作權爭議很多,包括因「論文代寫」引發的著作權歸屬之爭,也包括因「論文發表」或「知識傳播」引發的著作權之爭,當然,有關抄襲或合理引用的邊界更是矛盾交織。

目前存在大量因學位論文版權問題而引起的侵權糾紛,充分反映了大陸當前碩博士學位論文授權的複雜情形。

例如,2007年王長樂等6名博士及2008年近千名碩博士,提告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糾紛案,或是2008年104名碩博士控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和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學位論文著作權糾紛案。[1]

而在電商平台淘寶網的《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範》中,也對平台內進行的各種交易行為進行約束,劃定各種不得交易或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範圍,禁止「代寫論文」等在內的其他規範也得到再次重申。

那麼,論文類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如何確定?大陸論文類作品的傳播規則或秩序又該如何維護?

論文分類:學術論文和畢業論文,屬性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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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論文分類來講,根據研究的領域或專業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式。而按照論文創作目的來講,則可以分為學術論文和畢業論文兩種。

其中,學術論文撰寫的目的旨在形成研究成果,並在特定研究領域內進行觀點交流和思想碰撞;而畢業論文則是特定主體,主要是在讀學生,按照學校要求,為完成學業或獲得畢業證書等,所完成的具有作業性質的作品創作。

當然,學術論文和畢業論文的差別,並不體現在論文質量高低,主要體現在作者創作目的方面。因此,很多時候,畢業論文與學術論文的界限並不清晰。

比如,很多非在讀學生的工作群體,除去研究之外,基於職稱申報等方面的需要,也需要完成一定數量的論文撰寫及發表。

而對於在讀學生而言,畢業論文只需要通過學校組織的口試即可,並無公開發表的要求。

在實務中,有人認為提交學位論文後可被公眾借閱使用就是公開發表,學位論文要成為發表作品必須是「公之於眾」。學生以評審、請求指教、指正為特定的目的將論文呈交給老師和同學,並在老師和同學這一狹小的範圍內傳播,達不到著作權規定發表的「公眾」要求。因此只有完成口試並提交給圖書館,不能說是作者行使了發表權。[2]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因此,作為主要以文字形式為載體的論文類文章,只要滿足具有獨創性的要求,其從法律屬性上來看,應該都屬於文字作品。

論文版權:職務與非職務作品的邊界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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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2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那麼,畢業論文或學術論文是否可以認定為職務作品呢?

以畢業論文為例,對學生來講,它是完成學業獲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如果論文不能通過學校組織的口試,那麼,學生就不能正常畢業,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等。

從某種程度來說,畢業論文相當於是學校給每個在校就讀學生安排的特定任務,也是學生在學校就讀期間必須完成的內容。

因此,如果將畢業論文視為學校安排給學生的「工作任務」的話,那麼,畢業論文類的作品,是可以認定為職務作品的。

而對於非畢業論文性質的其他論文類作品,是否認定為職務作品的關鍵在於:作品的形成是否系作者為了完成在特定組織或法人內應當履行的職責而產出的必然結果。

此外,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大陸各大專院校對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認為著作權歸屬於學生,有的認為著作權歸屬於學生和導師,有的認為著作權歸屬於學校,同時也有一部分學校未明確規定著作權的歸屬方,而是用「 本人」作為著作權使用授權方。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方的不明確[3],不但為學位論文開發服務和轉授權等合法利用埋下隱患,也無法保障學位論文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4]

論文發表:附件不合理義務的約定可能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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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職稱評定或畢業口試需要,包括在讀碩、博士以及從事科研的人員,都有論文公開發表的需要。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和彙編」以及許可使用或權利轉讓等內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集合。

其中,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而論文發表則是決定作品是否在特定刊物進行公開的行為。

由於期刊雜誌的數量有限,原本屬於作者的作品發表權,變成了期刊雜誌等刊物的選稿權,並因此催生了很多「不合理」現象,比如刊登論文不支付稿酬但收取「版面費」,或是刊登論文就必須同步轉讓著作權等等。

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大陸一些期刊雜誌收取「版面費」予以文章刊發的機制,與備受詬病的搜索領域推廣競價排名機制有相仿之處。

以中華醫學會主辦的包括《中華病理學雜誌》、《中華醫學雜誌》等在內的多種醫學期刊為例,根據此類期刊與文章作者簽署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誌論文報送介紹信及授權書》[5]約定,作者自願將其發表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誌中文章的著作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有權進行複製、發行、網絡出版及全世界的訊息傳播、許可大陸外文獻檢索系統和數據庫收錄並使用等方式使用,且作者承諾不再以任何方式允許第三方使用其文章。
簡單說,醫學論文作者如果要在前述醫學期刊內發表文章,通常會被要求簽署上述授權書,一併將著作權轉讓給了相應主體。

事實上,按照大陸《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類似以「授權書」名義作為論文發表、刊登附隨義務的約定或條款,明顯涉嫌構成「排除一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予判定為無效。

知識傳播:以霸王條款剝奪作者合法權利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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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醫學論文為例,醫生在完成相應論文並向中華醫學會主管刊物投稿並被採用後,完成論文的作者需要按照期刊雜誌的要求,填寫相應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誌論文報送介紹信及授權書》,方能最終實現文章的公開發表。

而「授權書」雖名為「介紹和授權」但實為著作權轉讓,其客觀上是導致作者喪失了對自己作品的控制權。

授權書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主要表現在:(1)涉嫌侵犯作者的彙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2)涉嫌侵犯作者的報酬權,一是期刊社使用作者作品不支付或少支付報酬構成侵權,二是因授予獨家代理權而獲得的報酬,作者有權獲得相應份額,而格式授權書並未給予作者權利;此外,轉授權獲得的報酬,也沒有作者的相應份額等都涉嫌侵犯作者的報酬權。[6]

尤其是在當前網路傳播或訊息分享的背景下,按照前述「授權書」約定,相當於作者不能對其作品再進行分享,而醫學論文作為知識成果,只有廣泛傳播,才能實現其應有的價值。
更有甚者,很多專業論文發表,作者不僅無法獲得稿酬回報,還需要向期刊雜誌支付「版面費」。

那麼,為什麼此類「授權書」明顯不合理、不公平,但為何並沒有作者主動站出來維權呢?
說到底,還是因為期刊雜誌的版面與論文成果之間明顯失衡,研究成果的價值小於版面的稀有性,讓作者的尊嚴被迫讓位於職稱評定等,而作者為了滿足特定工作要求,對於期刊雜誌附加的明顯不合理、不公平要求,也大多「敢怒不敢言」。

由此可見,期刊雜誌對論文發表附件諸多不合理的要求,不僅有礙於專業知識的傳播,也損害了作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大陸版權管理部門有必要針對期刊雜誌的作品發表要求,展開一輪執法或合規檢查工作,重點對設定不合理要求剝奪作者正當權利的做法,予以查處或引導糾正。同時, 學術論文版權保護的法制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版權歸屬的監管工作,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及時查處侵犯作者或出版者版權的違法行為,才能切實保障版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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