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台灣新式樣專利的現況與未來變革

整理/北美智權報編輯 潘思穎

2010.12.08

本文內容整理自台灣智慧財產局、歐洲經貿辦事處與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舉辦的「2010年台歐盟新式樣專利研討會」之經濟部智慧局專利審查官葉哲維所主講的「台灣新式樣專利法制面的介紹」內容。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其規定會員國應對智慧財產權有基本的保護,包含專利、商標與著作權等,其中也包含工業設計保護,雖然TRIPS規定會員國要保護工業設計,但他並沒有規定用什麼形式保護,所以國際間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方式都不太相同,有些國家是透過專利法保護的,像是美國、中國,也有專為工業設計立法保護的,例如歐盟、英國、澳洲等。而台灣呢?台灣的工業保護主義是透過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的內容,主要包含: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其中新式樣專利即是保護工業設計。台灣新式樣設計有一項特色,就是必須經過實體審查,它的流程基本上是,當一個申請人提出一個新式樣專利的申請,案件會先經過程序審查,這是檢查申請的一些文件是否齊備,還有格式等,接下來再將申請案進行實體專利要件的審查,經過審查後,如果沒有任何不符合專利要件的情況下,申請人就可以領到一個專利證書,等於取得專利權,他就可以就該專利主張他的權利。

另外有一點要注意,不是每一個國家都像台灣,對工業設計的保護都需要使用實體審查的方式,相對於實體審查,有些國家是採取形式的審查,只要通過程序審查或形式審查,即可取得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只有在實施時,碰到專利權爭議,或有第三人提出要求希望對該新式樣(設計)專利進行實體審查的申請,才進行實體審查,這是和台灣比較不同的地方。

何謂新式樣?

據專利法的定義,新式樣就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這項定義裡有兩個重點:
(一)「對物品」,這意思是說,形狀、花紋、色彩這些設計必須實施在物品上面,這個定義在某些程度上區隔了新式樣與著作權的差別。

(二)新式樣式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新式樣是專為保護外觀設計,與發明、新型以技術為保護標的不同。

圖1  TW D132314,隨身碟

2009年台灣廠商獲得IF設計大獎的作品-章魚造型的USB儲存裝置,他也申請了新式樣專利,他所保護的內容是章魚造形應用在隨身碟產品的權利。

圖2  TW D101563,T恤杉

上圖是T恤的正反面,上面是踢足球的小兔子,前面提到新式樣是必須要應用在物品上,如果申請人只單單申請小兔子的圖,是不符合新式樣定義。

另外,在台灣的新式樣專利制度中,還有一項比較特別的制度-「聯合新式樣」。它指得是相同的申請人,可以就一個相同近似原來設計的物品,以聯合新式樣的方式提出申請,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保護同一個申請人或創作人可能會為同一件作品進行改良而產生出新的設計,因此針對此產生的一個制度。

圖3  TW D127085自行車用前燈
bicycle headlight
自行車用前燈聯合(一)
associated design(1)

這兩個圖是自行車用前燈,兩款產品的不同點僅是長寬比例而屬近似之新式樣,同一個申請人是先提出左邊款式的申請,之後或同時,申請人改良左邊的款式,才提出右圖的申請,是以聯合新式樣的方式提出申請。

不符合新式樣定義的設計 TOP

(一)不能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
基本上,新式樣是保護動產的設計,而非像建築物這類的不動產,但如果是建築物的一個部分或元件的話(如下圖),就可以獲得保護。

圖4  TW 361817,鋁擠型柱

(二)不能為粉狀物、粒狀物等集合體而無固定凝合之形狀
例如炒飯,即使上頭的擺盤設計再漂亮,可是如果撥一下,他的形狀就會散掉,不是一個可以凝合,可以固定的狀態,所以無法申請新式樣。而蛋糕呢?雖然用力搖晃,它也可能會糊掉,但它基本上還是一個可固定的形態,及可固定的造型,所以可以申請新式樣。

圖5  TW 343048,蛋糕Cake

(三)物品無法分割的部分
新式樣必需是應用在物品上,且它保護的必須是完整而可以交易的物品。下圖6帽子的上半部分屬物品無法分割部份,因此無法申請新式樣。

圖6  US D475178, Portion of a cap

Portion of a cap

 

(四)不具三度空間特定形態者
如氣體、液體、光、電、煙火、雷射動畫、電腦字型、電腦動畫等。

新式樣的申請與審查 TOP

申請新式樣專利的主要文件為圖說,他就像是申請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的文件,其中包含了以文字記載的部分,如物品名稱或創作特點。另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圖面部分,即是揭露申請人要主張的設計內容。

關於申請新式樣之圖說,於此講述兩個重點。第一,新式樣專利範圍,以圖面為主:因為一旦這個專利核准後,專利權範圍主要會以圖面所揭露的範圍為基準。第二,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所施予新式樣之物品,亦即是在物品名稱記載物品。舉例來說,某設計是施予在一個汽車上面,而如果這個設計是指定在玩具上面,就不屬於這個專利權的範圍。如果相同的申請人,希望該專利範圍也要涉及玩具造型的話,就必須再提出另一個專利申請。

之前提到,台灣的新式樣設計的重點之一,就是要經過實體審查。審查的要件包含:新式樣標的、一式樣一申請、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以及先申請原則。(關於實體審查細節,下期將會有專文報導)

新式樣設計經過審查後,獲得專利權後,它的專利權效益如何呢?專利法的規定如下: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

簡單的來說,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可以就他的設計,擁有排除他人仿冒的排他權,如果有人仿冒你的產品,你可以到法院控告他人侵害你的權利,主張他侵害你的權利,禁止他繼續實施,或主張損害賠償。就積極方面,你也可以把你的設計授權給他人合理的使用。

另外,新式樣權利範圍不單單只包含一模一樣的設計,近似的新式樣也包含在權利的範圍。而取得專利權也不等於永久擁有專利權,它是有期限的,台灣新式樣的專利權,是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此外,取得專利權後,也不表示該專利權是不可撼動的,如果有其他人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若審查發現該證據是合理的,那麼該專利權還是會被撤銷。

新式樣專利修法重點 TOP

以下介紹目前智慧財產局正積極進行新式樣專利修法的主要重點。新式樣專利將有不小的變動,首先,在專利名稱上便做了修正,過去稱為「新式樣專利」,修法後,將改稱「設計專利」。

除了名稱的變革之外,這次的修法會開放幾個新式樣的標的:

(一)開放「部分設計」之申請
現行的新式樣是必須以一個完整的物品來提出申請,主張權利權的時候是一個完整的產品來主張,但這很容易發生一個狀況就是,競爭業者抄襲你的主要特徵,而僅修改其他次要特徵,就可以輕易迴避掉你的新式樣保護。

舉例來說,如圖8的鞋子,假設已經開放部分設計,我們就可以利用部份設計主張鞋子側面的主要特徵,一旦競爭業者抄襲這部分,儘管其他部分再怎麼改變,那還是構成侵權。同樣的割草機器(圖9)主張的是操作介面部分,因此如果其他競爭業者只抄襲介面,就算其他部分改變,也會構成侵權。

圖8  US D559525, Upper portion of shoe

 

圖9  JP D1320538, 芝刈り機用車両

 

(二)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申請
之前曾經提到,不具實體型態的光電、電腦圖像是不符合新式樣的定義,但修法開放以後,就允許應用於電子產品的icon或GUI提出設計的申請。

圖10  US D415136, Icon for a computer screen

 

圖11  JPD1383214, 携帯情報端末 PDA device

 

(三)開放「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
在產業界的實務上,有些產品常是以一整組產品一起販賣或成套使用。為了這個目的,設計時會以整組物品的整體考量來設計,因此才會開放整組物品的設計,既然是以整組物品的考量來進行設計,那麼在主張他的權利,與在申請時,審查委員審查其專利要件時,都會看成一個整體來進行審查,而取得專利之後,也會以整體來實施。

圖12  US D602312, Flatware set

 

圖13  JP D1356648, 一組の屋外用いす及びテーブルセット Outdoor table set

(四)廢除「聯合新式樣」,改設「衍生設計」
前面我們提到聯合新式樣是保護同一個人以近似的設計提出申請,例如下圖的燈泡,最初有最左邊的燈泡設計(圖14),之後陸續產生如右邊的近似設計(圖15),修法後的衍生設計在基本的定義和原來差不多,但制度上有兩個比較大的變化:

圖14  JP D1357989,発光ダイオードランプ lamp

圖15  JP D1358582 JP D1358583 JP D1358584

1. 權力的範圍:
目前新式樣的專利範圍包含近似的範圍,假設有人的設計落入近似的範圍,都會構成侵權。或是在這個範圍內,提出新式樣申請也是不允許的。前面我們提到聯合新式樣是允許同一個人以近似的方式提出申請,但大家看下圖後可能會有點納悶,原新式樣的權利範圍已經完全涵蓋聯合新式樣了,那何必還要有聯合新式樣呢?沒錯,現行聯合新式樣的目的,即是為了確定原新式樣的範圍,它本身並沒有權利。

圖16 目前聯合新式樣專利保護範圍

修法之後,如果今天申請人以一個設計提出申請,相同的申請人再以近似的設計提出申請後,我們同樣會給予這個衍生設計一個近似的範圍,這是考量到既然是同樣的申請人、同樣的創作人,他提出申請,同樣都是他的創作,我們一樣給他相同的權利,也給他一個近似範圍權利的保護,只要提出申請,同樣都是他的創作,我們都會給他應有的權利保護。

圖17 修法後衍生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2. 申請的時點:
聯合新式樣是在界定原新式樣專利權的範圍,它是依附在原新式樣上面的,因此,它在原新式樣期滿或消滅之前,都可以提出申請,聽起很合理,但是在實務上會有些問題。

我們都知道,取得專利之後,該專利就會公告,公告後就會成為大家所習知技藝,如果申請人在公告之後才提出聯合新式樣申請,他可能是參酌了之後較新的技藝水平,才改良他的設計,這樣很可能會造成新式樣權利不當的擴大,也會造成市場的混亂,因此修法後,衍生設計就規定必須在取得專利公告前提出申請。

它的概念沿自於我們之前提到的,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一樣享有近似的範圍,既然如此,它一樣必須符合專利要件的審查,因此,它必須在原設計公告前申請,才不會喪失它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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