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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從業人員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讓專業內行的來說清楚、講明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08.26
作為一個專利代理人/專利工程師,要與客戶溝通,必須能聽得懂發明人的話及抓得到技術重點,因此「Patent thinking」很重要,基本上指的是logic thinking(邏輯思考)能力,而這正是國內智財教育最欠缺的。- 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

「台美兩國的法學教育,像處於兩個截然不同的時代與世界,一個追求法條和學說的背誦,另一個追求像律師一樣思考的邏輯論證能力。在教育目標與教育功能全然不同的情況下,台灣社會要想理解美國專利從業人員的培育現況,跳脫台灣教育培養出來的思維模式,可能是必須跨出的第一步」- 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田蒙潔

在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專訪周延鵬:錯誤的政策讓台灣智財發展空轉30年 未來該怎麼走? 》一文中,周延鵬曾經表示台灣智財發展上的最大敗筆就是「大量依賴學術界及法人研究機構,積非成是,將錯誤的觀念透過學校及法人單位,大量擴散出去」,因為學校老師及法人研究機構的研究員幾乎都是不具國際實作、實務及實戰經驗的人才,「這些沒有打過仗的人每天教你打仗,怎麼可能會贏?」。無獨有偶的,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田蒙潔及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也同樣認為,台灣的智財教育所培養出來的人才,與業界的實際需求有很大程度的落差。

為了縮小產學之間的落差,教育部特別委託雲科大「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主辦一系列的《智慧財產權技職教學實務研習》,除了北部及南部各有一場研討會之外,也計劃在年底舉辦產、官、學的座談會,而打頭陣的就是8月19日所舉辦的第一場北部場研討會。

這場研討會共有4個單元,講者分別由李傑清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所長)、劉國讚(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田蒙潔(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以及許鍾光(北美智權總經理)擔任。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助理研究員鄭金興在研討會一開始時便表示,因為在幾年前聽到業界的聲音,認為學校出來的人才業界都覺得不好用或是根本不能用,他認為這種情況必須改善,因此希望能藉一系列的研討會及座談會,與業界充份溝通,達到縮小產學落差的目標。


雲科大科法所副教授楊智傑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助理研究員鄭金興

台灣教育 vs. 美國教育
追求不容置疑的標準答案 vs.
追求凡事存疑之批判性思考的邏輯論證能力

研討會的安排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心:上半場是由北科大及台科大兩位教授分別介紹本身學校智財所跟專利所的定位、目標及課程安排;而在中場休息之後,則是由田蒙潔及許鍾光上場,田蒙潔是美國專利律師,而許鍾光則具備美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 形成了台灣及美國專利教育及人才養成的一大對比。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所長李傑清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劉國讚

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田蒙潔

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

有關台灣智財、專利教育及人才養成的部分,在本刊期另一篇文章《技職再造救不了學用落差台灣的智財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會中有詳細介紹,筆者在這一篇將重點分享美國專利從業人員考試制度、精神,及專利人才培養的中心思想。

北美智權報在過往的刊期有不少文章批評台灣不合理的專利師考試制度 (如專利師法考試真的有考用合一嗎?搶救專利師考試 要求考選部召開修改考試規則草案公聽會! ),但這些文章多從專利師考試課目及題目出發,殊不知專利師考試背後的精神更為更要。像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背後的精神,跟其所選出來的專利從業人員素質及美國專利的品質,是有關聯性的。

美國專利律師與美國專利代理人的資格考試是一樣的,都是「Patent Bar Examination」,不同的是如果考生本身有美國律師資格,考過了之後就是專利律師,如果本身沒有律師資格,那考過之後就是專利代理人。由於在報考的時候已經將資格限定在理工科系(如附表),因此考試完全沒有理工科目。

田蒙潔是在美國專利改革法AIA實行後去考Patent Bar的第一批考生,所以跟許鍾光20多年前考的時候規則有些不一樣。田蒙潔應考時之規則是考3小時分2個時段共100題選擇題;許鍾光說他20多年前考的時候不是選擇題,而是要用寫的申論題。兩者的共同點則是都是open book test,所以不是考背誦;而且題目都是很長的述說,因此閱讀理解能力很重要。以下是2個田律師提供的範例(已譯成中文),如果閱讀理解能力不好,可能連題目都看不懂,更遑論作答了。

美國Patent Bar Examination題目範例 — 2003年10月15日考試第2題

Source: 田蒙潔講義 

美國Patent Bar Examination題目範例2 — 美國Patent Bar Examination題目範例 — 2003年10月15日考題第23題

Source: 田蒙潔講義

田蒙潔指出,上述的題目是要測驗註冊申請人是否能夠找出審查員拒絕的理由,然後提出具說服力的「論證」(persuasive arguments)去克服審查委員的核駁,重點是測驗註冊申請人適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來作出判斷的邏輯論證能力。

田蒙潔非常強調「論證」,她認為不管是專利律師或是專利代理人,最主要的工作是「說服」 (persuade) 審查委員,要學會如何論證才能把專利拿到手,重點是論證要夠persuasive,而她在美國law school所受的訓練一直都是在培養「legal thinking」的邏輯思考能力。

田蒙潔指出,美國USPTO 的考試是直接測試註冊申請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專業能力。因為在 USPTO 的專利審查過程中,當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後,審查委員便會針對申請書中專利請求項(claim)加以准駁,並作成審查意見書(Office Action,OA)通知發明人。針對審查委員的意見書,專利從業人員必須從中找出審查委員准駁的議題、理由及使用的法律和證據,找出其中是否有邏輯謬誤或證據不
能支持結論的地方,或者依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修改請求項等,並且製作成申請人針對審查意見所作出的論證與評論書(Applicant Argument and Remarks Made in an Amendment ) ,以駁斥、克服審查意見書中拒絕准予專利的論點。

因此,USPTO考題中的「argument」,和專利從業人員提出之論證與評論書中的「argument」具有完全相同的意思,指的是批判性思考的邏輯論證,而這也是專利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能。

田蒙潔也介紹了美國的高中五段式論文寫作和大學論文寫作,來呈現美國教育是如何循序漸進的培養學生深入思辯與本於邏輯論證的寫作能力。她指出台灣高中寫作教學著重於抒情與記敘的能力,強調個人的體悟、經驗所得和情感的抒發;而美國高中寫作教學則重視論說的能力。

美國發展出「五段論說文」(The Five-Paragraph Essay)的寫作模式(註1),相當於小孩學騎腳踏車時的輔助輪。五段論說文是簡化版的學術論文寫作,兩者都以觀點與證據為核心。限制學生必須在五個段落內完成寫作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該項限制幫助學生專注於熟練基本論說的結構 。

田蒙潔認為,從美國高中的五段論說文和大學寫作,可以看出美國的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對於專利從業人員之培育的貢獻。美國專利律師的訓練,除了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外,更重要的是學士後的正式法學教育與訓練。美國的法學院號稱不教學生法律,而是訓練學生像律師一樣的思考,指的就是熟悉邏輯論證的藝術與技巧,最能夠反應在法律寫作上。因此,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課程,除了涵蓋理論性的核心課程,例如侵權法(Tort)、刑法 (Criminal Law)、憲法(Constitution)之外,每學期學生必須修習一門寫作課,目的是將所學的法律理論轉換成法律思考 (legal thinking ) 和寫作溝通的實務技巧。田蒙潔表示,專利審查的過程,可以說是一個透過書寫溝通和說服的過程,而且不止專利審查,任何法律領域的審查或審理,也都是溝通和說服的過程。

「台美兩國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追求的目標,用南轅北轍來形容應該並不為過:一個追求不容置疑的標準答案,另一個追求凡事存疑之批判性思考的邏輯論證能力。台美兩國的法學教育,更是像處於兩個截然不同的時代與世界,一個追求法條和學說的背誦,另一個追求像律師一樣思考的邏輯論證能力。在教育目標與教育功能全然不同的情況下,台灣社會要想理解美國專利從業人員的培育現況,跳脫台灣教育培養出來的思維模式,可能是必須跨出的第一步」,田蒙潔最後作出了以上的結論及建議。

美國專利從業人員重視邏輯思考 20年不變

田蒙潔是美國專利改革法AIA實行後去考Patent Bar的第一批考生,而許鍾光考美國專利代理人已是20多年前的事,然而,雖然物換星移,過了五分之一個世紀,但美國教育重視「邏輯思考能力」的精神卻是不變的。

前面田蒙潔提到「Legal thinking」的邏輯思考能力是美國專利從業人員一種重要的必備「技能」,而許鍾光則認為身為專利代理人/專利工程師,要與客戶溝通,必須能聽得懂發明人的話及抓得到技術重點,因此「Patent thinking」很重要。雖然名稱不一樣,但基本上所指的都是logic thinking(邏輯思考)能力,但這正是國內智財教育最欠缺的。

許鍾光在美國唸書及工作一段很長的時間,據他的觀察,唸美國大學對台灣留學生來講很簡單,但他們最怕的就是一門課「rhetoric」,也就是修辭學,一種教導學生如何用寫作或演說的方式去告知、說服與激勵特定群眾的技巧與能力。他說:「田律師提到的『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讓我聽了感觸很深:試問我們國內的專利教育有做到這一點嗎?其實專利界也有基礎的patent thinking,這是必須要在學校或是專利學習階段就應該要有的基本訓練。我覺得如果要做到這個,要注意3個學習重點:

第一點是專利制度的基本架構之一,就是專利法是一個保護「新而有用」的發明保護制度,專利界常講的專利三性就是用來判斷一個發明是否是「新技術」而且「有用」,通過這個檢驗標準的技術才能取得專利保護。所謂「有用」是指發明人一定要清楚的說明他的發明具有清楚的實際用途才能申請專利,如果發明人不瞭解新技術的實際功效,即使是已經發展出來的技術,例如像是新藥或新材料,那也是不能申請專利。什麼叫「新」?美國專利法中的 Novelty (新穎性) 與Obviousness(非顯而易見性)就是用來判斷一個發明技術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說的「新技術」的兩個判斷步驟。了解了這個「新而有用」的保護架構後,專利法的其他許多條文就很簡單了,多半是一些依據這個基本保護架構而發展出來的法律條文規範。因此學習專利法的人如果了解它的基本保護架構,就很容易了解整個專利保護制度,這樣就不用去背誦專利法條文。

專利制度的基本架構之二就是Enablement:可實施行性。可實施性代表專利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發明人用公開自己技術內容的方式來交換國家賦予的專利權保障,也就是說專利制度基本上就是一套交換制度。發明人如果想要取得專利權的壟斷性保護,就需要把自己的發明技術清楚的揭露出來,讓同樣技術領域的人能夠了解發明的內容,因而能夠依據發明的內容來「實施」,也就是能夠「製造和使用」發明人所揭露的技術。發明人將自己的獨門技術公開給同行知道,因此就能夠促使同行迅速的了解和學習一種具有實用性的新技術,這種技術的公開就促成了社會工藝的進步。為了鼓勵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公開來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就用專利法來賦予願意公開自己發明的人可以在市場上壟斷發明相關產品的權力,也就是專利權,讓發明人能夠獲得經濟上的好處。如果能清楚這個道理,在專利寫作時就能夠了解專利寫作的內容要寫些甚麼。專利寫作雖然有許多格式上的規範,但是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基於這種發明揭露的義務以及揭露的內容要可以符合可實施性的要求來訂定的。因此要學習專利寫作的要點,不是要背誦一大堆專利法的法條與各種格式規範,而是應該要了解整個專利寫作的基本責任與義務,就能夠提綱契領有效的學習。」

許鍾光表示,以上兩點都是專利法的精髓,如果把這兩點學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零零星星的規範而已。

「第三點學校要教的應該是專利保護原理。如果一個技術不成熟或是技術的變化太少,雖然能夠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可以申請到專利,但是對於想得取得專利保護的廠商來說,這種專利可以說是一點價值都沒有。要懂專利保護原理就要懂甚麼是設計多樣性。當你把技術發展出來,只要可以實際操作,能夠產生具體的效果,就有申請專利的資格。但有這樣的專利是否能夠確實的保護廠商所想要壟斷的市場?這是不可能的。如果發明人只是把自己所做出的設計提出來申請專利,但是卻沒有去研究其他廠商在實施這項技術時可以採取的其他種具有相類似功效的技術,這樣的專利效果就非常有限,只能夠保護自己的產品而已,並沒有辦法利用專利來封鎖市場。一個專利如果想要把產品市場封鎖住,發明人就不能只注意自己會做的那一兩種技術,還要去研究別家廠商可能會找到的各種實施方式,然後把所有的實施方式全部保護下來,這樣的專利才能夠封鎖市場,也才能夠為申請專利的廠商產生實用的保護價值,這就是專利保護原理。因此學習專利實務的理工科學生,如果只學會上述的專利保護架構與交換制度是不夠的。如果在工業界想要用專利的知識來保護廠商所創出的新技術,就要學習專利保護原理。知道這樣的原理後,才能夠有效的協助廠商把新創的技術轉換成有實戰價值的專利。」

許鍾光表示以上3點是專利教育很重要的原則,專利工程的科法教育應該要依據這樣的重點來訓練學生的理論與實務知識,但國內的智財所、專利所究竟在這些原則上有沒有很深的著墨?至於田律師所說的美國法學院的Argument方面的訓練,科法所可以在學生的大量技術閱讀與解析能力,以及辯證寫作能力的訓練上下功夫,這也應該是國內科法所應該著重的基礎訓練。

對國內智財教育的建議

在專利界打滾20 多年,許鍾光對於智財教育及人才培育有很深的體認,他發現如果國內的科法教育如果能夠對專利制度、政府或事務所的工作制度、以及智財權在社會的應用與管理等項目做成基礎教育,那對於學生未來在事業單位的發展會很有幫助;因為學生能對專利產業有比較全面性的了解名認知,而不是只侷限於很狹隘的局部工作面。至於專利工程或專利管理的實務工作能力的養成,則應該由事業單位自行負責。主要是由於學校缺乏實務工作環境,不容易有效培養學生的實務技能

針對國內的智財、專利、科法教育及人才養成,許鍾光提出了以下幾點具體的意見:

  1. 科法教育應該要分專利工程學程及專利管理學程,每一學程應設立學生背景的必要基本限制,不要照單全收;像專利工程學程,便應設定有理工背景的學生才能申請。
  2. 修讀完專利工程學程的畢業生,如果有興趣當專利律師或是智財法官,應該再去修讀法律研究所的課程。
  3. 請政府修法,讓專利師、專利律師及專利法官,都應該具備技術背景,不要再讓無技術背景的學生誤入歧途。因為在專利這一行,一天到晚都要在技術中打轉,如果本身沒有技術背景,不但在工作時非常痛苦,而且也無法勝任。
  4. 科法教育不需要定位為資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的進修學程,專利事務所或專利官方機構對於資深員工的教育訓練應該自行建立研發單位來負責,因為這與各個事業單位的事業競爭力有很大的關係,不需要也無法由大學科法教育代替。
  5. 研究所階段的科法教育定位應該是讓想要選擇專利工程師或是專利管理師職涯的大學畢業生可以學到基礎的相關知識,以建立未來發展的基礎。因此科法所應該要聘僱有實務經驗的專利工程師或專利管理師做講師,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引導學生入行。

 

附表:OED承認的A類技術科目

註1:五段論說文的結構包括第一段的前言,中間三段的主體,以及最後一段的結論,總和起來正好五段。在前言裡,作者提出整篇文章所要論述的論點聲明(thesis statement),包含作者的觀點與三個論據。主體部分是就三個論據提出事實、細節或實例等,目的是提供充證據與理由來支持前言的論點聲明。最後,作者以簡要重述前四段的論點作為文章的結尾。

 

延伸閱讀:台灣專利實務人才的培養與訓練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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