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
同一發明一併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 -
各種可能狀況一一解讀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2013.03.18
         

接續上期北美智權報《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為何要對同樣的發明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呢?」一文後,這一期繼續探討針對同樣的發明一併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時可能會碰到的狀況。

如果是相同的發明由不同申請人在同日提出申請,若對於二申請案均尚未公告且均無核駁理由,而應准予專利者,主管機關將會對該二申請人發出協議通知,請二申請人協議由誰作為最終專利權人,若無法協議或未能於指定期限期前提出協議結果,而導致二申請案仍繼續存在者,主管機關將會依專利法第31條第2項,對二申請案發出均不准予專利之核駁審定書。

相同申請人不同日提出申請且均尚未公告,若後申請案無其他核駁理由者,主管機關將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並敘明有相同發明的前案存在。請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前,對於後案提出修正、撤回或是申復,主管機關將會依據修正內容,判斷後案是否仍應給予專利權。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前提出說明、撤回後案,或未對後案與前案相同的部分予以修正成不相同,主管機關將會依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對後案發出不准予專利權的核駁審定書。

前面都是說相同申請人,那若是申請送件當日的二申請案為相同申請人,但是在核准審定前,已經將專利申請權移轉第三人時,導致二申請案為不同的申請權人,主管機關會將直接認定為「不同申請人」的狀況進行審查。

而相同申請人同日提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時,因新型申請案僅作形式審查,獲准專利的時間相對於發明的申請案短了許多。因此,多於發明申請案尚在審查階段中,新型專利權已經領證取得。

此時,當發明申請案審查結果認為應准予專利者,主管機關將會對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已有一件新型專利權存在,請申請人選擇留存新型專利權抑或是發明專利權。
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主管機關將會發出核准審定書,並同時間公告與通知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選擇此種方式者,必須注意專利權行使的空窗期,詳細的說明請見:同一申請人同日一案兩請與權利空窗。若是選擇新型專利權者,則會對發明申請案發出不准予專利權的核駁審定書。

但若是於發明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經當然消滅或是被舉發而撤銷的情況發生時,發明申請案將會發出不准予專利權的審定書,因為新型專利權的揭露的內容已經為公眾知曉,不可對已經為公眾知曉之技術再給予專利權。

相同申請人於相同申請日的條件已經具備後,接下來就是第二個條件 - 「相同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是專利申請案審查的中心,也是日後主張專利權的範圍。所以當二件申請案雖是相同的發明內容,但是申請專利範圍不相同,且具有可專利性時,則此二申請案都會獲准專利。

公司藉由同時間提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方式,先取得新型專利權,再看發明申請案的審查結果,固然是一種取得專利權的方式。但除了前述「權利空窗期」的問題應注意外,另外一點必須注意的就是日後若發明申請案的審查結果是不准予專利權者,則新型專利權也會可能因為舉發而被撤銷,落得發明與新型兩頭空,也多花了兩筆錢。

因此,除非是時間緊迫,否則最好的方式,應該是對於發明以及申請專利範圍好好規劃與評估,以取得最大的權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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