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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同一设计概念的设计保护(下)──中国、台湾地区及美、日、欧盟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比较
作者/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叶雪美
2009/10/05

设计专利是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创作提供保护,为了配合国内产业界及设计界之需求,又要与国际间的工业设计保护制度接轨,因此,许多国家对于创作人基于同一设计概念所创作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供相关的制度都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藉以确保创作人所为之设计创作能获得合理之保护。

有些国家要求同一设计、创作概念下之多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必须同日提出专利申请,例如:中国的关联设计制度、欧盟的一案多设计制度;有些国家对于同一设计概念下发展出来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同日提出申请、或是在原设计未获准公告前提出申请,另外在产品开模量产商品化时,因实际生产、制造因素之必要而须作细部或些微之变更,也允许创作人将该等变更修饰之外观设计,在原设计未获准公告前,提出相似外观设计之申请,例如:美国的多实施例倂案申请制度与部分连续申请制度、日本的关联意匠制度、台湾将修正的衍生设计制度;有些国家则未严格限定相似外观设计之申请日期,只要在外观设计权利届满之前都可以提出相似外观设计之申请,例如:台湾的联合新式样制度。以下将简单介绍前述几个关于相似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日本的关联意匠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意匠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对于与主外观设计相似之外观设计,从主外观设计(若同时申请数个相似之外观设计,必需选择一个设计做为主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之后到核准公报发行的前一日提出注册申请者,不受第9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可取得关联外观设计专利。

2.申请人之限制
关联外观设计之申请人必须与主外观设计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应可透过让与变更的方式成为同一人。

3.申请期间
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同时,或是主外观设计申请之后至核准公报发行的前一日。

4.关联意匠之数量
关联外观设计的数量没有限制。


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职: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
˙2006年6月公厅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学历: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 台湾地区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 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
- 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设计创意的多重保护架构-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卓越计划》, 2009(印制中)。

5.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20年,关联外观设计专权的护期限自主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20年。

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虽有重迭,却可单独各自主张权利,关联外观设计的权利亦可及于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过,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必须同时转让。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程序必须就每一个外观设计单独请求,以及单独宣告无效,亦即主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时,关联外观设计可单独存续。


美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不过,在MPEP中规定,属于同一设计概念的多个实施例或是相似外观设计,可倂在一个设计专利申请案中提出。另外,在申请日之后,对于与部分变更或修饰且与原外观设计相似之外观设计,可用部分连续申请(Continuation in Part, C-I-P)的方式提出申请,与原外观设计相同的部分可主张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利益。

2.申请人之限制
部分连续申请案之申请人必须与原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人。

3.申请期间
多实施例的申请案必出同时提出;部分连续申请案则是在原外观设计申请之后至核准公报发行的前一日。

实施例与连续申请案之数量
一个设计专利申请案中的实施例的数量没有限制,部分连续申请案的数量也没有限制。

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4年,部分连续申请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是自原设计公告之日起14年,而后申请所延长之保护期间必须提出期末抛弃(terminal disclaimer)之声明。

多实施例的外观设计专利,实施例之间的保护范围虽有重迭,却可单独各自主张权利,且每一个实施例的权利都可及于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过,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只有一个保护范围,多个实施例必须一起转让。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程序中,只要其中一个外观设计无效就全部无效,亦即所有的实施例必须一起存续或一起消灭。

欧盟的多设计倂案申请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欧盟设计法第37条规定,多个外观设计可以倂案提出申请,但是这些装饰性设计所应用或实施的产品,在工业设计得国际类中是属于同一类别,不得跨越类别。提出多设计并案的申请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2.申请期间
多设计倂案的申请必出同时提出。

3.设计之数量
一个设计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数量是没有限制的。

4.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多个设计并案申请的每一个设计,可以单独适用法律。换言之,每一个设计可单独授权、强制执行、单独主张权利、执行扣押或破产程序、或是放弃、延展、让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必要时多个设计申请案也可以分割成若干个单独的申请案。

5.其它
除了第36条第4款的所规定的费用外,多设计并案申请还要缴纳额外的注册费及公告费用,附加费用将视设计的数目而递增。

台湾地区的联合新式样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联合新式样,指同一人因袭其原新式样之创作且构成近似者。第110条第5款规定,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样申请专利时,应申请为联合新式样专利,不受第一项及前项规定之限制。但于原新式样申请前有与联合新式样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样已见于刊物、已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请取得联合新式样专利。第6款规定,同一人不得就与联合新式样近似之新式样申请为联合新式样专利。

2.申请人之限制
联合新式样之申请人必须与原新式样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可透过让与变更的方式成为同一人。

3.申请期间
在原新式样专利权利存续期间都可以提出申请。

4.联合新式样之数量
联合新式样的数量没有限制。

5.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12年届满;联合新式样专利权期限与原专利权期限同时届满。

联合新式样是注记于原新式样专利证书之中,没有单独之专利证书不可单独主张权利,权利范围并不及于相似的外观设计。且联合新式样与原新式样必须同时转让。

原新式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联合新式样一倂消灭。

中国的关联设计制度

1.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9条第3款规定,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申请期间
同日提出一件申请案(合案申请)。

3.关联设计之数量
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6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它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4.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10年届满。由于关联设计制度是以合案申请的方式解决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问题,原则上,基本设计与关联设计的专利权应该是各自独立,可各自主张权利。

在修订后的专利法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都未见有关联设计权利效力的相关规定,还有基本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是否及于关联设计?基本设计与关联设计专利权是否必须同时让与获授权?不过,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对于关联申请制度部分修改建议中,提及(1)希望在实施细则中明订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相同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明确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2)在申请案中,选择一个基本设计,其它作为关联设计,关联设计应与基本设计相近似,关联设计之间不要求近似(3)关联设计之间的权利各自独立,但是应同时转让或授权。

表一 相似外观设计制度对照表
 
日本
美国
欧盟
台湾
中国
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关联意匠 1.多实施例
2.部分连续申请
1.多设计倂案申请 1.联合新式样 1.关联设计
申请期间 主意匠申请之日至核准公告前一日 1.同日申请
2.原设计申请之日至核准公告前一日
同日倂案申请 原新式样权利存续期间 同日申请
倂案申请
否
可
可
否
可
后案申请
可
可
否
可
否
相似外观设计数量限制
无
无
无
无
10项
申请之客体 与主意匠相似外观设计 1.相似外观设计或可专利性无法区分的设计
2.部分变更或修饰之设计
物品分类同一大分类,包含相似与不相似之外观设计 与原新式样相似外观设计 与基本设计相似外观设计
权利效力 自主意匠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 1.原设计核准公告起14年届满;
2.部分连续申请案之延长部分必须提出期末抛弃声明
自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可达25年 自原新式样申请之日起12 年届满 自申请之日起10年届满
权利范围 相同与相似的设计 相同与实质相同的设计 相同与实质相同的设计 相同的设计 相同与实质相同的设计
单独主张权利
可
可
可
否
可
无效宣告 主意匠被宣告无效,关联意匠可单独存活 多实施例申请案,其中一实施例无效,其余实施例一起消灭 必须对每一设计单独主张无效宣告 原新式样宣告无效,联合新式样一并消灭 尚未规定

结论

工业设计是产品商品化(commercialization)的经济活动,智慧财产权法中的工业设计制度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创作提供保护,为了达到推广与保护工业设计之目的,也为了确保创作人之设计创作能获得合理之保护。许多国家对于在同一设计概念所创作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或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后所做的部分变更或些微修饰的相似外观设计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由2005年的163,371件,2006年的201,322件,以惊人的速度成长到2007年的267,668件与2008年的312,904件,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内产业的需求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外观设计申请人的正当利益,避免同一创作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为「重复授权」的理由而被宣告无效,在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之中,中国引进关联设计制度后,相似外观设计可采用合案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确保同一设计概念下所发展的类似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台湾地区专利法修法中新式样的部分也做大幅度的变动,为了确保创作人所为之设计创作能获得合理之保护,扩大近似设计之保护范围,将废止联合新式样专利制度,引进衍生设计专利制度。换言之,在衍生设计制度下,创作人在同一设计概念下所发展出来之变化设计,都具有与原设计同等的保护效果,原设计与衍生设计的专利权都及于相同及实质相同之范围,不过,同时也合理的限缩了衍生设计的申请期限。

由于各个国家所提供的保护制度不同,权利效力及保护范围也有所差异,为了要因应不同的保护制度,创作人在同一设计概念下所为外观设计创作的多个变化设计,在不同的国家应要有不同的申请策略,才能取得最有利、最适当的保护范围。例如:在美国,应以多实施例倂案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一方面可节省专利申请及领证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定及扩大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对于在申请之后改良的外观设计,则应以部分连续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原设计已揭露的部分可享有该设计的申请日利益(该部分的新颖性审查以原设计的申请日为基准日),以避免丧失新颖性。

然而,在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需选择一个设计为主设计,其它设计作为关联设计分案提出申请,主设计与关连设计可同日提出申请,或是在主设计核准公告的前一日提出关联设计的申请,如此,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在欧盟,可以多设计倂案的方式提出申请,可节省专利申请及领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