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時常見的PTA影響因素以及近期判例介紹: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案
Johnny Chen/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曾經接觸過美國專利申請的朋友應該都曾經聽說過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此制度是為了補償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因為USPTO的不當延遲而短少之專利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申請人無需擔心此期限的規則與計算,因為USPTO會於專利核准時自動幫你計算好,但必須注意的是一些申請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所謂的「申請人延遲 (applicant delay)」,而導致扣除上述的專利實施期限調整。本文將重點介紹申請人的哪些行為可能會造成申請人延遲、並且重點介紹近期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一案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所給出的PTA認定結論。
The period of adjustment of the term of a patent under paragraph (1) shall be reduced by a period equal to the period of time during which the applicant failed to engage in reasonable efforts to conclude prosecution of the application
其中,USPTO根據Gilead Sciences, Inc. v. Lee (Fed. Cir. 2015) 一案的結論, 以及 37 C.F.R. § 1.704(c)(8)的條文,認定於RCE之後才提出的IDS將會干擾 (interferes) USPTO的審查工作, 導致審查官必須重新審視此申請案,因此必須自PTA中扣除「從提出RCE申請至提出IDS」的期間。專利權人不服,上訴至美國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然而法院仍維持USPTO的決定,接著專利權人上訴至CAFC,最終CAFC撤銷了USPTO和地方法院對於申請人延遲的認定,認同專利權人的主張「於尚未收到歐盟異議申請的期間內、申請人無法對提出IDS做出任何努力」,因此不應該把此期間歸咎於「申請人延遲」,故不該自PTA中扣除。CAFC於判決中還進一步解釋: 本案與Gilead一案不同的是,本案的申請人於收到歐盟異議申請通知之前,無法做出任何努力、情況不同故不該引用該案的結論於本案。
經過本案後,相信未來對於RCE期間內提出IDS的PTA時間計算,USPTO都會以此標準進行認定,故對於申請人來說是個好消息。而透過本案也可知悉, PTA計算中「申請人延遲」的認定、最主要原則就是「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因此日後美國專利申請人看到USPTO計算PTA中的「申請人延遲」、若認為自己已經做出合理努力、或是於該期間內無法做出任何努力的狀況下,可以嘗試對USPTO提出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要求重新認定PTA期間,或是提出上訴,仍有機會爭取更合理的專利存續期間。
參考資料: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Decision by Fed. Cir. Jan. 23)
Calculating Patent Term Adjustment: Part 1 & Part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