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期
2020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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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法35年第4次修正,4大要點值得關注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時隔十二年,大陸《專利法》(下同)迎來第四次修正。

2020年6月28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草案,也是《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以來的第四次修正。《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於2008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簡單說,距離上一次《專利法》修正,期間已有十二年時間。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的十二年間,不僅是大陸知識產權創新保護跨越發展的一個時期,同時,也是大陸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水平大幅提升的關鍵時期。2008年6月5日,大陸國務院發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標誌著大陸知識產權保護迎來全新的發展階段。

過去的十二年,一邊是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申請和授權數量井噴式成長,另一邊是知識產權司法判賠金額持續「水漲船高」。可以說,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應用在大陸從「小眾」走向「大眾」,從「冷門」變成「香餑餑」。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專利法》迎來它頒佈以來的第四次修正。

 那麼,大陸正在徵求公眾意見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有哪些亮點或要點值得關注?

要點一: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由於大陸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司法判賠力度不斷提升,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代表的知識產權訴訟也呈現大幅上升趨勢。

公開數據顯示,2019年,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等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81793件,審結475853件,比2018年分別上升44.16%和48.87%,而2018年比2017年分別上升41.19%和41.64%。

在這些大幅激增的知識產權案件中,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越來越被各方關注。

在專利訴訟中,越來越多的NPE機構(Non-Practicing Entity,即 「非專利實施實體」或「非生產專利實體」)進入大陸,成為專利訴訟的原告,比如,無線未來科技公司、3G專利許可股份有限公司等。

2016年11月,無線未來科技公司(Wireless Future Technologies Inc)將索尼移動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索尼移動賠償人民幣(下同)800萬元並停止銷售構成侵權的兩款Xperia Z5手機。

再比如,專利訴訟也成為一些廠商牽制或延緩競爭對手IPO(首次公開募股)的重要手段。

2018年5月10日,在小米籌劃香港IPO關鍵節點,酷派發佈公告稱,因涉嫌專利侵權,酷派起訴了小米。

類似的糾紛或遭遇,在科創板排隊上市企業中屢見不鮮。

事實上,不論是NPE機構發起的訴訟,還是相關企業「掐點」提起的糾紛,其行為有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存在濫用專利權的情形是值得探究的。

有鑑於此,大陸《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提出,「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簡單說,一旦此條款在最終通過的修正案中獲得保留,將意味著大陸建立起了禁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

這對於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規範專利權許可授權領域的市場秩序,促進專利許可授權模式良性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要點二:明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2015年,在CES展上豐田曾對外宣佈,其所擁有的5600多項燃料電池以及相關專利,都可以在免收授權費用下自由使用。

類似的松下也曾採取過相關策略。

在2015年的一次嵌入式LINUX會議上,松下表示,為推進物聯網行業發展,將開放自己約50件物聯網相關專利,內容涉及用於家庭監視系統的軟件和用於太陽能以及零售業的雲設備技術等。

事實上,為了發揮技術創新優勢,構築行業競爭壁壘,減少簡單重複投入,越來越多的廠商傾向實施「專利開放許可」,向行業或產業鏈相關方共享或開放許可其技術積累。

2018年,大陸智慧手機閃充技術的代表公司OPPO首次對手機行業開放其VOOC閃充技術專利。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OPPO已經累計面向數十家公司開放了其VOOC閃充技術專利。

這對於提升大陸智慧手機行業閃充技術能力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總體來看,越來越多的公司傾向於專利開放許可模式,但是,也必須看到,作為專利權人的相關廠商,還是希望投入大量精力去洽談相關合作。

對此,《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條提出,「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簡單說,一旦該規則被確立,對於類似華為、高通等專利積累比較多的中外知名技術廠商,既可以選擇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與潛在的合作對象進行自願協商達成許可,也可以通過「開放許可」的模式,申請通過專利行政部門面向潛在的不特定廠商實現許可合作。

要點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一直是近幾年備受關注的焦點。

其中,率先修訂的大陸《商標法》(下同)已經建立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機制。

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對於「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可以在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而在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對於「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懲罰性賠償幅度調整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而在著作權領域,2020年4月26日,提請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提出,對於「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而在專利領域,《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則提出對於「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總體來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已經成為知識產權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機制中的共識。

此外,針對假冒專利問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也提高了在行政執法環節懲罰性處罰上限。

現行《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處罰上限倍數和罰款上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這對於發揮專利行政執法優勢,遏制假冒專利行為意義重大。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八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點四:法定侵權賠償上限提高5倍

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為500萬元。而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已經從2001年的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提高至500萬元,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現行《專利法》最近一次修正是2008年,當時確立的專利侵權法定賠償上限為100萬元。

如今,在《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也同步提高到500萬元。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此外,針對備受關注的職務發明成果轉化和收益分享問題、外觀設計優先權制度、新藥品專利期補償制度以及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救濟方式等熱點專利問題,都予以了積極回應。

因此,預計伴隨《專利法》後續順利完成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施行,將進一步推動大陸知識產權強保護、嚴保護的新時代到來。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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