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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回應金融科技業者的殷殷期盼,金管會趕在農曆新年假期之前公布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草案。雖然只有短短26個條文,但台版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也從此有了雛型;只不過,台灣的金融科技業者會願意買帳嗎? 如果就立法的角度看,一味批評台灣的金融主管機關因循守舊,恐怕有失公允。2000年時,當時的財政部就通過了金融機構合併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讓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合作連橫有了法源依據,並引發後續一連串的金融業整併風潮──反而由經濟部主管、對所有企業適用的企業併購法,還得等到兩年後才完成立法。如今,在新政府大力鼓吹「亞洲矽谷」的產業創新政策時,第一個響應的還是金融業。  所謂的「監理沙盒」,指的是一個專為新服務而設的試驗場。就像是在海岸的沙灘上,任何人都能用沙子堆出各形各樣的雕塑,如果不滿意總是可以從頭來過;同理,新創公司在監理機關設定的沙盒當中,也可以盡量嘗試各種新點子,但與在沙灘上玩沙不同的是,倘若測試成功,監理法規就可以配合調整,而新創公司也更可以正式推出這項新服務。換句話說,監理沙盒如果運作得宜,監理機關與新創業者應該是可以互蒙其利的。  英國剛完成第一批監理沙盒試驗  其實不只台灣,監理沙盒在國際上也是很新的概念。以全球金融中心的倫敦為例,監理沙盒的適用對象可以包括金融業或非金融業者,只要通過約3個月的審查,獲得核准後就可以開始為期3至六個月的試驗期。根據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理署(FCA)統計,第一批提出監理沙盒申請的共有69家金融與非金融業者,最後通過審核並開始試驗的有24家業者,其中除了新創企業之外,更不乏匯豐銀行(HSBC)這種老牌的大銀行;而隨著第一批參與試驗的業者陸續從沙盒中畢業,FCA也已經開始招募第二批的受試者。  表1: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沙盒機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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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國  | 新加坡  | 澳洲  | 香港  |  
                | 主管機關  | 金融行為監理署(FCA)  | 金融管理局(MAS)  | 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  | 金融管理局(HKMA)  |  
                | 適用對象  | 金融業及非金融業者
 | 金融業及非金融業者
 | 僅限非金融業者  | 僅限於銀行  |  
                | 審查期間  | 審查:約3個月; 測試準備期:約10週
 | 初步書件審查21個工作日,合格者進入實質審查(期間未訂)  | 依特定業務項目在一定參與人數及金額上限條件下,採報備制,在送件後14天開始  | 未明訂  |  
                | 試驗期間  | 3至6個月  | 依個案  | 12個月以內  | 依個案  |  
                | 消費者保護  | 應充分揭露相關風險,並有適當之補償計畫  | 應確實評估可能風險,並有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措施  | 對於服務之人數上限、金額有明確規定,並要求有完整的補償保險規劃  | 及時和公平的賠償機制,以及讓客戶退出試行的安排  |  資料來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簡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01/12 因為已經有了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的實際經驗,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表示,台灣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有很多可以參考的對象。從條文內容來看,台灣版監理沙盒的開放對象未作限制,意即金融或非金融業者都能參加,但審查期是相對較長的60天,試驗期間也最多只有12個月,不如新加坡或香港一般,可以依照個案來決定。此外,台灣的條文還有一項「紅燈條款」:金管會倘若發覺試驗過程有重大不利市場、逾越試驗計劃或未遵守管理措施等情形時,可以隨時廢止該項試驗的核准。  圖1:Govcoin Limited是英國首批進入監理沙盒的新創企業之一
  資料來源:www.getgcs.com
 沒有人創業只為了「做實驗」!  在1月13日舉辦的公聽會上,雖然新創業者們大多肯定金管會的效率,但對於草案內容卻不甚滿意。首先,這項草案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代表可以對業者開綠燈的試驗範圍,也僅限於屬於金管會主管的法案或行政命令,但金融科技的經營範疇中,卻有許多不是金管會主管的業務,例如與外匯高度相關的跨境支付,就歸中央銀行管。因此,就算能獲准進入金管會的監理沙盒內,還是有可能被其他政府單位找麻煩,試驗的效果相當有限。  其次,業者真正想要的並不只是「沙盒」。公聽會現場就有業者質疑,如果金管會沒有大刀闊斧修法的決心,監理沙盒制度到頭來可能只是一場空。「如果試驗結束了,報告也交了,但該調整的法規還是動也不動,那我們做的事情還不一樣等於違法?」即使最後法案修正成功,可是在新法實施之後,第一個進入沙盒衝撞既有制度的業者又得與其他後進者一同競爭,完全討不到好處,參與的意願自然大為降低。  當然,金管會並不是經濟部,扶植產業發展既非唯一更不是最重要的政策目標,但既然有心要讓監理沙盒在台灣落實,加把勁讓這套制度更貼近業者需求,才能讓外界心服口服。  參考資料: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01/12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簡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01/12Regulatory  sandbox,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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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蔣士棋 |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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