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您好!纏訟多年的KSR v Teleflex專利訴訟案,在美國最高法院於今年4月30日做出最終判決後,引發了專利界對於專利是否具非顯而易見性(no-obvious)之廣泛討論,美國專利局(USPTO)甚至為此於7月21日在其網站上發佈新聞提出「Draft KSR Training Guidelines」,並表示待美國政府單位OMB(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審核通過後,會針對此案對該局之審查委員進行必要之指導訓練,可見本案對專利界之影響性。因此,本期電子報特別針對此案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讓讀者能更清楚明白此一過程,藉此能對自身的專利權益有進一步的了解。

此外,許多國家為了獎勵創新之研發,對於經濟狀況屬於較為弱勢的專利權人,訂定規費減免辦法,因此本刊特別收集全球主要國家對於小實體之定義,供您做為專利申請之參考。再者,上海市今年3月修訂實施了專利資助辦法後,對於在上海有設廠或有分公司的台商也可享有優惠,是您不可錯過的參考資料。

特別企劃
KSR案例之判決對未來專利界之可能影響
  -KSR案件的影響力
-對業界之可能影響
法規透析
•各國專利法規小實體定義與規費減免之規定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 台商亦享有資助權利
北美服務
  •USPTO & EPO 電子權證交換

2003 年 12 月 12 日密西根聯邦東區地方法院對於 Teleflex Incorporated and Technology Holding Company (Teleflex) 控告 KSR International Co. (KSR) 侵害其美國專利第 6,237,565 號作出判決,認定該專利範圍的第四項就已知的先前技術而言是「顯而易見」,故為無效。

Teleflex 不服並提出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CAFC 則反轉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地方法院採用不完整的 TSM 驗證原則 (incomplete 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 test) 作為判決基礎。KSR 不服 CAFC 判決,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1. 某 A 公司申請了美國專利,近日欲從大實體變更為小實體,但 A 公司股東結構被其他大型公司持股超過 50% ,那麼 A 公司是否仍可以改以小實體來繳交專利規費呢?
2. 某 B 公司的員工總人數屬於小實體之規定,但 B 公司的某項專利權近日轉讓給了不具小實體身份的大公司,那麼該項專利應該以小實體規費,還是大實體規費來繳交呢?
3. 某 C 公司併購了一家小公司,後者有一專利是以小實體來申請並繳交規費, C 公司接收後,規費到底是多少呢?
上述幾個案例可是在業界實際發生過的事情喔!而您都清楚知道,答案是什麼嗎?請千萬不要輕忽此一問題,表面上看來只是費用少繳或多付的問題,一旦日後若有訴訟事件發生時,對方可能會以此做為攻擊您的專利之有效性,或主張您的專利「不可行使」,讓您蒙受更大的損失。
有鑑於此,北美收集了美國、中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八個國家對小實體之定義及其規費減免之規則,以供專利申請人之參考。
面對全球的專利競賽,相信每一企業都相當重視專利成本節約問題。 上海市今年 3月 修訂 實施專利資助辦法後,為專利申請人提供更大的利益,但您不可不知,此項優惠措施,亦造福於上海設廠及公司的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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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NAIP)為了服務廣大客戶,即日起提供USPTO & EPO電子權證交換服務。
本服務內容為:申請授權USPTO提供EPO取用(access)優先權電子權證,取代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或申請調取EP案件裡所存在的電子權證提供USPTO。

適用優點:
1.節省紙本優先權證申請規費。
2.省去參加局(Particip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s)紙本優先權證行政作業流程,縮短申請優先權証的處理時間。
3.可交換的優先權證電子檔案不限定於參加局所核發。參加局個案案件歷史資料所存非參加局核發的優先權證電子檔案,亦可成為權證交換客體。

 
紙本權證
電子權證
官方規費
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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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處理時間
2-3 weeks
2 w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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