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期
2018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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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對USPTO審查官准駁決定的影響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研究發現,USPTO審查官取得獨立簽發權限前後,平均核准率略微下降,製發第二件或後續非終局核駁處分的可能性增加,但申請人提出訴願的機率相對減少。

為在美國保護自家發明價值,向USPTO申請專利往往是第一步,但能否取得專利,變數極多,第一線把關的審查官扮演重要角色,於是坊間流傳各種心法攻略,比方如何撰稿有助保佑案子分到相對友善的技術審查單位[1],又或如何利用個別審查官各項參數判斷其屬性及研擬最佳對戰模式[2]。誠然,同一技術審查單位,甚至是同一審查官,針對不同案件的准駁數據可能有極大差異[3],不過仍有許多人埋身海量數據,試圖從中參透天機。比方近期研究[4]發現,USPTO審查官取得獨立簽發權限前後,幾項參數略有起伏,可能影響最後的申請結果。

兩位前USPTO審查官合作執筆的這份研究報告顯示,晉升到GS-13職等的發明專利審查官[5],若要進一步爬到GS-14職等,成為主審查官(Primary Examiner)並取得獨立簽發權限,需先參加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6],經過約一年半,甚至更長時間的質檢評測。而這段期間,這些審查官製發的可專利性處分官函中,屬核准通知的比率略微下降,製發第二件或後續非終局核駁處分(Second Action Non-Final Rejection;報告中簡稱SARN)的可能性增加,但申請人提出訴願的機率相對減少。

簡單說,整個評測程序分兩階段、四步驟:

  1. 第一階段:除遇例外狀況,USPTO審查官一升到GS-13職等,就會進入資格考核期(Eligibility Period),只要連續10個給薪期間的所有考核項目都達到規定標準,將自動暫時取得部分簽發權限(Partial Signatory Authority;PSA),進入準GS-13 PSA層級的試驗期(Trial Period)。審查官進入PSA試驗期後,可單獨簽署一般非終局核駁處分(Non-Final Rejection),毋須直屬主官或其他主審查官檢核會簽,但至少需拿出連續13個給薪期間所有考核項目都達標的成績,才能通過第一階段評測。
  2. 第二階段:取得部分簽發權限的GS-13 PSA審查官,可旋即進入連續10個給薪期間的下一段資格考核期,若所有考核項目都達到規定標準,將暫時取得完整簽發權限(Full Signatory Authority; FSA),進入第二個試驗期。最後的這段試驗期,同樣持續至少連續13個給薪期間,審查官可單獨簽署MPEP 1004及1005所列各種處分及文書(例:Final Rejection及Notice of Allowance),所有考核項目都達規定標準後,就能正式成為具完整獨立簽發權限的GS-14 FSA發明專利主審查官。

規定標準

所謂所有考核項目都達到規定標準,大致有「量」與「質」兩道門檻:「量」的方面,USPTO對各級審查官都預設一定的產出目標[7],進入評測程序的GS-13職等審查官,其累加績效點數須達到產出目標的95%,才能搆著合格門檻。至於「質」的部分,兩段試驗期各抽查至少17案,並統計其各項指標的錯誤率,應該也是因為這道質檢關卡,讓GS-13職等的審查官製發核准通知時更容易思前想後、願意加發拿不到額外績效點數的SARN,連帶使得申請人不服核駁處分改提訴願的情況減少。

不過USPTO審查官只會經歷一次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所以理論上,即使這段期間幾項參數會有起伏,但應不影響整體趨勢。事實上,其報告中寫道,這項研究追縱4250位審查官晉升GS-14職等前後各1500天(共3000天,相當於8年多)的審查數據,包括50萬件申請案2001年3月到2012年7月約1850萬筆案卷記錄,結果發現,雖然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期間略有波動,但整體而言,隨審查官資歷加深,其核准率明顯呈上升趨勢。

那麼,申請人可以從這項研究發現獲得哪些啟示?其中一位作者指出[8],USPTO的績效制度其實變相鼓勵審查官作成核准處分,且年資越深,越能熟悉運用USPTO這套績效制度。申請人想盡可能拿到審查官願意核准的最大範圍專利,但少有審查官肯白紙黑字透露心中能接受的最低修正幅度,這位作者建議,這種情況下,不妨考慮電詢,若能在電詢中營造出良好的合作氣氛,部分審查官並不介意主動提供申請人想知道的訊息。總之,制度看似讓申請人與審查官站在對立的兩邊,可是實務上,雙方不必然需採對抗模式。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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