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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comm v. Broadcom就H.264标准相关专利之诉讼判决研究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邱英武
2007/09/30

一、前 言

Qualcomm v. Broadcom 双方间之专利纠纷,自 2005/5 月开始,当时 Broadcom 控告 Qualcomm 侵害其十项关于有线、无线通讯技术的专利权。同时, Broadcom 亦向美国 ITC 提出暗示 Qualcomm 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不公平进口行为,要求 ITC 调查 Qualcomm 的进口相关事宜。更于七月时, Broadcom 又对于 Qualcomm 提出个别的反托辣斯法审查。短时间之内, Qualcomm 也对 Broadcom 提出其侵犯 Qualcomm 七项专利权的诉讼。而后于同年十月, Qualcomm 向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诉讼,再度控告 Broadcom 公司侵犯两项与 H.264 影像压缩标准有关的专利权,其中一项是影像压缩技术,而另一项则是影像的编码以及译码。纵上所述,二家公司间之专利纠纷可说是多到不胜枚举。

文章綱要
一、前 言

二、本案诉讼

三、美国民事诉讼发现程序简介
四、专利政策 (Patent Policy)
五、本案诉讼对工业界的影响


二、本案诉讼


判决主旨:
而本文章所述之诉讼即为南加州地方法院于 2007/8/7 之判决( Civil No:05-CV-1958-B (BLM) ),判决主旨为:
1. Qualcomm 的两项专利以及这两项专利的所有衍生专利均因 Qualcomm 的不公平行为 (inequitable conduct) 而无法实施 (unenforceable) 。

2. 因为 Qualcomm 在审判中连续的欺骗行为, Qualcomm 应赔偿Broadcom 因此诉讼产生之合理律师费、诉讼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出差费以及相关支出费用。

判决主文简述如下:

1.
Qualcomm 在制定 H.264 标准时刻意隐瞒应揭露的相关专利信息。 Qualcomm 拥有 US 5452104 与 US 5576767 二项专利,这二项专利均适用于 H.264 影像编码格式标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清楚而无误的发现 (FIND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 Qualcomm 很早就已经参加 H.264 的标准制定过程;而且在加入制订 H.264 标准化规格团体 JVT ( Joint Video Team )时,即了解 JVT 的专利政策( Patent Policy )以及其身为会员的义务,就是参加制定标准的各个单位应该将适用于 H.264 规格的所有相关专利信息以及授权条件向协会公开,使协会的专家得以事先考虑是否同意把与专利相关的技术部分列入标准规格,或是应该要回避。法庭发现, Qualcomm 及其员工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有计划性的把已经申请专利的相关技术推荐成为标准规格,并且隐瞒相关专利的信息,使 Qualcomm 成为该标准不可或缺的专利权人 (an indispensable licensor) ,可以向任何实施该标准的相关产品主张专利权。
 
2.
Qualcomm 、它的员工、证人及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渎职行为 (misconduct) 。法庭发现, Qualcomm 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在发现程序、审判过程及判决后的程序, Qualcomm 的员工、外部证人以及庭审律师均一再的提出假证据与隐瞒事实,这些都是诉讼渎职行为。法庭因此判定 Qualcomm 因为这种行为而必需赔偿 Broadcom 于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诉讼费用。

三、美国民事诉讼发现程序简介

1.发现程序(discovery)简介
发现程序是诉讼中最漫长、最重要、也是最昂贵的程序。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由双方提交书面证据,使案情能够清晰为法庭最终审理做准备。发现程序所使用的揭露法律程序包括:提交文件请求( document request )、书面回答讯问( interrogatory ),请求承认( request for admission )以及讯问证人( deposition ),一般这四种程序会交错进行。双方的发现程序结束后,即进入双方聘用专家的发现程序,包括双方提交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以及对双方专家证人的讯问。此后,双方就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一般而言, 发现程序历时多年,双方必须相互提交成千上万页文件,就几个或几十个证人进行反复讯问。双方在此期间还会向法院提交若干发现动议( discovery motion ),要求法院干预对方的不合作行为。根据已有的证据,双方还会在发现程序后期提交若干提前判决动议( summary judgment motion ),就专利有效无效、产品侵权与否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违反发现揭露程序义务的后果
美国诉讼中的发现程序对于双方均课与应揭露相关文件的义务,违反此一义务者,在诉讼上将会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例如:如不经开庭审理,即可以对不服从法院发现揭露命令的当事人,驳回其诉讼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败诉;对不回答发现揭露过程中对方提出问题,即可认定对方提出的问题,已被证实?禁止对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禁止未经开示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四、专利政策 (Patent Policy)

国际上各种标准规格团体在制定工业标准时,均会在团体规章中设定一项条款,即专利政策( Patent Policy ),规范所有参与此团体之成员,必须将所相关之专利公开于团体会议中,供所有成员检验,并且同时告知愿意接受的授权条件。以本案为例, JVT 的专利政策是任何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必须要告知 JVT 所有与 JVT 正在草拟中的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此外,如果成员本身是专利权人,也应该要在告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时,填写自己是否愿意 (1) 发给一个无条件实施专利授权,或 (2) 发给一个不具歧视性且条件合理的使用授权,或 (3) 不愿意发给上述任何一种授权。如果选择愿意发给第二种授权,则授权条件会由所有持有专利的公司来共同制定。如果选择第三个选项,那么标准委员会的成员就会选择避开成员所持有的专利。

以工研院资通所推动的 MiCard 标准为例,这个标准已经 通过国际多媒体卡协会 (MultiMediaCard Association , MMCA) 投票通过。工研院资通所是从 2005 年起,与台湾多家记忆卡相关厂商研发记忆卡新规格,希望能够符合未来 4C 的需求,消弥现行各种记忆卡接口间的差异。工研院与华硕分别担任 MMCA 的董事,在推动这个标准时主持了多次的接口委员会 (Multiple Interface Subcommittee) 会议。两年来,与国内记忆卡厂商,进行近百次沟通及讨论会议,征询各方意见,使技术规格更为完备。最后经过 MMCA 协会的表决程序,在 2007 年终于成功的把 MiCard 纳入 MMCA 国际标准规格。

而依据 MMCA 的 Patent Policy ,任何公司欲将自己所申请或已领证的专利放入 MMCA 记忆卡标准规格时,需要对协会成员公开这些专利数据,并经所有会员审验。如果有成员反对列入规格时,应提出书面异议,最后才会送到技术委员会审验。通过后还需要送到会员大会中经过表决通过后,才能形成标准界面规格。会员在参与制定接口标准的过程中,只有诚实的依据协会的专利政策来公开自己的专利供所有会员公开讨论,才算是已经尽到了公开的义务。

五、本案诉讼对工业界的影响

1. 在制定工业标准时成员应尽忠实公开专利的义务
西方工业国家的大公司对于工业标准的制定非常在意,各种不同工业标准之间的战争简直就像是商场战争的缩影,各种合纵连横的活动持续不断。国际间各大公司利用专利来竞逐市场的一般竞争策略是,先联合几个国际大厂来把自己的专利以及自己最拿手的产品技术,利用标准委员会来制定成工业标准,然后再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来推动这些工业标准并且主导市场产品的走向。当这些工业标准及产品被市场接后以后,西方工业大厂就会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渐走向高价位的产品线,并且把低价位的产品交由成本较低的亚洲公司来代工。当产品市场逐渐成熟后,这些公司就会开始利用那些与标准有关的专利来向市场上后来的成员收取权利金,就像是收取市场税。 最近几年来台湾厂商参加国际工业标准制定的活动越来越多,在提出标准建议 (proposal) 的同时,各个厂商都会把自己所发展出来的技术推荐给标准委员会,并且用专利来保护自家技术。以本案为例,各家厂商在努力把自家的技术推展成为工业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各个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专利政策,并且应该要小心遵守这些专利揭露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Qualcomm 应该要遵守 JVT 的专利政策却未遵守,并且意图利用这种策略来获利,这种行为属于不公平的行为 (inequitable conduct) ,因此所有被这种行为污染 (tainted) 到的专利以及它们后续的延续专利都被判定为无法实施。

2. 搜集相关未尽公开义务的证据
和西方大厂相比较,台湾厂商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在近几年来虽然有后来居上的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在大部分的现行工业标准中,西方大厂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仍然占有绝大部分的优势,而且他们向亚洲公司收取专利权利金的动作,随着亚洲经济情势的好转,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以本案为例,台湾厂商在采取专利侵权对抗的时候,也可以去研究对方厂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是否也有类似于 Qaulcomm 的不公平行为,也就是没有向标准委员会诚实申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然后在标准制定后,向实施标准的后进厂商收取权利金或是实施专利权。

3. 在美国专利诉讼中要小心避免渎职 (misconduct) 的行为
由本案中可以了解,美国专利诉讼程序中的发现程序 (discovery) 允许双方在审判前互相收集对方公司内部的证据,并且对于双方课与诚实揭露的义务。 Broadcom 就是在审判程序中的最后几天发现对方证人泄漏出 Qualcomm 拥有应该揭露而未揭露的数据,进而在审判结束后继续要求对 Qualcomm 进行发现程序来找出 Qualcomm 在诉讼过程中所隐瞒的证据。虽然 Qualcomm 持续的拒绝或是阻碍 Broadcom 的这些要求,但是最后在 Braodcom 威胁要请法院来对 Qualcomm 进行干预后, Qualcomm 最后不得不把巨量的内部证据交出,从此之后兵败如山倒,不但输了诉讼,最后连自己的法务长都因此而辞职以示负责。而法院也在最后的判决中,依据 Qualcomm 最后所揭露的资料,洋洋洒洒的把 Qualcomm 从上到下在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制定标准程序中的欺骗行为公诸于世。这种欺骗行为被公开后,对于 Qualcomm 在道德形象上的公开打击以及对于后续官司的影响,可能都远胜于 Qualcomm 在本案官司中的金钱损失。

台湾公司准备要在美国进行专利诉讼的时候,可能必须要考虑到美国法院的这种运作模式,并且事先对于公司内部的作业模式做好准备工作,最好在平时就应该要找美国的法律专家来进行检讨并且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作业模式。否则在进行到发现程序后,才「发现」自己有那么多的作业瑕疵而可能输掉官司时,再亡羊补牢就太迟了。

此外在面对美国官司时,台湾厂商最好要能够和美国诉讼专家充分配合,并且不要心存侥幸或是闭门造车。以本案为例, Qualcomm 是美国上市公司,而且对美国诉讼经验丰富。但是当他们欺骗行为的把柄被对手抓到后,还是不得不立刻臣服并且充分配合交出所有内部数据以及向法官道歉,为的就是要避免后续更大的损失。以台湾厂商的诉讼能耐以及东西文化的差异,在美国诉讼中本来就容易处于不利的一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选择铤而走险,不充分的与美国诉讼律师配合去小心遵守美国法院的规范并争取美国法官的信任,那么在诉讼中打胜的机率可能会很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