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IP 小辭典: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2.05.31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是指那些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巴黎公約》Article 6bis在確立了馳名商標應受特殊保護原則之後,對於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並沒有作詳細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將認定交給各國,由各國根據自己的法律來確定,因此認定權是歸屬於各國國內法來確定。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指出,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就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來,中國大陸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認定馳名商標上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見,故中國馳名商標認定主體已確認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不得認定或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中國於2003年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確立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認定原則。即當事人提出馳名商標的證據,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根據商標馳名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
《巴黎公約》不僅未對馳名商標作出明確的定義,而且也未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或標準。TRIPS協議第16條之二規定:確認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的程度。中國《商標法》第14條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5方面的因素:

(1)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的程度;
(2)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包括商標使用、註冊和歷史和範圍;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問、程度和地理範圍,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它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情況;
(5)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

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中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1) 禁止不當註冊
(2) 禁止不當使用
(3) 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資料參考: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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