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期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北美智权官网 智权报文章分类/搜寻   历期智权报   订阅北美智权报  
 
英国脱欧与知识产权耗尽原则的演进及反思
王思原/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权利耗尽」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大议题。过去,英国作为欧盟(EU)成员国之一,必须遵从EU的规定,没有自主权限。如愿脱离EU之后,英国如何擘画后EU时代的知识产权耗尽制度?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耗尽的原则开始介绍,并描写英国脱欧后「耗尽政策」的演变,并于最后给予可以供台湾地區参考的简要分析。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知识产权耗尽原则

知识产权耗尽原则(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下称耗尽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 doctrine),意指当知识产权人一旦将其受保护的商品投入流通渠道(不论由其直接销售或经其同意销售),即丧失控制该商品后续转售、流通在市场上的权利;亦即,该商品上的知识产权已经「耗尽」[1]。耗尽原则发展于19世纪,旨在制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防止其利用知识产权来对抗零售商、二手经销商和消费者在市场上合法展示、宣传及转售其合法购买产品的正当权利。一般而言,就质量未经改变且在国内转售的商品而言,该原则在国内市场的适用并无重大争议。相较之下,在国际贸易环境下如何适用耗尽原则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口商在知识产权人于国外首次授权销售后,将该商品进口到某个国家的法律处理(即真品平行输入现象),是少数几个从未在国际上达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议题之一[2]。WTO《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6条即明文将会员国有关知识产权耗尽引起之争端排除于其管辖范围之外[3]

耗尽原则大致可分三种。各国采用的原则不尽相同,且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可能适用不同的耗尽原则,尝试分述如下。

(1)国内耗尽原则:知识产权仅在「首次销售」发生的国家内耗尽。这意味着权利人仍可控制在国外合法销售商品的进口。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即采此原则,禁止真品平行输入,真正目的在赋予著作权人市场区隔之权利,使得在他国之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在外国制造之著作权商品,无论在国内有无代理商,任何人欲大量输入至国内,均应经过本国之著作财产权人同意[4]

(2)区域耗尽原则:知识产权在特定区域(如EU)内的首次销售后,在该区域内耗尽。这允许商品在区域内自由流通,但可以控制来自区域外的进口。简而言之,耗尽原则禁止知识产权人利用其权利来控制在EU境内经由其同意或由其投放市场的商品之转售、进口或出口。以EU为例,若A在法国和德国取得某机器的专利权,并在法国出售该机器,则不得援引其德国专利权以阻止该机器进口至德国。这是基于「首次销售」已使知识产权人获得构成该权利「特定目标」报酬之观念。专利权人明确禁止购买者转售或出口该机器并不相关,因为重要的是对首次销售的同意。由于耗尽原则有助于EU内商品的「平行输入」,其作用在于最小化EU国家间相同商品的价格差异[5]

(3)国际耗尽原则:在全球任何地方首次授权销售后,知识产权即在全球范围内耗尽。根据这一原则,平行输入通常是允许的,因为权利人在首次销售后就无法控制产品的后续流通。例如,我国采「商标权」国际耗尽原则,即商标权人对于经其同意而流通于市场之商品,不问第一次投入市场在国内或国外,均不得再主张其权利,明文承认真品平行输入之正当性[6]

英国脱欧:单方加入欧盟区域耗尽

2016年6月23日,英国通过脱欧公投,并于来年(2017)3月29日启动脱欧程序。2020年12月31日23点整,脱欧「执行完成日」(IP Completion Day)届至,英国和EU正式分离[7]。英国与EU在脱欧谈判中未就耗尽达成任何互惠安排,为避免脱欧初期出现法制架构缺口,英国政府的作法是维持现状,将既有的耗尽制度列为「被保留的欧盟法」(Retained EU law),继续执行[8],亦即英国单方面参与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的「区域性」权利耗尽制度。这意味着首次在EEA上市商品的知识产权在英国被视为已耗尽。因此,这些商品可以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平行进口至英国。首次在英国上市的商品知识产权在EEA并不被视为已耗尽。因此,权利人可以阻止这些商品平行出口至EEA。任何希望向EEA平行出口商品的人士,在出口商品前应获得权利人的许可[9]。因此,专利发明权利人在法国的销售行为将使其在英国的知识产权耗尽,但若销售行为是反向发生,则不会产生此效果[10]

英国政府就耗尽政策走向进行公众咨询

英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对耗尽制度作通盘检讨,遂于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31日间进行公众咨询[11]。英国政府于咨询中提出四个政策选项:(1)维持英国单方面适用EEA耗尽制度的现状,也称为「UK+」;(2)改采国内耗尽制度;(3)改采国际耗尽制度;(4)改采混合耗尽制度。

征询结果显示,多数意见支持目前的英国单方面适用EEA耗尽制度;另外,超过三分之一意见支持采取国内耗尽制度;国际耗尽制度只获得少数支持,支持混合耗尽制度的更是少之又少。支持维持现状的理由颇耐人寻味。一些受访者在表达其对「UK+」的偏好时解释道:「这是由于咨询文件表示政府认为国内耗尽制度与《北爱尔兰协议》(Northern Ireland Protocol)不太兼容,因此他们支持『UK+』作为次佳选择」。同时,一些支持未来采用国内耗尽制度的受访者也认同,「UK+」是在短期和中期内为企业提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最佳选择;此次公众咨询意见整理如下。

由上述说明可见「国内耗尽」才是最被受访者青睐的制度,支持的理由包括:

(1)为权利人提供更大控制权。

(2)鼓励投资和创新。

(3)其他优势:允许英国制定自己的产品合规标准、减少侵权商品进入英国市场、改善药品供应预测和安全性。

但也有一些受访者表达了对国内耗尽制度的疑虑:(1)可能孤立英国市场并推高价格;(2)影响某些仰赖平行进口企业的盈利或迫使迁出英国;(3)危急或罕见疾病患者仅能透过平行进口获得特殊药品。

少数支持国际耗尽制度受访者的理由包括:(1)可以透过增加商品选择、供应可用性和促进竞争来增强平行进口对英国市场的积极影响,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宜的价格;(2)为某些企业带来成长机会,他们可以利用现有的供应链和分销网络将大量廉价商品运入英国,例如超市等大型零售商;(3)透过能够从世界各地进行平行进口,使企业相对于EEA的竞争对手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反对国际耗尽的受访者则提供6大理由:

(1)可能导致国内和出口收入损失并削弱某些分销限制的价值(特别影响出版业等净出口商)。

(2)抑制投资和新产品的研发或创新和不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出口。

(3)平行进口商品质量的良莠不齐可能损害品牌认知度和声誉,削弱消费者保护。

(4)造成扭曲零售竞争。

(5)更长的供应链导致负面环境影响并引发可能从较不发达国家转移供货商品的伦理担忧。

(6)削弱英国创意产业等净出口行业等软实力在海外销售的收入。

只有极少受访者选择混合制度作为首选,对于此制度的疑虑包括:(1)不同配置可能造成混淆;(2)管理复杂且可能增加企业成本;(3)对于销售受多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治理上过于复杂;(4)可能导致争议和执法问题。

2023年11月,依据上述公众意见,英国政府重申将维持现状,继续单方面参与EEA区域性权利耗尽制度[12]

结论

耗尽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意指当知识产权人一旦将其受保护的商品投入流通渠道,即丧失控制该商品后续转售流通的权利。耗尽原则在国际贸易环境下如何适用,一直是知识产权法上的重大争议。即使是WTO也只能将会员国有关知识产权耗尽引起之争端排除于其管辖范围之外。

耗尽原则大致可分国内耗尽、区域耗尽及国际耗尽三种。各国采用的原则不尽相同,且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可能适用不同的耗尽原则。英国脱欧后,由于未与EU在就耗尽原则上达成互惠安排,为了避免出现法制架构缺口,因此采取单方面参与EEA区域性权利耗尽制度的作法。英国政府就耗尽政策进行公众咨询结果显示,「国内耗尽」是最受青睐的制度。反之,混合制度只受极少受访者肯定,这对于实行混合耗尽制度的台湾地区而言,应可提供若干政策上的反思。

 

备注:

 

责任编辑:卢颀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感谢您阅读「北美智权报」,欢迎分享智权报连结。如果您对北美智权电子报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欲获得授权,请洽:Editorial@naipo.com
本电子报所登载之文章皆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本公司授权, 请勿转载!
©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联合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34 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福和路389号五楼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