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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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案承包商专利侵权责任谁扛?美国2023年Ariton v. AeroVironment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在美国,厂商承包政府标案帮助政府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当发生专利或著作权侵权争议时,联邦法律赋予厂商豁免权。权利人只能控告政府,且只能请求金钱赔偿,以避免政府施政受挫,也避免厂商不敢接政府标案。美国加州地区法院2023年的Ariton v. AeroVironment案,即涉及是否适用此种豁免权的争议。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政府承包商的专利侵权责任豁免

当厂商承包政府标案,在交付标案结果时发生侵权,不论是侵害专利权或著作权,若允许权利人主张侵权请求法院命令销毁,则将造成政府的施政受到影响。而且,倘若政府约定发生侵权都要厂商负责,厂商也可能却步不前,不愿接政府标案。

为避免此问题,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若属于政府标案的结果,就算构成专利或著作侵权:一,不能控告承包厂商,而只能控告政府,其对承包商是一个侵权的豁免规定;二,控告政府也只能请求金钱赔偿,不能请求法院下禁制令销毁或禁止使用该标案结果。

对专利侵权豁免的条文规定在美国联邦法典28 U.S.C. § 1498 (a):「(a) 当某项描述于美国专利并受其保护的发明,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或有合法权利为使用或制造,被美国政府或为美国政府所使用或制造时,专利权人的救济方式应是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其合理且完整的补偿。….

在本条中,若承包商、分包商或任何为政府服务的个人、公司或法人经政府授权或同意,使用或制造某项描述于美国专利并受其保护的发明,则应视为是为美国使用或制造该发明。」(以下简称第1498条)

被告要引用这一条的豁免,须证明以下两点:(1)涉嫌侵权的使用是「为了政府」(for the Government);以及(2)涉嫌侵权的使用是「经政府授权与同意」(with the authorization and consent of the Government)[1]

Ariton v. AeroVironment, Inc.案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政府委托承包商制造、用于火星探测的无人直升机「机智号」(Ingenuity)所造成的专利侵权疑虑。2020年8月,原告Paul E. Arlton和David J. Arlton(Arlton兄弟)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AeroVironment公司,制造、使用、提供销售及销售「机智号」时,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第8,042,763号(简称「'763专利」),该专利名称为「旋翼飞行器」[2]

被告则提出抗辩,主张根据第1498条,「政府承包商有专利侵害的豁免权」。当时法院裁定,第1498条确实可做为被告与「机智号」产品相关的活动提供专利侵权豁免,而以即决判决驳回原告之诉[3]

约两个月后,Arlton兄弟发现,被告推出了「Terry」 — 「机智号」的地面版本,由飞行员使用手动控制装置进行操作。故Arlton兄弟请求撤销原即决判决。法院因而撤销原即决判决,下令重新开启案件,以便原告针对「Terry」的相关新证据进行处理[4]

是否有实质性商业使用?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对这些无人直升机进行了商业销售、要约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商业使用(used them commercially in a substantial way)」,被告就不能主张第1498条的豁免[5]

原告声称,AeroVironment明显意图且确实利用Terry在商业上引起市场对其技术实力的关注,将自己定位于航空业巨头之列,且利用专利技术「建立品牌知名度」并获得备受瞩目的航空航天行业奖项。原告主张,这些行为均非「微不足道」(de minimis)。因此,原告认为,鉴于被告对该技术的「全面而广泛的市场营销」,被告不能主张豁免[6]

被告则响应,原告未能证明被控技术的任何实质性商业使用。被告认为,原告所依赖的Terry相关活动不能构成侵权使用,因为被告仅将Terry作为「机智号」的替代品使用,即为了讨论或展示这些无人直升机,而不是实际使用该直升机,因为这些无人直升机远在数百万英里外的火星上。另外,被告主张,其所获得的行业认可是基于其在「机智号」上的工作,该工作受到第1498条的豁免保护[7]

最后,被告主张,这些行为也受到微不足道使用(de minimis use)例外的保护。这类行为包括与其他公司讨论合作意向。此外,被告指出,一份内部文件中虽然提到未来五年计划,但其仅属于推测性,并不代表已采取的任何行动[8]

地区法院判决

首先双方都同意,被告的确从未向其他公司提供销售(offer to sell)或实际销售被控技术。争议在于,被告的非销售活动(展示或宣传)是否构成实质性商业使用[9]

其一,法院认为,原告所指出的大部分使用都与被告针对「机智号」的工作相关,而该工作是为了政府所做,或者经政府授权所做,而可受到第1498条的豁免保护。这包括被告在AUVSI的演讲,以及教育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展示Terry作为「机智号」的替代品。此外,这也包括被告因「机智号」工作获得的行业奖项[10]

原告主张这些活动超出第1498条的范畴,即认为政府承包商不得讨论与政府相关的工作。但法院认为这一观点并无法律依据。事实上,施加此限制将违背第1498条的立法目的,即允许政府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执行政府职能,而无庸担心专利侵权疑虑。如果第1498条的保护附带禁止承包商讨论其成就,将会减少承包商与政府合作的动力。故法院拒绝施加这样的限制[11]

其二,原告指出的其余活动要就不构成侵权,不然就适用第1498条下的微不足道例外(de minimis exception)。在此背景下,「如果被告的非政府性活动极为有限,法院可以基于『微不足道的事情法律不予理会』原则,驳回整个诉讼。」例如,被告向UP. Partners的展示会表示并无意图销售Terry,且未产生任何投资或交易;被告工程师向个人朋友展示Terry的行为也属于微不足道的行为[12]

其他活动,例如未曾进行的会议、未有结果的商业讨论以及内部关于未来五年商业计划的推测,均不构成专利侵权意义上的「使用」,亦不构成第1498条下的侵权行为[13]。总之,原告未能证明任何系争技术的提供销售或商业销售行为。原告依据的活动要就涉及第1498条保护的行为,不然就属于微不足道的行为,或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诉。此外,原告对于有关AeroVironment可能未来将「机智号」和Terry用于商业用途的证据,仅属推测,无法证明当前被控技术的实质性商业使用[14]

最终,本案被告因是属于承包政府标案所开发的产品造成专利侵权,因此确实可以获得第1498条的豁免保护,Arlton兄弟若要控告,只能控告政府,且仅能请求损害赔偿金。

 

备注: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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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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