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期
2023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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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上路,
各平台進入「有章可循」全新時期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前後歷時一年多、全文共七章五十條、總字數約8337字」。

作為「小切口」、「小快靈」立法思想指導下的「代表作」——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已於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意味著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尤其是各主體、各平台及各環節的「群防群治」責任和義務,將迎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新時期。

緣何被稱為「小切口」、「小快靈」式立法?

談及電信網路詐騙,不少人可謂深受其害,大多數人對此感到深惡痛絕。

近年來,中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呈現多發態勢。中國司法大資料研究院發佈的司法大資料專題報告《涉資訊網路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顯示,2017年至2021年,中國各級法院一審審結網路詐騙類案件超過10萬件,總體呈上升趨勢,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詐騙犯罪的手法中,主要涉及貸款類、招聘類、冒充類、徵婚交友類、賭博類及網購類騙局排名靠前。

應該說,網路詐騙類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此類犯罪基數較大,給人無孔不入感覺,比如貸款、招聘、徵婚、網購等,恰是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領域或場景;其二則是相關部門通過專項行動治理打擊力度持續加碼的結果,查處、破獲及判決的案件呈現快速上升趨勢。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立法被提上日程。

之所以說《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是「小切口」式立法,是相對於類似《民法典》編撰等宏大或全面的特定立法而言,電信網路詐騙本質上是一種新形態的詐騙犯罪,而詐騙犯罪並不鮮見,《刑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涉及。

比如,2014年5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對包括網路詐騙在內的網路犯罪案件的範圍、管轄、初查、跨地域取證、電子資料的收集與審查及其他問題作了規定。

再比如,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資訊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2〕23號),對包括網路詐騙在內的資訊網路犯罪新特點、新趨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調整。

與過往已有立法相比,《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核心關鍵就是「反」,需要參與的主體並非只有執法辦案部門,也包括公眾及各類其他市場主體。它詳細列舉和細化了網路平台的責任和義務邊界,尤其是對涉詐異常帳號、行為的監測、識別及阻斷義務等。

之所以說《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是「小快靈」式立法,則更多是從條文篇幅、立法速度和預期效果等角度審視的。

《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全文共七章合計五十條,與很多法律相比,篇幅、切口都相對較「小」;而從立法速度來看,從草案擬定到正式審議通過,前後大概耗時一年時間左右,與不少法律相比,相對確實夠「快」;而就「靈」而言,《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抓住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核心特徵、關鍵環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相關主體或平台的責任,全方位從電信、金融及網路等三大環節入手「建章立制」,設定相應主體或平台的責任義務。

平台反電信網路詐騙的責任和義務邊界

與傳統詐騙相似的是,電信網路詐騙繞不開騙術、騙局及資金、財產的錯誤交付,但不同的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具有匿名性、遠端性、鏈條性、涉眾性等特點,因此,切斷犯罪行為實施鏈條或環節就是治理打擊此類犯罪的重要手段或方式。

《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從技術鏈、資金鏈及推廣鏈等多個電信網路犯罪實施不可缺少的鏈條入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等各類主體或平台設置相應的責任義務體系。

從共性責任或義務設定來看,主要涉及「實名核驗」、「安全管理」和「合理注意」等三方面。具體包括:

其一,明確各平台的實名核驗義務。目的是為了破解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匿名性」難題,涉及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等共計六個條款。包括電話、手機號、銀行帳戶及網路服務註冊等。

其中,網路服務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網路接入、網路位址轉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伺服器託管、空間租用、雲服務、內容分發、資訊、軟體發佈服務,或者提供即時通訊、網路交易、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發佈、廣告推廣服務。可以說,基本覆蓋幾乎所有網路服務場景或模式。

其次,明確各平台的安全管理義務。主要涉及對異常行為或帳號的識別、阻斷,目的是要求各平台、環節建立相應的技術甄別機制,及時預警識別發現疑似涉詐行為,並採取必要手段予以適當處置,涉及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條等十個條款。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依照《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對有關涉詐資訊、活動進行監測時,發現涉詐違法犯罪線索、風險資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涉詐風險類型、程度情況移送公安、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回饋機制,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移送單位。

其三,明確各平台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要是針對平台用戶從事涉詐支持、幫助活動,要求平台進行監測識別和處置。集中體現在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中,包括: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線路出租、功能變數名稱解析等網路資源服務;提供資訊發佈或者搜索、廣告推廣、引流推廣等網路推廣服務;提供應用程式、網站等網路技術、產品的製作、維護服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簡單說,各網路平台在提供上述服務過程中,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實施網路詐騙的行為,需要建立起相應的監測識別和處置機制。

平台反電信網路詐騙的挑戰與應對

總體而言,當前包括網購、即時通訊以及影片等在內的各類平台都已經初步建立了相應的反詐機制。

以抖音為例,作為影片平台,它們成立了抖音安全中心,開發風險識別和安全干預產品「抖音小安」,相關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9月,「抖音小安」主動提醒、干預共計1.43億人次,平均每天幫助60萬用戶抵禦詐騙風險。

快手的發佈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10月,快手通過反詐平台線上系統報送涉詐線索3.5萬餘條。

而騰訊安全則通過發佈反詐大腦方案,服務潛在受害人日均超過50萬人。

作為一部「小切口」的專門立法,《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著力加強預防性法律制度構建,加強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建設,加大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處罰,推動形成「全方位反詐、全行業阻詐、全社會防詐」的打防管控格局。但也必須看到,電信網路詐騙具有明顯的多元化特徵,預防和治理網路詐騙,網路平台無法獨善其身,單打獨鬥的局面往往只是把不法分子從一個平台趕向另一個平台。

以影片平台為例,不法分子可能會透過影片平台發佈類似涉詐招聘資訊,但是,涉及錢財交付等詐騙行為可能並不在影片平台進行,單靠影片平台自身建立相應的反詐機制遠遠不夠。還需要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單資訊共用及線索對接機制,才能確保不法分子一旦著手實施詐騙行為時可以被及時阻斷。

因此,建議多環節、多元化相關主體或平台要增強合作,通過構建各平台間責任協同,功能互通、資料共用等,實現聯合治理。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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