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2026/06/15發布新聞稿,指出該局局長未於本案行使裁量權否准IPR程序成案,並指定本決定作成案與否額外考慮因子Memo的參考意見
本案未否准成案,有以下原因:
- 平行地院訴訟程序的審理開始日已撤銷,且第三方程序請求人提交了相當廣泛的協商議定條件,讓AIA審理程序有機會用作平行訴訟程序的替代工具;
- 第三方程序請求人指出審查期間的官方錯誤(忽略已呈報文獻Joos);
- 第三方程序請求人很早就提出IPR(距標的專利授權公告日未滿兩年);且第三方程序請求人舉證所稱侵權產品係美國製造。
請參閱: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41c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