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超輕薄筆電(Ultrabook)廠商要提高警覺---
Apple是否會在美國展開筆電楔形外觀的專利戰爭(下)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2.07.16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Apple這次在外觀專利上的大動作,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會將專利戰火延伸到Ultrabook的上,尤其是D497專利,只用幾條簡單的實線申請外觀專利,卻大幅度的約束了市場上的輕薄外型,使得大多數的Ultrabook廠商幾乎都有可能觸犯到Apple所申請的外觀專利,如果各家NB廠商不趕緊針對D497專利進行分析與研究,並儘速改良自家產品的外觀,恐怕在不久的將來,Apple就會發動外觀專利戰,並對ITC提出禁售令的申請,屆時各廠商所受到的損失恐怕將難以估算……


Apple是否會將平板電腦外觀設計專利的戰火延伸到Ultrabook的楔形外觀呢?

一、平板電腦外觀D889專利之保護範圍與無效審查

Apple於2004年5月7日提出平板電腦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序號為29/201,636),2005年5月10日核准公告D504,889(如圖9所示),該專利有1個實施例9張圖面。圖面說明記載著:圖9是使用電子裝置的示範圖,其中虛線所示的部分僅供參考,並未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註1)。


       
             
圖9 Apple公司的D504,889設計專利(電子裝置)


1.1 地區法院解讀D889專利之保護範圍

在D889專利中有一些模糊的空間,FIG.3在螢幕玻璃前蓋表面下方以虛線呈現的矩形螢幕。圖面說明明確指出,在FIG.9中以虛呈現的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然而,卻未說明在其他視圖中所使用的虛線是否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前一章節討論的D677專利手機正面黑色玻璃般透明的拋光表面以外的部分(包含手機的機殼的側面與背面)都是以虛線繪製,而D889專利的虛線部分則是在正面玻璃表面下方的長方形框邊。在Bernardo Footwear, L.L.C. v. Fortune Dynamics, Inc.案例中,法院說明:當製圖人員沒有解釋圖面中的虛線的意涵,在解釋設計專利的圖面中使用虛線的部分是否構成請求設計的ㄧ部分時,如果虛線部分真的是不構成請求設計的ㄧ部分,再多的分析也無法改變事實。關於這一點,在D889專利的申請過程歷史檔案(prosecution history)無法找到有助益的資料,也沒有關於製圖的證據,或來自對造的主張,檢視相關的先前案例後,地區法院認為:虛線最有可能表示螢幕玻璃前蓋板下方所嵌入螢幕,也是請求設計的ㄧ部分,這才是合理的解釋。

1.2地區法院解析D889專利之無效審查

1.2.1基於功能性的專利無效

Samsung首先以功能性設計挑戰D889專利的有效性。設計專利基於功能性而無效的檢測,就是所請求之設計是否取決於功能性之考量。如果獨特的設計是物品用途不可缺少的,就不能成為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之標的。不過,法院認為,Samsung並未提出有關平板電腦是取決於功能性的有效性的實質問題。因此,Samsung再次表列D889專利的設計特徵是取決於功能性的原因,以同於手機外觀設計專利的理由來討論D889專利,法院還是認為,Samsung並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釋來證明平板電腦設計是取決於功能性的考量。

然而,當設計同時包含裝飾性與功能性特徵時,外觀設計專利受到保護的範圍僅限於那些裝飾性特徵,並不會延伸到物品的功能性特徵,易言之,設計中的功能性特徵會限制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法院認為D889專利的幾個特徵是取決於功能性的,尤其是,平板電腦的大小必須是方便於攜帶的,還有平板電腦的功能需經由使用者觸摸螢幕才能執行功能,以致於要有一個比較大的螢幕方便執行平板電腦的功能。

1.2.2基於顯而易知性的專利無效

Samsung 提供1994年Fidler/Knight Ridder tablet 平板電腦(如圖10所示,簡稱Fidler平板電腦)、2002年的HP Compaq Tablet PC TC1000(如圖11所示,簡稱HP平板電腦),1993年美國D337,569設計專利(如圖12所示)以及2002年美國D461, 802設計專利(如圖13所示)等先前技藝主張D889專利整體設計是可預見的,也是顯而易知的。由於Fidler平板電腦與HP平板電腦的公開日早於D677專利的申請日ㄧ年以前,都是發明之前可得知的先前技藝。

    
圖10 Fidler平板電腦(1994)     圖11 HP Compaq Tablet PC TC1000


   
圖12 美國D337,569設計專利     圖13 美國D461,802設計專利

Samsung公司的設計專家Sherman先生認為:D889專利平坦簡潔的表面已揭露於HP平板電腦。還有,日本的外觀設計註冊不像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圖面中有表面陰影的揭示,但對於一個熟悉該項技藝的一般設計者而言,將一個平坦簡潔的表面應用在平板電腦上是顯而易知的,而不是嵌入螢幕的設計。Sherman先生進一步的結論是:「基於我對先前技藝的審視,我相信,在2003年3月時,就可攜式電子裝置的設計而言,一個通常技能的設計師很容易就創造出如同D889專利一般的設計,一個長方形四個邊角以圓弧角修飾之板體,平板的厚度比較薄,背面光滑周邊以向前弧彎的弧面修飾,一個平坦簡潔的表面延伸到螢幕邊緣」。依據Sherman先生的分析及綜合可攜式電子裝置相關的一般技能的設計師在發明時間,可能會創造出與D889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一般觀察者觀點)。因此,法院認為Samsung已提出有關D889專利有效性的實質問題,就是基於顯而易知性的專利無效。

關於D889專利顯而易知性的實質問題,法院採用在Durling案件(註2)所使用的顯而易知性分析(the Durling analysis)。設計專利顯而易知性的分析需要有一個主要的先前技藝,可產生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的視覺印象。主要先前技藝可依據另一個先前技藝而作修改建構出先前技藝的假想部分(construct a hypothetical piece of prior art),一般觀察者檢測的重點聚焦於整體設計所產生的視覺印象。

地區法院說明:首先,要關注的是D889專利的整體視覺印象,Apple公司主張要觀察D889專利所有的圖面,D889專利是一個寬廣、簡約的設計,給人一種長方形體四個稜角都以圓弧修飾、一個沒有任何裝飾平坦玻璃般的正面、正面周圍有一圈環框,背面是平坦的趨近於邊緣,螢幕佔據設計正面的大部分空間。總而言之,D889專利的整體設計創造出一個輕薄的外形設計。

地區法院認為:Fidler平板電腦是一個簡單的矩形平板,周圍四個角以圓弧角修飾,正面螢幕是平坦會反射的表面,邊緣四周由一環框包圍著,背面基本上是平坦的,但有四個螺絲固定以及螢幕周邊區域並不完全對稱,但這些細微的差異並不影響兩者整體視覺印象的是相同。Fidler平板電腦與D889專利的整體外觀予人一種簡單且便於攜帶的矩形平板的整體視覺印象(如圖14所示),Fidler平板電腦已創造出基本上與D889專利相同的視覺印象。



圖14 地區法院對於Apple的D889專利與Fidler平板電腦之比對

在言詞辯論時,Apple公司主張,D889專利中所揭露的平板玻璃表面並未見於Fidler平板電腦之中,企圖阻止法院以Fidler平板電腦為主要的引證資料。Apple又主張設計中所有的元素必須已揭露於主要引證資料之中,企圖以可以預見性的要件去反擊顯而易知性的審查。不過,法院拒絕這種推論。

地區法院說明:如果次要引證資料是要被用於修改主要引證資料,一定會涉及到是否建議將次要引證料的這些設計特徵應用於主要引證。在In re Harvey案件(註3)中,CAFC說明:要適當說明應用次要引證修來改主要設計,當引證與設計外觀上的裝飾性特徵有關,且曾建議那些設特徵可應用於其他設計之中。Samsung提供的2002年的HP平板電腦可作為次要引證,包含一個的平板玻璃螢幕、覆蓋在平板電腦的正面及環繞電腦正面周圍的一圈環框,HP平板電腦已揭露一些與主要引證有關的額外設計特徵,以及如何將該等特徵應用於Fidler平板電腦之中。

地區法院認為:Apple辯稱未曾揭露於Fidler平板電腦的主要元素已揭露於次要引證的HP平板電腦,D889專利所創設的整體視覺印象與Fidler平板電腦相同,而D889專利的平面玻璃表面的差異並未減損整體視覺印象相同的事實。

備註:
1.原文為「FIG. 9 is an exemplary diagram of the use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thereof the broken lines being shown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s only and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2. 參照Durling v. Spectrum Furniture Co., Inc., 101 F.3d 100 (Fed. Cir. 1996)。

3.參照In re Harvey,12 F.3d 1061, 1063 (Fed.Cir.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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